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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6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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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11-19  

  深圳市地方标准SZDB/Z 328—2018《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于2018年11月01日发布,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规定了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相关要求,适用于深圳市河湖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监测。该规范的制定明确了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测的技术要求,确保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及产出物达标排放或处置,并能填补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方面的标准空白。

  该规范制定过程中,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河湖污泥特点,吸收了国内外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经验,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在污泥处理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实践经验。为便于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主要从标准制定的背景、主要工艺介绍、主要章节内容、标准对比以及实施建议等方面进行解读。

  1.标准制定背景

  随着对河湖水体污染机理研究的深入,河湖污染底泥(简称“河湖污泥”)的危害性越发受到重视。不同于市政污泥,河湖污泥具有泥量大、污染成分复杂、含水率较高、结合力强、收缩率大等特性。国务院“水十条”中明确提出“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在深圳市城市化进程中,各水体受到水土流失、点源污染、城市面源污染及水动力不足的影响,普遍存在淤积问题,尤其是各河流中下游段(含感潮河段)、湖库和深圳湾等,底泥蓄积量巨大。目前深圳市在建污水截流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污水管网建设、雨污分流工程、正本清源工程正在全面实施的基础上,为恢复深圳市河道水体的自净能力,实现河道生态系统健康,则必须消除河道的内源污染,即进行污染底泥处理处置工作。

  在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开展过程中,河湖污泥需要清淤与处理,因此会有越来越多河湖污泥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以处理环保清淤过程中产生的河湖污泥,达到水质改善的目的。因此为保障深圳市河湖污泥处理厂的科学运行管理与监测,提高河湖污泥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作为支撑,而目前在河湖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监测方面国内尚缺乏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规范。

  2.主要工艺介绍

  国内目前的底泥处理工艺均为自然放置、机械脱水、材料固结或者机械脱水固结等,以上处理方法或工艺均为将污染底泥整体打包进行脱水减量、稳定固结或者脱水减量同时稳定固结,虽然也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没能对污染底泥进行充分分析、甄别,没有分而治之,加大了后续处置的难度。

  该规范所称污泥处理工艺是在机械脱水固结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加强前置预处理,实现逐步减量并进行资源化再生;机械脱水固结重视过程环保和循环利用;重视后端水的处理,使回排水水质明显优于原水,使水环境治理工程本身也能做到节能环保、循环利用、资源再生,同时也降低了后续的处置难度。工艺主要包含污泥接收系统、垃圾分选系统、泥沙分离系统、泥水分离系统、调理调质系统、脱水固化系统、余水处理系统七大系统,产生垃圾、余沙、余土和余水四种产出物,如图1所示。

  图1 污泥处理工艺流程

  3. 主要章节说明

  3.1 总体要求

  本章节主要针对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定,包括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管理、记录材料管理等方面要求。

  3.2 运行要求

  本章节结合河湖污泥处理工艺系统组成及工艺要求,针对河湖污泥处理厂涉及的污泥接收系统、垃圾分选系统、泥沙分离系统、泥水分离系统、调理调质系统、脱水固化系统、余水处理系统等系统运行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并强调对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以通过监测参数变化情况有效地指导各工艺系统设备、设施运行参数的适时调整,旨在形成一套完整的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体系,有效指导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3.3 产出物监测要求

  本章节主要对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包括余沙、余水、余土)进行监测。对其涉及的采样点布设、采样频率等监测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如余沙监测余沙宜每500m3~1000m3采样一次、余土宜每500m3~2000m3采样一次等;对于采样方法、样品保存、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等要求,在《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技术规范》SZDB/Z 236—2017已有相关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即可。

  3.4 恶臭污染物控制要求

  为有效监测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期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监测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浓度。恶臭污染物的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和《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中的相关规定,确保污泥处理厂运行期间污染物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及GB 14554—1993规定,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3.5 厂界环境噪声控制要求

  为有效监测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期间产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定期监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布设、监测时段、监测方法参照现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规定,厂界环境噪声控制满足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及GB 12348相关规定,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3.6 设备运行管理要求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技术状况完好,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本章节对设备的运行管理进行要求,如建立完备的河湖污泥处理厂设备台账和档案、制定并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设备运行记录制定等,确保相关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3.7 安全操作要求

  为保证河湖污泥处理厂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设备等,针对安全操作进行具体要求,包括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要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检查要求等,消防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3.8 运行记录与数据统计

  针对污泥处理工艺中涉及的污泥接收系统、垃圾分选系统、泥沙分离系统、泥水分离系统、调理调质系统、脱水固化系统、余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与数据统计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各系统使用到的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运行数据统计等具体要求。各系统设备、设施的运行记录和数据统计情况,有助于掌握各系统各时段的运行状况,在有需要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调整,以保证或提高污泥处理厂运行效率,保障污泥处理厂的运行效果。

  4.标准对比

  我国市政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正日益受到重视,污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开展,相关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我国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污泥国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政污泥的问题和对环境的危害日渐显著,我国有关市政污泥相关标准的制定步伐也相应加快,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GB/T 23484—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 24188—2009等标准,并针对不同泥质类型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园林绿化用泥质、混合填埋泥质、制砖用泥质、单独焚烧用泥质、农用泥质、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林地用泥质、土地改良用泥质等进行规定。目前制定标准大多还只是泥质标准,关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设计规范、操作规程、运行过程监管和运行效果评价考核标准、污泥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及其环境安全性监测监管标准等依然缺失。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部已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主要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进行技术要求和运行效果的性能评估,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恶臭气体处理、厂界环境噪声、设备、中央控制性能进行要求,并对如何进行信息记录与管理、性能评估进行规定,从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

  不同于HJ 2038—2014,河湖污泥处理厂主要针对河湖污泥处理,需重点考虑余沙、余土和余水等不同产出物处置过程中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要求、效率等,运行阶段处置场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产出物溯源要求等。但HJ 2038—2014对于本规范的结构及部分内容要求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因此,该规范除了借鉴HJ 2038—2014外,还对污泥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产出物监测、运行记录与数据统计等提出了更加适用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操作规程规范、运行过程监管和运行效果评价等,保障后续资源化利用及处理处置。

  5.标准实施的预期效益及建议

  河湖污泥处理厂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技术系统,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状况的指标复杂,监督检查工作的技术性强。为了规范、指导这项管理工作,有必要根据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以促进对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的环境管理能力和监测水平的提升。

  该规范编制主要是为指导河湖污泥处理厂及专业化运营企业对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监督,促进污泥处理厂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以保证污泥处理厂平稳安全达标运行,也使环境监管部门在对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过程的检查工作中有章可循。

  标准贯彻实施建议包括:

  (1)该规范内容旨在指导河湖污泥处理厂生产过程中的运行管理与监测,应区别于指导河湖污泥处理厂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程;

  (2)使用单位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以本规范为指导,保证河湖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监测各环节与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精神相一致,保障管理与监测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合理性;

  (3)该规范的主要内容的结构以河湖污泥处理厂的主要工艺流程进行组织编排,使用单位可依据其河湖污泥厂的具体工艺流程及其他实际情况,在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许可下,对运行管理与监测环节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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