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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传政高工关于排水立管通水能力测试方法的看法

已关闭 悬赏分:0 - 提问时间 2013-02-05 09:30
贺传政高工关于排水立管通水能力测试方法的看法

                                                    从欧美印日立管流量测试判定标准说开去

 

贺传政1   贺冠男2

1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 110004   2 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大连 116024

摘要:依据水封的最新研究和实验,对国外的关于测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技术和理念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其测试方法中的“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日本、印度方法)和“水封水损耗25mm”(欧美方法)二项“判定标准”提出了异议,并在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筑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判定标准”的新思路。

关键词:排水立管通水能力测试 压力波动 判定标准水封 剩余深度 水封比

 

1. 前言

纵观世界各国的建筑排水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的高度越来越高,相应的对建筑排水系统立管通水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关于建筑排水系统立管通水能力的确定,人们经历了从经验估算到理论求解,再到现场测试和现在的专业排水测试塔测试。一路走来,建筑排水技术也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专业的、高水平的排水测试塔(如日本八王子108排水测试塔)测试,为各自或相关国家的建筑排水技术标准、规范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或借鉴。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筑排水系统的流量测试标准,需要时一般借鉴日本和欧洲的方法及标准。

2. 提出问题

2.1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关于水封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世界各国的建筑排水测试设施和技术一直在不断地改进、提高,但是,基本理念或者说是基本认识却始终没有变化,那就是在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测试中的判定标准和理念。日本和印度使用的“判定标准”是“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欧美使用的“判定标准”是“水封水损耗不大于25mm”。另外还有可以与“水封水损耗不大于25mm”相呼应的水封“剩余深度应不小于20 mm3,所不同的是这个不小于20 mm的“剩余深度”明确规定是负压抽吸作用后的水封剩余深度。

关于水封的研究和实验证明,“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或“水封水损耗不大于25mm”,做为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判定标准”,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它们不适用于使用了不同或多种类水封的建筑排水系统,既使用了不同水封比1水封的建筑排水系统。确切的说,这二个“判定标准”,在面对使用了不同水封比水封的建筑排水系统时,因为结果不唯一,所以没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

2.2 “判定标准”的根本目的,是在系统内所有的水封均能有效阻止管内浊气逸出的前提下,测出排水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但是,新的水封理论研究和相关实验证明,这二个“判定标准”均存在重大缺陷,而产生这“重大缺陷”的根源就是人们对水封的认识存有“误区”2

2.3 不同形式(水封比)的水封,在面对“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或“水封水损耗不大于25mm”这二个条件时,会有不同的表现。分别或同时以这二个“判定标准”来测试排水系统的立管最大通水能力时,会因为系统内水封的不同而得到截然不同的立管流量值。其结果是,尽管执行了一样的“判定标准”,系统内不同形式的水封也会对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最终判定产生不同的影响。

2.4如果系统内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水封,排水系统实际运行时,排水立管的流量就可能会出现木桶效应。有可能会发生排水流量尚未达到预定设计值,水封比1小于1的水封当中的某些水封(诸如坐便器、小便器、地漏等水封)首先耐不住管内40mmH2O正压而出现正压喷溅、冒泡等失效现象。

3. 分析讨论

我们知道,水封比理论1不仅可以用来分析和评估水封的优劣,还会因为水封的存在和表现,而对整个建筑排水系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直至对建筑排水的一些理论、理念产生影响。

依据水封比理论,我们可以将所有的水封,按水封比的特点分为三类:水封比n值小于1(如图1)、水封比n值等于1(如图2)、水封比n值大于1(如图3)。

                             我们以这三类水封在面对“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或“水封水损耗25mm”时的表现,来分析讨论这二个“判定标准”在评判排水系统立管通水能力时存在的问题。

为了讨论方便,分别做出图1、图2、图3三种水封在五个状态点时的示意简图,依次如图4、图5、图6

五种状态点分别为:

a. 水封满水,水封初始深度为标准的50mm3][4][5

b. 满水封耐正压,水封在初始深度时所能承受的最大管内正压;

c. 水封被-40mmH2O的管内负压多次或持续抽吸,水封外室水面A下降40mmA×40mm体积的水封水流失;

d. 压力消失,水封内室B水面下的B×40mm体积的水封水重新分配。其中40nB/n+1)的水封水回到水封外室,使水封内、外室水面重新平衡,重新平衡后的水封深度既为水封的“剩余深度”,水面B下降的高度既为“水封水损失高度”;

e. 水封的“剩余深度”所能承受的最大管内正压。

1的简图如图4

水封内、外室的直径比d/D=1/2,则水封比n=B/A=1/4=0.251

 

  2的简图如图5

      

水封内、外室的直径比d/d=1/1,则水封比n=B/A=1/1=1

    

3的简图如图6

水封内、外室的直径比D/d =2.5/15,则水封比n=B/A=6-1/1=51(理论上为6.25,为简化计算取6)。

      

通过下面的分析对比,我们会看到,在相同状态点处,不同水封比的水封在面对同样的外部作用时会有不同的表现。

3.1. 满水封耐正压(b点):

同样是50mm标准深度的水封,能够承受的最大管内正压,会因为水封比n值的不同而不同:

n+1)×50=0.25+1)×50=62.563mmH2O  见图4-b

n+1)×50=1+1)×50=100mmH2O         见图5-b

n+1)×50=5+1)×50=300mmH2O         见图6-b

3.2. 负压抽吸(c点):

通常情况下,水封在经过管内负压作用后,水封外室水面A会下降相应的高度。如果作用于水封的管内负压为-40mmH2O,那么在经过多次或一个时间段作用后,水封外室水面A最终会下降40mm。水封外室50mm的水封深度,此时就只剩下了10mm(我们称之为水封的“动态负压剩余深度”)。体积为A×40 mm的水封水被抽吸进管道而流失了。

3.3. 水封水损失高度(d点):

管内压力消失后,水封内室体积为B×40mm的水封水会重新填充水封的内、外室。直至水封内、外室的水面平衡。此时的水面与满水封时的水面会有一个落差。这个落差就是“水封水损失高度”,会因为水封比n值的不同而不同。

40/n+1=40/0.25+1=32mm              见图4-d

40/n+1=40/1+1=40/2=20mm            见图5-d

40/n+1=40/5+1=40/6=6.77mm         见图6-d

3.4. 水封剩余深度(d点):

“水封水损失高度”占据了50mm水封深度的上部分,剩余的部分就是水封的“剩余深度”。同样,与“水封水损失高度”相对应的“剩余深度”也会因为水封比n值的不同而不同。

10+40/(1+1/n)=10+40/(1+1/0.25)=18mm

40-32+10=18mm                            见图4-d

10+40/(1+1/n)= 10+40/(1+1/1)=30mm 

40-20+10=30mm                            见图5-d

10+40/(1+1/n)=10+40/(1+1/5)43mm

40-6.7+1043mm                           见图6-d

3.5. 水封剩余深度耐正压(e点):

水封损失了一定高度后,其“剩余深度”依然可以承受一定的管内正压力。然而,水封的“剩余深度”所能够承受的最大管内正压,也会因为水封比n值的不同而不同。

n+1)×18=0.25+1)×1823mmH2O     见图4-e

n+1)×30=1+1)×30=60mmH2O         见图5-e

n+1)×43.3=5+1)×43.3260mmH2O    见图6-e

整理后的数据如表1

 

简图1

简图2

简图3

  

水封初始深度mm

50

50

50

水封标准深度

水封比n

0.25

1

5

水封内外室水面比值

初始深度耐正压mH20

63

100

300

n值的不同而不同

负压抽吸压力mH20

-40

-40

-40

管内抽吸负压相同

负压抽吸损失高度mm

32

20

7

n值的不同而不同

负压抽吸剩余深度mm

18

30

43

n值的不同而不同

动态负压剩余深度mm

10

10

10

水封没有负压穿透

剩余深度耐正压mH20

23

60

260

n值的不同而不同

     

常见于地漏、坐便器等水封

常见于SPU型存水弯水封

常见于瓶型、筒型水封

 

注:判定水封安全与否应以水封负压抽吸作用后的‘剩余深度’耐管内正压值的大小来判定。详见附录。

     如果我们按欧美的“判定标准”先设定“水封水损耗高度”为25mm或水封“剩余深度”为25mm,则另有一组数据,见表2

 

简图1

简图2

简图3

  

水封初始深度mm

50

50

50

水封标准深度

水封比n

0.25

1

5

水封内外室水面比值

初始深度耐正压mH20

63

100

300

n值的不同而不同

负压抽吸压力mH20

-31

-50

-50

所需管内抽吸负压不同

负压抽吸损失高度mm

25

25

25

设定同一损失高度

负压抽吸剩余深度mm

25

25

25

剩余同一深度

动态负压剩余深度mm

19

0

0

水封有负压穿透现象

剩余深度耐正压mH20

31

50

150

n值的不同而不同

     分析上述二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问题:

同样的被-40mmH2O的管内负压抽吸,不同n值水封的“负压抽吸损失高度”(“水封水损耗高度”)是不一样的。n值过小的水封经过-40mmH2O的管内负压抽吸后,其“水封水损耗高度”相对比较大,而其“剩余深度”比较小,其承受管内正压的能力可能会达不到40mmH2O。相反, n值比较大的水封,其“水封水损耗高度”相对比较小,而其“剩余深度”比较大,其“剩余深度”承受管内正压的能力会比较大,可能会远远大于40mmH2O

如果我们像日本那样执行“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势必会发生有些水封,虽然承受住了-40mmH 2O的管内负压抽吸,但其“剩余深度”承受不住40mmH2O的管内正压的现象。也就是说,用水封是否能够耐住-40mmH 2O的管内负压来判定排水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实际上可以说是一个错误。

水封在“水封水损耗25mm”或 “水封剩余深度25mm”时的表现也与水封比有关。不同水封比的水封在经过相同的管内负压作用后,其“水封水损耗高度”或“剩余深度”会不同。反过来说,产生同样的“水封水损耗高度”或“剩余深度”,不同水封比的水封所需承受的管内负压也不相同。

如果我们像欧美国家那样,先设定负压抽吸作用后水封的“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那么,由于水封的水封比不同,使水封形成“水封水损耗25mm”所需的管内负压也不相同,继而不同的管内负压值相对应的立管流量也会不同。另外,水封“剩余深度”即使是25mm,,如果水封比过小,仍然有可能承受不了40mmH2O的管内正压。可见水封的“损失高度”或“剩余深度”与±40mmH2O的管内压力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与立管流量也就没有了明确的联系。

所以,用水封的“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 判定排水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实际上也是一个错误。

我们对水封最基本的期待,就是管道内的浊气任何时候都不能通过水封出来

那么:

A. 既然,水封承受住了横支管排水时产生的-40mmH 2O的管内负压的抽吸,仍然不能说明其剩余深度一定能够承受住立管排水时产生的40mmH2O的管内正压,不能保证管内的污浊气体不出来,我们为什么还要以测试水封是否耐住-40mmH2O的管内负压来证明水封是否安全?如果不能保证水封是安全的,那么以这个“判定标准”测出的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就不能成立。

B. 既然水封“剩余深度”即使是25mm,水封比小的水封,仍然有可能承受不了立管排水时产生的40mmH2O的管内正压,我们为什么还要用水封的“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 来判定排水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同样,如果不能保证水封是安全的,那么以这个“判定标准”测出的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就不能成立。

至此,我们就剩下一条路:直接使用“水封负压抽吸剩余深度耐管内正压力”做为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以及水封是否安全的“判定标准”。这一条对任何形式(水封比)的水封都是正确的、唯一的。

其实,以水封负压抽吸作用后的“剩余深度”耐管内正压值的大小来判定水封是否安全,我们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是有规定的,或是能够从中解读出来。比如:

A.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B.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地漏》 CJ/T186-2003:

5.8 水封稳定件

有水封地漏在正常排水的情况下,当排水管道负压为(-400±10Pa并持续10s时,地漏中的水封剩余深度应不小于20mm

C. 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

4.0.2 为防止因负压抽吸而导致水封破坏,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设置完善的通气系统;

2 采用水封深度较高、存水量较多的存水弯;

3 加大排水立管和排水横管管径;

4 设置吸气阀;

5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

6 采用双通道存水弯或防虹吸存水弯;

7 不在连接偏置管的水平管段中接入排水支管。

D. 2004年版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报审稿):

6.3.4医院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形通气管;

(为了不影响正文表述的连贯性,上述条文深层次含义的解读见正文后的附录)

根据水封比理论和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排水立管流量为某个值时,水封满足了“耐住-40mmH 2O的管内负压”这个条件并不能判定水封就是安全的,那么,此时的立管流量就不能认定是有效的。同样,水封虽然满足了“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我们也不能准确地判定水封就是安全的,此时的立管流量也不能认定就是有效的。因为这二个“评判标准”不具备普遍的、标准的意义。

⑥同时满足了“耐住-40mmH2O的管内负压”和“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二个条件的水封,同样不能确定它一定能够“耐住40mmH2O的管内正压”,因而不能确定它就是安全的,故这二个“评判标准”同时使用来判定立管最大通水能力也不能成立。

水封如果同时满足“耐住-40mmH 2O的管内负压”和“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二个条件,除了水封的初始深度大于等于50mm外,还必须是水封比n1。而工程实践中,排水系统内水封比n1的水封比比皆是。不仅仅有如图1那样的地漏,所有钟罩式地漏和很多非钟罩式地漏、小便器等,其水封的水封比都远小于1;所有的坐便器的水封,其水封的水封比都远远小于1;一些用于同层排水的卫生洁具(如浴盆)的排水栓水封,其水封的水封比也远小于1。这些水封在-40mmH2O的管内负压作用后(或25mm)的剩余深度,都承受不了40mmH2O的管内正压。

经过分析和实验验证,只要在排水立管流量达到最大之前,立管正压区内的某个排水横支管排水时产生了负压(如-40mmH2O)并对该排水横支管上的其他水封实施了负压抽吸作用后,该排水横支管上的水封的“剩余深度”在立管排水流量达到最大时,依然能够“耐住40mmH2O的管内正压”,我们就可以明确判定这个水封是安全的,这时的立管流量也是有效的,这个排水系统是安全的。

所以,在测试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时,日本使用的“管内压力波动±40mmH2O”和欧美使用的“水封水损耗25mm”的所谓“判定标准”的三项指标中,只有“管内压力≤40mmH2O”一项是直接的和有意义的。而“管内压力-40mmH2O”和“水封水损耗25mm”都是不确定、不直接的,所以不能做为“判定标准”使用。

我们应该建立这样的一个理念:水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能够耐住40mmH2O或某个设定值,这个值越高,排水立管通水能力的提升空间越大)的管内正压,管内浊气出不来。这个“任何时候”就包括水封被横支管排水时产生的负压抽吸作用或自虹吸以后,又承受立管排水时产生的正压冲击。

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纠结于水封是否耐住了或必须耐住多么大的管内负压,也不必在意管内负压时水封是不是穿透了(实验证明,水封比大到一定程度后,很小的水封穿透剩余深度依然可以承受很高的管内正压),也没有必要去关注水封水损失了多少或水封的“剩余深度”必须是多少,因为这些都不能直接和明确说明水封是否是安全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去规定水封的初始深度必须是多少,因为这同样不能保证所有的水封一定是安全的。我们只要求水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能够“耐住40mmH2O的管内正压”就可以了。也只有这样,水封才是安全的,排水系统才是安全的。

实践中,也有实际案例可以佐证上述的说法。

某排水立管最大通水能力测试,每层配置了标准深度50mmDN110DN75 P型存水弯水封各一个,标准深度50mmDN50钟罩式地漏(水封)一个。在测试的过程中,管内压力尚未达到40mmH2O的时候,地漏首先被破坏,只好将所有的地漏封堵,弃之不用。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该钟罩式地漏水封的水封比过小所致。

实际工程当中,我们是不可能将所有水封比过小的水封都封堵弃用的。如果以用这种方法确定的排水立管通水能力为设计依据而设计的建筑排水系统,会因为系统内有很多“应该封堵而没有封堵的”的小水封比水封,其剩余深度不能承受40mmH2O的管内正压,而就此被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当排水系统按“封堵”状态(水封比小于1的水封被“封堵”后,剩余的水封,其水封比均大于等于1)测定的排水流量来运行时,却解除了那些原本应该“封堵弃用”的水封的“封堵”,那么,这些本应该继续被“封堵弃用”的水封便会在立管流量高峰时“伺机”再次或继续“正压喷溅”,管内臭气则势必会经常地“喷薄而出”。

反过来说,由于这些本应该继续被“封堵弃用”而没有“封堵”的水封的存在,排水立管的流量就不可能达到按“封堵”状态测定的排水立管的流量水平。这就是前面所说的“木桶效应”。

所以,满足了“管内压力波动在-40mmH2O以内”或“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判定标准”的水封不一定是安全的,使用这二个“判定标准”来进行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测试也是不科学的、不明智的。我们莫不如避开日本或欧美的思维逻辑的影响,就用“管内压力≤40mmH2O”来进行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测试,这样会更直接、更简单明晰、更准确。

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必定也会正式开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测试以及相关测试标准方法的制定,可能会引进国外相关的技术和方法,相信前面的讨论会有裨益。

4. 结论

4.1 水封性能的“判定标准”,同时也是测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时的“判定标准”;

4.2水封只有在经受了最不利管内负压的抽吸作用后,其“剩余深度”仍然能够耐住预期的管内正压,方可以认定是安全的;

4.3 以“负压作用后的水封‘剩余深度’耐住≤40mmH2O的管内正压力”做为测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准确、简单和直接的;

4.4 “管内压力波动-40mmH2O”,不能明确判定水封一定安全,不能做为测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判定标准”;

4.5 “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不能明确判定水封一定安全,不能做为测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判定标准”;

4.6 “管内压力波动±40mmH2O”和“水封水损耗25mm”(或“剩余深度25mm”)同时并用也不能明确判定水封一定安全,也不能做为测试建筑排水系统立管最大通水能力的“判定标准”。

 

(附录)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有关水封的条文:

A.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B.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地漏》 CJ/T186-2003:

5.8 水封稳定件

有水封地漏在正常排水的情况下,当排水管道负压为(-400±10Pa并持续10s时,地漏中的水封剩余深度应不小于20mm

C. 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

4.0.2 为防止因负压抽吸而导致水封破坏,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设置完善的通气系统;

2 采用水封深度较高、存水量较多的存水弯;

3 加大排水立管和排水横管管径;

4 设置吸气阀;

5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

6 采用双通道存水弯或防虹吸存水弯;

7 不在连接偏置管的水平管段中接入排水支管。

D. 2004年版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报审稿):

6.3.4医院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形通气管;

关于这些条文的深层次含义,我们可以这样解读:

A项: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不足12m的排水横支管”时,或:“连接5个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时,可以不设置环形通气管。但是,最远端的水封受到其下游卫生器具排水时产生的负压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个影响再大,就必须设置环形通气管或器具通气管以保护水封不受负压影响。

我们之所以认同负压值“-40mmH2O”,是基于我们对水封“±40mmH2O”的基本认知,取了最不利的、最大的值。

D项同样可以此理解读,只是比A条更加严格。

B项:

1明确规定判定(地漏)水封是否安全,必须是以经过负压抽吸作用后的“剩余深度”耐住管内正压力而臭气不逸出为前提的。条文中“水封剩余深度应不小于20mm”,其实就是“水封的剩余深度耐住管内正压应不小于40mmH2O”在水封比等于1时的静态表述。

根据水封比理论及实验验证,如果水封比等于5(比如瓶式水封),剩余深度8mm就可以耐住不小于40mmH2O的管内正压的。而水封比等于0.20(比如坐便器水封),则耐住不小于40mmH2O的管内正压所需要的剩余深度必须不小于33.3mm

2《地漏》中没有明确规定或特指(地漏)水封一定是在排水系统立管的正压区还是负压区。

3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作用于水封的负压是否来自于立管排水,但是根据其他相关的有关条文,我们还是可以认定这个负压是横支管排水时产生的。

4这个条文不仅仅是针对“地漏”水封,应该是对各种洁具的水封都有意义。

实验证明,深度为50mm的水封,经过“排水管道负压为(-400±10Pa并持续10s时,水封的剩余深度” 对应于不同水封比的水封时,会是不同的值(此时,若水封比为1时,水封的剩余深度为30mm;若水封比为0.5时,水封的剩余深度为23.3mm;若水封比为0.2时,水封的剩余深度为16.6mm;若水封比为5时,水封的剩余深度为43.3mm)。同样,同一个20mm水封剩余深度,水封可以耐住的管内正压的大小,也会因为水封比的不同而不同,(此时,若水封比为1时,耐住的管内正压为40mmH2O;若水封比为0.5时,耐住的管内正压为30mmH2O;若水封比为5时,耐住的管内正压为120mmH2O)。尤其是对于某些小水封比的水封,比如坐便器水封(水封比通常在0.2以下),20mm的水封剩余深度耐住的管内正压仅在24mmH2O以下。根本承受不了40mmH2O的管内正压力。如果在排水系统立管的正压区(比如一层),同一横支管上有几个这样水封的坐便器,就必然是隐患。在横支管排水对其上游坐便器水封产生了影响后,立管排水产生的正压必然会对这些被横支管排水抽吸过的水封形成威胁,当正压区的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这些水封必然会率先正压穿透,逸出臭气。

某一相同负压作用后产生的水封“剩余深度”、造就某一相同的水封“剩余深度”所需要的负压,以及相同的 “剩余深度”所能承受的最大管内正压力这三项指标,都会因为水封自身的水封比不同而成为不确定。所以,一概而论地说“50mm”、“-40mmH2O”、“25mm”或“20mm”,必然会显得粗糙、不严密和不准确。

C项:

完善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等通气措施,是为了防止水封因所在的排水横支管的排水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管在立管的正压区还是负压区,都存在因横支管排水时的负压抽吸对水封产生影响的客观事实,立管排水时,正压区排水横支管上受到影响的水封,则完全有可能被管内正压冲击而穿透破坏。

从前面三项现行的《规范》、《规程》的条文里,我们都可以解读出“判定水封是否安全,必须以负压抽吸作用后水封的‘剩余深度’耐管内正压为基本前提”的含义。而排水系统立管流量测试判定的标准是水封必须安全。所以,做为排水系统立管流量测试的判定标准,也应该和必须是“以负压抽吸作用后的水封“剩余深度”耐管内正压做为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贺传政,贺冠男.排水系统水封设计新概念.给水排水,2009,第三期

2.贺传政,贺冠男.排水水封的五个认识误区.给水排水,2010,第五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地漏》CJ/T 186―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5.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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