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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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字体:[ 大 中 小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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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字体:[ 大 中 小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 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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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字体:[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

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乡镇污水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长沙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不含湘江新区)乡镇污水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厂网一体、建管并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新建配套管网(不包括入户管网)应符合本地区排水设施规划,符合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按一定标准给予建设补助,每个乡镇根据实际完成公里数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不超过5公里,具体要求、奖补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时予以明确。

(二)乡镇污水治理质效提升评估“以奖代补”:对各乡镇污水治理管理成效和属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运行模式和成本、整体负荷率、进出水水质指标、智慧化管理等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实施成效好的乡镇,按三档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具体评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资金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运行维护管理。

(三)乡镇污水治理相关专题调研、培训和课题研究有关工作经费等。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安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督促、指导、支持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填报《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并附立项批复、竣工验收等证明资料,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申报乡镇污水治理质效提升评估“以奖代补”的,由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纳入奖补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奖补项目,填报《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所在地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对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已获得市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区县(市)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适时开展实地抽查。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拟支持的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查,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是本地区列入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补助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次年12月仍未拨付使用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情况后商市财政局收回该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监管。凡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制止。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县(市)财政局应停止拨付余下的专项补助资金,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121号)即行废止。

附表: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项目

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补助类型

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

□乡镇污水治理质效提升评估“以奖代补”   

项目单位

 

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划投/结算金额

 

申报金额

 

项目概况

200字以内)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周期等内容。)

 

 

 

 

 

 

 

 

绩效目标

200字以内)

(主要包括项目的长期绩效目标和本年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意见

 

 

(盖章)

区县(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留存,一份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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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下载:长住建发〔2024〕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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