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版全文发布 ,和原先比较,都修改了哪些地方?权威解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修订版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对原2013年版条例的一次精准、关键的调整,旨在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衔接,并针对污泥处置等薄弱环节强化监管。
本次修订共涉及**四个核心条款**,主要聚焦于**排水户监管、污泥管控、法律依据、处罚力度**四大方面。以下是逐条解读:
一、调整排水户监管对象表述(第二十四条)
**修改内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
**解读**:这一修改是为了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相衔接,实现精准监管。新表述直接指向那些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制度被列为**重点管理**的排水户,使监管对象的界定更加清晰、统一,避免了因“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认定标准不一造成的监管模糊地带。这要求相关排水户需同时关注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的双重合规要求。
二、扩大污泥禁止性行为范围(第三十条)
**修改内容**:在原有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基础上,**新增“抛撒”和“焚烧”** 两类禁止行为。
**解读**:这是对污泥处置监管漏洞的**重要补充**。“抛撒”行为比“倾倒”更分散,危害性同样严重;而“焚烧”被列入禁止行为,是为了防止不达标的、随意的焚烧造成大气二次污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禁止的是“擅自”焚烧**,并非否定所有污泥焚烧处置,而是强调处置必须依法合规、设施达标、排放受控。
三、大幅提升污泥违法处罚力度(第五十三条)
**修改内容**: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全面重构**,主要体现在:
-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一般罚款额度调整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提高至**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原上限为50万元)。
- **新增处罚种类**: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至10万元罚款、**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指定代治理**等责任形式。
**解读**:此次处罚力度的升级是**空前的**,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不仅针对单位,还**直接追究到个人**,体现了“单位违法与相关责任人员同步追责”的立法取向。同时,引入“指定代治理”机制,确保了污染者无力或拒不治理时,环境修复责任能得以落实。
四、更新上位法引用依据(第五十八条)
**修改内容**:将第五十八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解读**:这是一项**基础性的法律衔接工作**。由于《生态环境法典》已取代《水污染防治法》成为新的上位法,本次修改完成了行政法规与法典在制度逻辑和责任体系上的协调统一,确保了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总结与影响
总的来说,本次修订**并非全面大修**,而是**一次精准的“补丁”式升级**,具有以下特点:
1. **强化衔接**:主动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排污许可、法律责任等制度对齐,维护了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统一。
2. **补齐短板**:针对污泥处置这一薄弱环节,扩大了禁止行为范围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体现了“全链条、全过程治理”的深化。
3. **责任压实**:通过提高罚款上限和新增对个人的处罚,极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压实了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
对于水务行业从业者而言,需要**及时对标调整**:排水户需明确自身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中的定位;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单位则需严格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杜绝任何形式的擅自处置行为,确保合规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