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
标准化运维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规范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促进运维的专业化、标准化和智慧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泉州蓝深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技术单位起草了《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标准化运维细则》,用以指导第三方运维服务单位科学、规范运维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及管网,保障设施及管网稳定运行,发挥治污效益;用以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居)监督评估服务单位运维成效或者指导辖区内设施及管网的自行运维。
本细则根据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经验总结编写。实践过程中,若有意见建议或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章 总则
1.1适用范围
1.1.1为规范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保障设施及管网正常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适用于泉州市各涉农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的运维。
1.1.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的运维及其操作安全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1.2基本术语
1.2.1 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污水,以及农村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农村餐饮、民宿、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农村餐饮、民宿、美容美发等经营性场所的农村生活污水按要求配套建设隔油、拦渣等预处理设施。农户散养畜禽养殖废水、小作坊污水、农贸市场等应经预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 设计水质上限值后方可接入。
1.2.2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的总称。包括户内设施、管网设施、终端处理设施和尾水回用设施等。
1.2.3 户内设施
农户建筑或围墙内化粪池、隔油池(器)、户内井、户内清扫口、管网等设施。
1.2.4 管网设施
指将农户生活产生的污水,经接户管(井)收集进入污水支、干管,通过重力自排或提升泵站输送至终端处理设施的管道,主要包括接户管、接户井、污水支干管、污水沟渠、检查井、截流井、跌水井、提升泵站等设施。
1.2.5 生活污水纳厂处理
指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收集系统输送到城市、乡镇、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方式(常称为“技术路线一”)。
1.2.6 终端处理设施
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主要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分散处理设施与生态处理设施等。
集中处理设施主要是针对民居相对集中的农户、村庄或一定区域内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污水处理站(常称“技术路线二”)。
分散处理设施主要是针对民居分散、偏远、地势低洼等集中收集困难的农户,采用的三格化粪池或者净化槽等设备处理,尾水直接还田、还林(常称“技术路线三”)。
生态处理设施主要是针对村庄有可利用或者可改造的坑塘,因地制宜选择采用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设施,尾水直接还田、还林(称为“技术路线四”)。
1.2.7尾水回用设施
指用于处理尾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回用水池、回用水泵、回用管道、回用喷头等设施。回用方式一般用于农田林地灌溉等。
1.2.8 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等过程。
1.2.9 污泥处置
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1.2.10 运维管理
对村庄管网设施、终端处理设施和尾水回用设施进行巡查、运行和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1.2.11 远程运维平台
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搭建的管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平台,具有故障预警以及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等功能。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5134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DB35/1869-2019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2010-2011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T 54-2017 《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GB 46768-202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B 12358-2024《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GB/T 28742-2025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2942-2006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的通知》(闽环保土〔2024〕13号)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指引(试行)》(闽环保土〔2021〕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闽建村〔2019〕2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07
《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规定(试行)》(泉环保〔2020〕3号)
第二章 运维要求与分类管理
2.1运维监督管理
2.1.1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运维工作机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标准化、专业化和智慧化运维,按照市场原则优选第三方运维单位,评估运维成效,依效付费;建立完善处理设施大修和淘汰、退出机制。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设施及管网运行情况(巡查记录参考附录表1)。
2.1.2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以设计日处理100吨及以上设施为重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进、出水口水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扩大到设计日处理20吨及以上设施。
2.1.3乡镇按照县级政府安排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参与对运维单位的监督和考评。
2.1.4村居按照县和乡镇政府安排配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参与对运维单位的监督和考评。
2.1.5对于确实无法修复或长期运行成本过高的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或调整治理技术路线形成的冗余污水处理设施,经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依法依规予以淘汰或退出。退出前应制定替代方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置,不得造成环境污染。退出后的设施应进行安全处置。
2.2运维总体要求
2.2.1各涉农县(市、区)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地理位置、污水治理技术路线、运维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维模式,详见2.3分类管理基本原则。鼓励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
2.2.2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的,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维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养护、设备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维的具体要求,以及运维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2.3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查频次、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2.4应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村有利条件进行运维。
2.2.5设施运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污水收集管网、接户管、支管、干管通畅,无破损、错接、漏接,无污水集中排入外环境。
(2)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淘,对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3)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于仓库存放。
(4)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并填写巡查记录。
(5)确保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绝缘性能符合运行规程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序色标清晰、接触良好无异常温升、接地连接牢固、无锈蚀。
(6)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同步检查是否安装防坠网。
(7)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根据湿地植物长势定期收割,绿化植物收割修剪1次/月,冬天(12~3月)1次/2月,夏天(5~10月)1~2次/月,保证绿化净化效果,修剪适当,整洁美观;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8)加强污水处理场站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落实绿植养护包括但不限于浇灌、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日常保洁包括但不限于残枝落叶外运、场站积水及垃圾清理、室内环境整洁等;废弃物与污泥规范处置,以及物料与标识标准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药剂分类妥善存放、工艺流程牌、管线标识、危废暂存间标识及风险警示牌的清晰规范设置等,确保场站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9)尾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定期检查回用管道通畅性、喷头堵塞情况,并对回用水质开展监测,确保符合相关回用标准。
(10)监测进出水水质。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指标参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必测项目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根据排放去向和管控要求,选测项目包括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对于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下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日处理能力20(含)吨~250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日处理能力250(含)吨以上的,检测频次每旬不少于1次。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水采样点应设在调节池;出水采样点应设在最终排放口(明渠或管道出口),采样点应设置明显标识,便于采样和安全操作。纳厂处理的村庄,其接驳口水质监测采样点设在村庄污水收集系统末端与市政管网连接处。
(11)建立内部资料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电量记录、处理水量记录;②设施进出水水质定期监测数据;③运行、维护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参考附录表2);④设备维修、配件更换记录;⑤问题整改情况记录;⑥污泥处置档案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2.5设施运维人员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专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专业培训;
(2)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3)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2.2.6故障响应要求。根据项目运维需求,建议按照“1小时服务圈”原则设置服务点。发生运维故障应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县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报告,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完成问题处置。设施故障超出运维服务合同约定的,专业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维修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2.2.7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恢复计划、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报告,并周知相关村庄村委会。
2.3分类管理基本原则
为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效率,应因地制宜分类分级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分类原则根据村庄地理位置、污水治理技术路线、经济及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运维标准。本标准结合泉州市村庄实际情况考虑采用3种运维类型。具体详见下表。

2.4运维标准一
运维标准一适用集中纳厂处理(技术路线一)的村庄。采用第三方专业运维管理为主、镇村配合管护为辅的运维模式。专业运维单位统一负责村庄户外系统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有关规定和运维服务合同约定,满足2.2运维总体要求。污水收集系统及其他设施具体运维内容及标准详见表2。
2.4.1人员配置要求。运维团队应包含给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和电气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巡查人员按运维收集管网公里数计,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按每100公里配置一组人员2人。
2.4.2运维机构配套硬件设施要求。需有固定办公场所、满足运维所需要的车辆、工具及通讯设备等。
2.4.3档案管理要求。运维单位建立内部资料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泵站电量记录、收集水量记录;②监测记录;③运行、维护巡查记录;④设备维修、配件更换记录;⑤问题整改情况记录;⑥清淤记录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5运维标准二
运维标准二适用小型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村庄(技术路线二),适用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设施的村庄(技术路线四)、适用净化槽处理的村庄(技术路线三),采用第三方专业运维管理为主、镇村配合管护为辅的运维模式。专业运维单位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有关规定和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对村庄污水收集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进行运维。在满足2.2运维总体要求,污水收集设施、终端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运维内容及标准详见表3。
2.5.1人员配置要求。运维团队应包含给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和电气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运维单位根据区域村庄污水处理站分布情况,建议按平均1组2人负责不超过10个村的标准,配备运维服务人员。
2.5.2运维单位配套硬件设施要求。运维单位需配备固定办公场所、满足运维所需要的车辆及运维相关设备等。根据项目运维需求,按照1小时服务圈原则,配置相应的通讯、交通、维护、检修、抢修、应急等设备及工具。
2.5.3档案管理要求。运维单位建立内部资料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电量记录、处理水量记录;②设施进出水水质定期监测数据;③运行、维护巡查记录;④设备维修、配件更换记录;⑤问题整改情况记录;⑥污泥处置档案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6运维标准三
运维标准三适用三格化粪池分散处理(技术路线三)的村庄,以村民自行运维为主,专业运维单位指导为辅的模式,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村民自行负责运维管护。三格化粪池具体运维内容及标准详见表4。

第三章 智慧运维要求
3.1基本原则
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设施智慧监控设施建设,2027年底各涉农县(市、区)污水处理站基本实现智慧运维和监管。对于已安装智慧监控设施的处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现场巡检频次。
3.2智慧监控
3.2.1设计处理规模在250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站
安装出水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流量计量设施、智能电表及相关网络连接设施,选择安装氨氮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应覆盖设施进、出水口,以及曝气等可观察动态工况的主要工艺单元。流量计应监控设施进水口流量。智能电表监控设施用电情况。
3.2.2设计处理规模在20(含)-250吨/日的污水处理站
(1)设计处理规模在100(含)-250吨/日的设施,安装视频监控、流量计量设施、智能电表(有动力处理工艺需加装)及相关网络连接设施。其中视频监控应覆盖设施进、出水口以及曝气等可观察动态工况的主要工艺单元。流量计应监控设施进水口流量。智能电表监控设施用电情况。
(2)设计处理规模在20(含)-100吨/日的设施,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智能电表(有动力处理工艺需加装)及相关网络连接设施。流量计应监控设施进水口流量。智能电表监控设施用电情况。
3.2.3设计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站
暂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3.3智慧平台
设计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站按照分级智慧监控不同要求,将进水量、设施运行功耗(耗电量)、进出水、曝气等重点部位工况视频监控、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等数据,接入“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平台(网址:http://59.57.6.68:9889/dqwrfz/)”,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实现运维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运维
4.1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46768-2025),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4.1.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化粪池、厌氧池、调节池、污泥池、检查井、地下管网及泵站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必须建立管理台账,封闭作业区域,并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风险告知牌。
4.1.2 核心作业原则
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原则。严禁无审批、无监护、未检测、无防护盲目下池作业。
4.1.3 设备设施配备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存在爆炸危险,需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通风设备、照明灯具、通讯设备及呼吸防护用品、安全带(绳)、安全帽等。
4.1.4作业前准备与审批
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和应急救援人员等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1 次,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过程签到表、讲义和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作业前审批及安全交底:作业前对作业环境及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危险因素,制定防控措施,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经作业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业。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内容、分工、危险因素、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方面交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隔离与通风:对连通管道及物料采取可靠隔离措施。优先在上风侧开启出入口自然通风;不满足条件时,必须进行机械强制通风(严禁使用纯氧通风)。单出入口风管应置于底部且不触底。
气体检测:气体检测报警仪报应符合 GB 12358的规定,至少检测氧气、可燃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每年至少检定或校准 1 次 ,确保量值准确后方可使用,使用时还应确保零值准确。
环境判定:初始及通风后检测必须同时满足:氧含量19.5%~23.5% VOL;可燃气体浓度≤10% LEL;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GBZ 2.1限值。不合格严禁进入。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采取防窒息、防中毒等措施。在检测合格且浓度稳定时携带逃生呼吸器;若检测合格但存在缺氧或毒气突升风险,必须穿戴全身式安全带、系安全绳,并佩戴供气式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1.5 作业中安全管控
作业人员要求:下井作业需遵循有限空间作业要求至少3人一组(即1人下井作业、1人池外专职监护、1人外围应急联络支援)。
专职监护:监护人必须佩戴明显标识,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严禁离岗或参与作业。保持与作业人员实时沟通,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密切关注作业过程和气体数据,发现异常立即发出撤离警报并协助撤离。
持续通风与监测:作业期间必须保持持续通风,并对作业人活动区域进行实时气体监测,每15分钟记录1个瞬时值。
异常撤离:出现身体不适、气体报警、防护设备失效或监护人下达撤离命令时,必须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中断后再次进入前,必须重新通风、检测并判定。
4.1.6应急处置与严禁盲目施救
一旦发生作业人身体不适、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失效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并请求外部救援。严禁未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等全套防护装备的人员盲目下池施救。应优先利用外部安全绳、三脚架等设备提拉被困人员。
4.1.7作业后验收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需验收确认:人员全部安全出离、设备工具全部带离、出入口已关闭、隔离措施已解除。填写完工验收记录并签字归档,清理现场后方可撤离。
4.2防汛防台等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及突发停电、设备故障等极端工况,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泵站安全稳定运行,要求运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4.2.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农污处理终端、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
4.2.2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原则,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情况下指令畅通、响应迅速。当出现恶劣气候影响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冲击时,应首先保证人员生命安全,严禁盲目抢险。
4.2.3 应急组织体系
要求运维单位成立由运维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应急指挥小组,下设技术排查组、设备抢修组和后勤保障组。

4.2.4 汛前预防与隐患排查
汛期来临前,必须对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核查池体结构是否稳固、有无裂缝渗漏;污水管道是否完整畅通,重点甄别雨污混流口;检查提升泵、风机、配电箱等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阀门、拍门、格栅等是否正常。针对汛期强降水特征,需提前腾空调节池容量,建议预留30%-50%的缓冲空间。同时,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密切关注进水流量与水位变化,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4.2.5 突发工况应急处置流程
暴雨及洪水应对:汛期若遇进水水量暴增,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全面排查管网,重点甄别雨污混流口,及时采取分流措施,严防厂站满溢或淹没,并将排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台风天气应对:台风过境期间,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专人远程盯控或现场值守,重点关注进水量突变、液位异常及设备报警情况;及时清理格栅拦截的枯枝落叶,防止堵塞导致泵站停摆。
停电及设备故障应对:遇市电中断,立即确认断电范围并启动备用电源,优先恢复PLC及液位计等控制电源,再依次启动水泵。若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切换至备用设备。
4.2.6 灾后恢复与工艺调试
大雨过后,必须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安全隐患与工艺双重排查。
电气与结构安全排查:对被水浸泡或受潮的电气设备(配电柜、水泵、风机、控制箱等)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通电,检修须由持证电工操作并记录。同时检查管道阀门等配套设施是否受损。
生化系统恢复:针对菌种缺失或挂膜较差的生物处理设施,应及时补加接种污泥或应急菌种。通过应急调整溶解氧、进水量、内外回流比及碳源投加量,确保出水水质尽快恢复达标。
4.2.7 应急保障与后期管理
运维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备齐发电机、潜水泵、沙袋、绝缘工具及应急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汛防台及停电应急演练,提升人员实操能力。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需对设备损毁、药剂消耗及处置过程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并修订完善预案,形成闭环管理。
4.3其他安全运维
4.3.1 人员资质与教育培训
上岗准入: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4.3.2 现场作业安全规范
劳动防护: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手套等),未穿戴齐全者严禁进入作业区域。
动火与防爆管理:运维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随意动用明火;池内检修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设施复位:作业完成后,必须将现场设施、设备、盖板等恢复至原位,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撤离。
隐患排查:定期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通风系统等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4.3.3 现场环境与设施防护
井口防护:污水处理设施所属的检查孔、人孔及其它附属井口均应设置盖板。应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经常检查盖板的密闭性和牢固度,严防人畜跌入。
极端天气作业:在极端天气期间,现场巡视或常规操作必须实行“双人同行”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除外)。
4.4 运维管理制度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运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站区现场环境管理制度;水质抽检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