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环办政法函[2018]122号 --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保部:环办政法函[2018]122号- 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来源 :环保部环保之家
环办政法函[2018]122号
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甬环〔2017〕10号)收悉。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函复如下: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对只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来源:环保部
多项资质认定已取消,投标人资格要求会如何设定?
来源:倪剑龙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在国务院大力推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很多审批认定都被取消了,那么,采购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如何设置呢?
问题一:能否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答:不可以。
理由:除涉及行政许可外,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因此应当以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为准。
拓展:超范围经营是否会影响其履约?
经营范围除涉及其他行政许可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属于一种告知性备案许可,因此,投标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时期内经过一定程序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且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能否限定经营年限?
答:不可以。
理由:企业经营年限的长短与履行合同无关,设定经营年限要求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三:能否限定注册资本?
答:不可以。
理由:2014的3月1日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部分企业为装门面,认为反正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这样对外有面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注册资本根本无法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政府采购也对此作了严格限制,财政部87号令明文禁止。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四:能否限定人员资格?
答:看法定要求。
人员能力审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必须指出,在设定人员资格条件时不得超出法定资格条件。
问题五:能否要求独立法人?
答:不能。
理由:招标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对于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人还可以是自然人;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要求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是对投标人组织形式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六:哪些资格要求可以设置?
以下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1.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定行政许可资格;
2.企业类似业绩;
3.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
4.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技术指标(针对货物采购类);
5.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体现,良好的财务指标有利于合同履约;
6.法律禁止投标情形,比如关联企业投标。
(本文摘编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2018最新规定:施工单位禁止“劳务清包”,否则后果严重
来源:工程综合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现实中,有很多人将工程分包给别人来做,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所以,《劳动法》对这一块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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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劳务清包。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于劳务清包的概念尚未明确,还是一个盲点。劳务清包是只包人工费,不包材料。其实解释起来很简单,企业将工程包给包工头,但是包工头只负责劳务成本,材料费和其他的工程费用都由企业承担,关于这种分包方式,法律上有明确的解释,所以,劳务清包要谨慎。
2、施工总包对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实,现在很多工人的法律意识偏低,对自身的权益缺乏维护,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只要不直接关系到钱,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更好的保障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3、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明确费用的计取方式。
现在在工地上分为“大工”和“小工”,很多时候都是按照天来算劳务报酬的,这样的计算方式真的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以下费用的计取方式: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等费用,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重磅,资质取消,『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式发文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对现行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日前环保部发布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详细细则! 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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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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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环评【2018】1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未提资质、加大惩罚问责
来源:环保部环保之家
近日环保部发文:环保部环环评【2018】1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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