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装产品。 2、引用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检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评价 4.1.1 水源地 4.1.1.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 (比例尺1:50000-1:200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 4.1.1.2 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200-1: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00)。 4.1.1.3 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地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 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1℃。 4.1.1.5 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Ca+、Mg2+、HCO3-、SO42-、CL-)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果,其牲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以枯水期的水量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 4.1.1.7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8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参考件)要求。 4.1.2 水源卫生防护 4.1.2.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设置固定标志。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 1996-08-01实施 4.1.2.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000-1:10000)。 4.1.2.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无关人员得入内。不得旋转与取水 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4.1.2.2.2第二区为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 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2.3 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 水质 4.2.1 感官要求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2.2理化要求 4.2.2.1 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2.2.2 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2.2.3污染物指标 各污染物的匀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