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国家开发银行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推动开发性金融入场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解决目前棘手的融资难题,从而达到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的目的。
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总体处于起步阶段,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及地下综合管沟不足100公里,且大多数没有投入运营。投融资体制不健全,资金筹措困难,成为工程建设的“拦路虎”。今年4月,十堰市被纳入国家级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计划投入12.82亿元,进行首批试点项目建设。按照《通知》要求,住建部将建立全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前期工作准备较好的项目,将成为国开行支持备选项目。目前,我省各城市正在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以抢抓政策机遇,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广东建设报讯
日前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积极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综合管廊建设、管网改造等工作,以后到城市看海将逐渐成为回忆。目前,济南、青岛、日照等11个城市建有或正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230.28公里。
截至9月底,全省17地市中,除济南、枣庄正在开展建成区管线普查、12月底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外,其余15地市均已完成信息普查,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占17地市的88.2%。
根据普查数据,山东省地下管线种类多,需要改造数量很大。全省市政公用管网总长度为169498公里,需改造23142.7公里,已改造9315.7公里,占需改造总量的40.2%,比第二季度增加2.5个百分点。当前,大部分城市没有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编制,不少城市还没有启动。已完成规划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工少,部分地市2015年计划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人士表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上报工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应按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目前正在普查的城市,要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
(孟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耒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2516号)
2015-11-18 来源: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耒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13亿元专项债券的报告》(湘发改〔2015〕38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耒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12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耒阳市河西片区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走廊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34宗、2086.5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湘潭高新区探索“两型”新模式
2015-11-18 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 曾明辉编辑:叶汉民
湘潭在线11月18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曾明辉)一道长长的地下通道中,两侧壁上安装了7层支架,分别供通信、电力等市政管线使用,人置身其中,仿若到了另一个奇妙世界。熟悉这一情景的市民知道,这便是地下综合管廊,在已竣工通车的湘潭高新区高新路(原名“霞光东路”)西头。11月12日,我们随同高新区建设局、产业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来到这里。
走进综合管廊,一打开灯,整个管廊便敞亮起来。高新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赵熙微介绍,已竣工通车的高新区高新路,西起东二环,东至科技路,全长2600米,是一条东西走向的城市景观主干道。这条管廊内高约3.8米,宽约3.5米。“整个管道分为上下两层,我们所在的位置,便是上层管道仓。下层为雨污分流仓,污水管和雨水管互不干扰,保障雨污分流。”
他指着管廊两侧井然有序的管道介绍,这条综合管廊共有7层支架,供电力、通信、供水等市政管线分层使用,只有天然气管道没有进来。“妙就妙在,所有管线都安装在内,各类管线可辐射道路两厢6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由于管线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避免了土壤对管线的腐蚀,延长了管线使用寿命,并为城市今后的规划发展,预留了宝贵的地下空间,符合城市“两型”建设的发展需求。”赵熙微说,目前,我市的这一多功能装配式综合管廊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从地下综合管廊出来,赵熙微指着绿化带中的水喷头说,这里的水是地下管廊雨污分流后,在雨水管道内设置蓄水池,通过喷灌自动控制系统浇灌,从而实现道路雨水的循环利用。而当我们驱车行驶在路面上,感觉与别的道路一样平整宽敞,主路上看不到一条架空电缆,甚至都找不到一个窨井盖。
高新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正积极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一旦评审通过,将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届时,由高新区率先打造的综合管廊项目有望在全市得到推广。一种新的“两型”建设探索方式,将在我市涌现。
福州首条综合管廊在琅岐完工 有效破解“拉链路”(图)
2015-11-16 08:48:00 来源: 东南网(福州)
琅岐环岛路综合管廊内部实景
东南网11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赵杨 文/图) 电力管、通信管、燃气管、供水排水管等各种管线集结在一起,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建造一个集约化的隧道,这种常常出现在西方大片中的场景,如今在福州也可以见到了。福州市规划建设的第一条综合管廊,日前在琅岐完工,首段综合管廊全长近4000米,每米造价4万多元。
据项目部工作人员介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将市政、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建造一个集约化的隧道,并设有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控制系统,是一种城镇综合管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可以有效地避免‘拉链马路’的出现,建成之后,只需要在内部进行布线,不需将道路重复挖掘。一旦有新的线缆加入,只要从入口放入即可。”
记者昨日探秘了这条综合管廊。里面形如防空洞,头顶有吸顶灯照明,宽约3米,高约2.5米;仓壁的一侧,管线支架等已经安装好,有4层排线,每层6孔,共24孔。据介绍,这些支架今后可以用来铺设通信、广电网络等低电压线路,地面则可以安放各种供水排水管网。
据了解,琅岐环岛路综合管廊是福州市规划建设的第一条综合管廊,也是福州新区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其位于道路西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下,总长共3928米,综合管廊每米造价约4.15万元,建设总投资约1.6亿元。目前刚刚建成,等待验收。
作者:赵杨
昆明拟按百年标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2015年11月17日 | 来源:云南信息报
国内城市通用综合管廊示意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道路屡成拉链,这个问题如何破?昨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听证稿)》(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
对于按照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规划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听证代表提出,综合管廊的建设对于昆明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出于安全考虑,应当慎重考虑供水、燃气等管线的入廊。
不少企业代表还提出,管线进入管廊采取有偿使用,应对公益性管线的补贴给予明确,否则费用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新老城区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管线重新铺设、管线应急抢修,往往造成城市道路的“开膛破肚”。《办法》所规定的城市地下管廊是指城市地下用于容纳多类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这其中包括了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热力、消防管道、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管线及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安全监测系统等。
是否一众的管线都适宜纳入到综合管廊当中?听证代表、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杨文刚表示,燃气管线一旦在管廊内发生爆炸,则可能对其他管线造成瘫痪的影响。听证代表、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娜也表示,燃气管线属于易燃易爆压力管线。燃气管线运行维护成本较高,需要在综合管廊内单独设仓,还有设立抢险通道等要求。后期管理要求较高,需要配置仪器仪表进行管线检测,故不适宜进入综合管廊。听证会决策发言人表示,排污管线等专业要求较高,其他对于安全要求较高管线的入廊将再做研究。
根据《办法》,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昆明市的实际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应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此外,规划红线50米以上新建城市主干道或地下管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管廊。
线位规划应避开不可移文物
听证代表、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余广鵷表示,老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每公里的造价在3亿元左右,建设成本超过了高速公路,应当保证综合管廊的长期可用。
决策发言人介绍说,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其将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治计划时,应按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公布管廊计划。管廊线位规划设计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办法》规定,管廊建设依据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到期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市政府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社会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金、税收、道路开挖、融资方式、管理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
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综合管廊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出租年限不超过30年。
根据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由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综合管廊入廊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管廊的使用费用应避免转嫁
管线进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于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报请批准后,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政府和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或出租协议后,有偿使用综合管廊。
听证代表、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杨文刚认为,管廊的有偿使用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并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企业不可能在短期通过调价进行成本补偿,势必增加企业的负担。管道所有的企业多为微利企业,而维护费等收取将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最终将转移到终端,由消费者进行买单。
听证代表、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杨世旭表示,能否由政府主导投资修建一部分管廊,否则费用支出终会落在消费者头上,政府指导价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垄断情况的出现。
昆明市住建局副局长刘鲁表示,按照第一期的建设投资,采取租赁的方式,收回建设成本至少要四五十年,如果加上维护成本,这个周期将更长。决策发言人也表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年限最高达30年,不是说要30年收回建设成本。综合管廊的相关费用收取,价格不是由经营公司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确定,以此避免垄断的嫌疑。
昆明拟按百年标准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核心提示:道路屡成拉链,这个问题如何破?昨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听证稿)》(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
道路屡成拉链,这个问题如何破?昨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听证稿)》(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

国内城市通用综合管廊示意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按照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规划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听证代表提出,综合管廊的建设对于昆明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出于安全考虑,应当慎重考虑供水、燃气等管线的入廊。
不少企业代表还提出,管线进入管廊采取有偿使用,应对公益性管线的补贴给予明确,否则费用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新老城区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管线重新铺设、管线应急抢修,往往造成城市道路的“开膛破肚”。《办法》所规定的城市地下管廊是指城市地下用于容纳多类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这其中包括了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热力、消防管道、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管线及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安全监测系统等。
是否一众的管线都适宜纳入到综合管廊当中?听证代表、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杨文刚表示,燃气管线一旦在管廊内发生爆炸,则可能对其他管线造成瘫痪的影响。听证代表、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娜也表示,燃气管线属于易燃易爆压力管线。燃气管线运行维护成本较高,需要在综合管廊内单独设仓,还有设立抢险通道等要求。后期管理要求较高,需要配置仪器仪表进行管线检测,故不适宜进入综合管廊。听证会决策发言人表示,排污管线等专业要求较高,其他对于安全要求较高管线的入廊将再做研究。
根据《办法》,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昆明市的实际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应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此外,规划红线50米以上新建城市主干道或地下管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管廊。
线位规划应避开不可移文物
听证代表、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余广鵷表示,老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每公里的造价在3亿元左右,建设成本超过了高速公路,应当保证综合管廊的长期可用。
决策发言人介绍说,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其将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治计划时,应按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公布管廊计划。管廊线位规划设计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办法》规定,管廊建设依据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到期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市政府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社会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金、税收、道路开挖、融资方式、管理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
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综合管廊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出租年限不超过30年。
根据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由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综合管廊入廊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管廊的使用费用应避免转嫁
管线进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于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报请批准后,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政府和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或出租协议后,有偿使用综合管廊。
听证代表、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杨文刚认为,管廊的有偿使用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并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企业不可能在短期通过调价进行成本补偿,势必增加企业的负担。管道所有的企业多为微利企业,而维护费等收取将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最终将转移到终端,由消费者进行买单。
听证代表、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杨世旭表示,能否由政府主导投资修建一部分管廊,否则费用支出终会落在消费者头上,政府指导价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垄断情况的出现。
昆明市住建局副局长刘鲁表示,按照第一期的建设投资,采取租赁的方式,收回建设成本至少要四五十年,如果加上维护成本,这个周期将更长。决策发言人也表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年限最高达30年,不是说要30年收回建设成本。综合管廊的相关费用收取,价格不是由经营公司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确定,以此避免垄断的嫌疑。
《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举行听证会
2015-11-17 来源:云南日报
16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昆明道路反复开挖、“马路拉链”等诸多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办法》明确了适用区域和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内容;明确了规划部门是城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电力、供水、燃气、弱电等对应的主管单位是相应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对城市建设中存在各类建设情况分别进行了说明,强调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地铁轨道)、道路交通的衔接;《办法》增加文物保护内容,规范了管廊建设中遇到文物的处置方式,同时考虑了军队管线建设需求;《办法》提出管廊建设依据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昆明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授予,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到期后由昆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的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将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由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并报昆明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办法》同时明确了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等情形的处置主体和处罚依据。
(记者 龙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