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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18)。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657
核心提示:重庆印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18)。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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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所属频道: 行业标准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 水污染物 重庆

 
日前,重庆印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18)。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庆市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结合重庆市农村排水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强、李莉、柴宏祥、艾海男、古励、翟俊、周健、李果、李宏、陈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4月8日首次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7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用于集中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existe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4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一般要求

4.1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内(如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农村

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污水收集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3农村医疗机构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4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标准执行

5.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1.2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5.2标准限值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91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3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国家认定的方法标准。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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