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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的优劣之辨 部长陈政高:“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外国已经走过的路,事实证明是一条成功的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30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地下综合管廊的优劣之辨 部长陈政高:“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外国已经走过的路,事实证明是一条成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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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 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二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外国已经走过的路,事实证明是一条成功的路。”

  

  “综合管廊的意义在于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在于它的综合性,在于节省投资。综合管廊建设将拉动经济增长、改变城市面貌、保障城市的安全。” 

  2015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座谈会上说。

  随后,在7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李克强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

优势与不足

  如同所有其他的工程形式一样,地下综合管廊也有着自己的优势和不足。

  遂宁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给排水工程师任继英长期研究地下管廊,他对此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地下管廊相比与传统管线直埋有很多好处。

  首先,因为地下管廊的各种管道是集中放置的,改变了此前各类管线随意占用市政道路地下空间的局面,这不但节省了土地,也提高了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

  将各种工程管线都集中放置在综合管廊内,改变了以往检修管道时必须破路挖掘的局面,不仅能减少对城市道路、绿地的重复开挖,也能减少对其他管线的挖掘事故,降低了道路维修的费用,也解决了地下检修的困难。与此同时,更方便了各管线单位的统一管理和协调配合,也减少了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地下综合管廊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有切实的帮助。

  其次,地下综合管廊可以有效的发挥防灾避险的功能。由于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坚固,本身就能够抵御一定的冲击荷载,所以城市综合管廊在战时、灾时能够有效的发挥其防灾抗灾的能力。国外的地下综合管廊就有过抵御灾害的成功先例,如日本阪神大地震,灾区受损严重,但是其地下综合管廊却没有受到影响,管廊内的电线更是没有损伤。

  再者,地下综合管廊寿命较长,一般可达50年以上,甚至有的可以达到百年工程。虽然前期投资较大,但是真正达到了一次投资,长期使用的目的。据估算,按照传统的敷设地下管线的方式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其铺设管道费用加上管线检修破路、恢复路面的费用与综合管廊的造价基本相当。将所有管线放置一条管廊内造价虽高,但是如果适当的进行分建,就能大大降低综合管廊的造价。如将强弱电分设,不仅经济上造价更低,且技术上也更加容易做到。

  当然,地下综合管廊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任继英认为应该理性看待地下综合管廊的利与弊。

  其一,综合管廊不适合分期修建,故一次投入费用过高。各管线单位在分摊管廊投资费用时,不容易确定各自分担的额度。综合管廊的建设存在更多的技术难题,施工更加困难,且在后期的管理上也需要更多的人力来进行监管。由于各管线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致,涉及到的部门较多,需要协调的单位也多,在相互沟通和对管线统一管理的问题上,需要协同合作。

  其二,综合管廊的优点之一就是寿命长,但同时这也给总体规划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需要预测未来5 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管线发展,即不能预留太大的空间,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前期资金投入的浪费,也不能预留空间不足,造成后续管道发展受限。

  其三,综合管廊进行合建还是分建要分配合理,合建当管沟内敷设的管线较少时,管廊自身的建设的维护费用过大。将各类不同性质的管线放置在同一个空间内,容易形成相互之间的干扰,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燃气管线容易由于电力管线的故障起火而发生爆炸。

  从我国已建的综合管廊来看,电力、电信电缆,供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已经可以很好的运行,得到了充分的认可。而燃气管线、排水管线、供热管线进入综合管线还有一定的难度及安全隐患,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再投入实际应用。

  最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还有待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来保障综合管廊的健康发展。

地下管廊的建设期待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对国内外管廊建设有着长期的研究,他认为西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启示是,必须通过制定相关的立法,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具体法律内容,刘春彦建议,应该包括在基本的民事立法《民法典》中对地下空间的民事权属进行规定,并且通过立法确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机构和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将地下空间纳入其调整范围,或制定《地下空间资源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并行,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规定。最后制定专项立法,包括《共同沟法》(或称《综合管沟法》)、《地铁法》等等,或者授权地方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定相关配套或辅助立法。

  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开放管廊的扶持力度。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传出这样的信号: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入廊管线单位应交纳适当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

  不过,北京未来科技城设计单位也提出了这样的疑惑:“因进入管廊的管线单位多为资源垄断单位,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自己制定收费办法不具有法律效应,无法实现收费运营。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管廊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及正式实施前,政府是否应该给予运营单位一定财政补贴,以保证管廊的良性运营?”

  为此,有学者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收费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和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综合管廊,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同时,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的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关系。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恒栋表示,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创新。要积极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采取多种建设管理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和管理,解决管线单位的利益诉求,积极引导管线单位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他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保持了稳定上升的势头,在加大对地下管网建设财政投入的同时,发挥市场作用,逐步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健全以财政贴息、金融激励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网的投资和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的优劣之辨
发布:2015-09-3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周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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