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 记者1月11日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记者1月11日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凡设区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微信扫一扫关注中国水业网/>
</div>
<div class=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