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第五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水业新闻 » 正文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注解 国务院法制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1  浏览次数:137
核心提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注解 国务院法制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邀请函(污水千人大会同期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来源: 中国建设报


 


 


 

近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


 

今年2月份,由住建部组织召开的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推进城市设计试点,大力提升城市品质。紧接着3月份,住建部就公布了首批城市设计试点名单。


 


 

小包子

显而易见,作为住建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城市设计正在被政府着力推进。那么,城市设计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一起来了解↓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弥补城市规划体系中缺乏“设计城市”的环节,要用设计的手段,对城市格局、空间环境、建筑尺度和风貌进行精细化设计,对改变千城一面、塑造特色、延续文化提出要求。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有效规划方法和手段,要通过城市设计,促进存量用地使用,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城市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的宜居性。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手段、工具,不是目的、目标,要做有用的城市设计,让城市设计有用,切实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公共环境和空间等。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要通过在不同城市探索,在城市不同地区探索,积累城市设计的经验。

 


 


 


 

 

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时间:2017年5月24日-27日(24日全天报到,25-26日研讨会,27日参观) 

地点:北京

组织机构

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国美(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

《亚洲环保》杂志

济南浦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国家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战略合作微信平台:

   

 

(微信名称:water8848微信号:cnwater8848 )


  

(微信名称:中国给水排水  微信号:cnww1985  )  

 

 

 

为贯彻落实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酝酿多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颁布。该计划强调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的一体化管理,预计到2017年中国水处理投资可达2万亿元。 随着水行业企业迎来发展黄金时代,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八届)也将进入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污泥量也同步大幅增加。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不含其它建制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976座,污水处理能力达1.7亿立方米/日年产生含水量80%的污泥4000多万吨。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80%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社会的关注促使国家不得不对污泥的处理处置重视起来,国家的重视又促使了污泥处理处置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前景与发展趋势,切实达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要求,避免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国美(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决定举办“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八届)”。届时将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主题报告,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实施、成熟工艺及设备运行经验、污泥处置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同时为相关单位搭建推介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本次会议将邀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领导;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领导;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业内和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会议同时将邀请全国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会并作学术交流。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在秦皇岛、青岛、大连、上海、长沙、宜兴、天津举办了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此次是第八届,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会议。

 

一、大会运作原则和目标

本届大会按照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的要求,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特色。

 

邀请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

 

二、大会形式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40多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为辅助的形式。

北京高碑店再生水厂污泥高级消化工程介绍  

 

高碑店再生水厂为单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百万吨级,污泥处理规模达到日均1 358 t。

 

北排建设公司作为工艺系统设备总承包方,历时2年完成工艺方案设计、设备制造、系统集成交付;主工艺路线为“污泥浓缩+预脱水+热水解+高级消化+板框高干脱水”;同时,也是继小红门再生水厂泥区改造工程后,第二个成功落地的污泥高级消化项目。

 

目前,全厂污泥均已全部进入消化系统,工艺系统运行稳定,产气率稳步增长,全新工艺系统正在污泥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发挥越来越大的作为。

 

三、大会征稿主题:

1、各地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概况、规划及经验介绍(工程信息和工程实例介绍);
2、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标准解读及政策探讨(
国家“十三五”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设计经验;
4、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究与工艺选择(
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发展趋势);
5、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管理经验探讨;
6、污泥生物堆肥与土地利用技术及工程实例;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8、流化床污泥焚烧炉技术及应用;
9、热电厂、水泥厂等工业领域掺烧城市污泥的应用实例;
10、污泥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技术与装备
(沼气净化利用技术及装备);
11
、污泥中温厌氧消化技术与装备;
12、污泥固化稳定化技术与装备;
13、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设计经验,调试、运行管理经验等;
14、高效污泥脱水技术与装备;
15、污泥输送技术与设备;
1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调研报告和市场分析;
17、自来水厂污泥的处理及处置;
18、工业污泥处理及处置;
 

19河湖底泥,管沟污泥处理处置
20
、污泥和餐厨垃圾协同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
21、污泥干馏,污泥碳化,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及污泥能源平衡利用技术;
22、
PPP(BOT)模式在我国污泥处置项目中的应用和前景分析;

23、其他相关主题(如固废、除臭、渗滤液处理、污水提标改造、黑臭水体、海绵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四、参会人员

1、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厅、城建局、各地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厅)、排水处、海绵办、开发区管理部门、各地方河湖长单位等。

2、行业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低碳产业联合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地学会、协会等

3、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

4、高校(研究院): 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环境工程与科学学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大学等。

5、各地水务、污泥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北控水务集团、北京首创、北京碧水源、启迪桑德、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水务集团、成都市兴蓉环境、安徽国祯环保、深圳市水务(集团)、上海城投水务、重庆水务集团、东莞市水务投资、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南京水务集团、杭州市水务集团、武汉市水务集团、沈阳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珠海水务集团、山东水务发展集团、青岛水务集团、济南水务集团、上海巴安水务、中环保水务投资、昆明滇池水务、云南水务、中国水务集团、中国水务投资、粤海水务、威立雅水务、苏伊士环境集团、中法水务投资、中国光大水务、贵州水务、海口市水务、华衍水务、天津华博水务、天津创业环保集团、中环水务集团、成都排水、首创爱华市政环境、重庆康达环保等。

6、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工程公司等。

五、企业赞助方案

1、支持单位(赞助费10 0000元)

2、协办单位 (赞助费6 0000元)

3、大会上发言(20分钟)/ 文章发表2-3篇/2个代表,发资料,现场易拉宝1个等共计2万元。

4、会场外集中展示区展示桌(2万元每个,含1人参会费)。 

5、其他赞助方式(如礼品、晚宴、抽奖奖品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会议论文集广告:封底15000元;封二12000元;封三10000元;前彩插首末页:12000元/页;前彩色插页:8000元/页。

有意协办或在会上进行交流、宣传的水务、工程公司、设备厂家等可与编辑部联系(022-27835639,13752275003 王领全)。

六、参会和住宿

会务费:

普通参会人员(设计院、水务公司、政府部门)为220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用餐、参观考察等费用);2017年4月18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普通参会人员为2000元/人;设备工程技术企业参会人员为2800元/人;2017年4月18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设备厂家参会人员为2600元/人。

注:需要现场或者提前领到发票的参会代表,请提前将会务费汇款到杂志社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住宿:参会回执后再另行通知)

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王领全  孙磊   任莹莹  彭秀华   金晟 会计 (18622273726)

电话:022-27835639    27835592   13752275003

E-mailwanglingquan88@163.com              cnwater@vip.163.com

传真:022-27835592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大厦21层

                                                                    

 

2017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八届) 参会回执(复印有效)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回执后,传真和E-mail传回,以便提前安排住宿。 

传真:022-27835592  E-mail:wanglingquan88@163.comcnwater@vip.163.com               

 

            


 

 


 


 

 后语:请转发后将姓名,手机号,公司名称、地址发到:13752275003@163.com 。


 



国务院法制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02 09:5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原标题:城市设计监督检查拟加强 实施情况纳入城市规划评估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设计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定位)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工作原则)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上位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所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职责划分)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规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设立专门章节,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如有必要可开展总体城市设计。

第七条 (重点地区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和开发建设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第八条 (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重点地区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协调市政工程,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并作为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统筹塑造风貌特色,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控制要求。

开展重要街道、街区的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和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活力和特色。

第九条 (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的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组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成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式时间不少于30日 。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实施要求)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设计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编制经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新技术应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监督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评估和考核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技术导则制定)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地方配套)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微信扫一扫关注中国水业网/>
</div>
<div class=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