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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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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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2018/6/25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北京市日前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1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研究所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2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2.1.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2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3

北京市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8年6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4

1.1任务来源... 4

1.2起草单位... 4

2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

2.1国家战略发展的需求... 4

2.2进一步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的需要... 5

2.3环境监管的需要... 5

3主要工作过程... 6

3.1技术路线... 6

3.2总体思路... 7

3.3 工作工程... 7

4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7

4.1法律依据... 7

4.2制订原则... 8

5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9

5.1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状... 9

5.2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10

6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12

6.1本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的变化情况... 12

6.2本标准框架结构... 14

6.3标准适用范围... 14

6.4 术语与定义... 14

6.5 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15

6.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6

6.7 其他规定... 21

7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21

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简述... 21

7.2 达标技术... 24

8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26

8.1美国相关标准... 26

8.2欧盟相关标准... 26

8.3日本相关标准... 27

8.4 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27

9实施本标准环境效益分析... 28

10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28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3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制订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申请增补列入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1.2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2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国家及本市战略发展的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中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本市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2月4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农村污水治理作为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河长制,解决农村水环境突出问题。在抓好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修复改造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和农户分布,采用“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单村”等模式,集中或分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通过湿地等多种方式进行污水处理。”2018年5月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提出“全面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快重要水源地和人口密集村庄、民俗旅游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均要求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201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因此,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贯彻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的需要。

2.2进一步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的需要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目标的实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严格与否,直接决定着水环境质量的水平和用水质量的高低,也关系着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北京市随着对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从严控制,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对本市水环境的影响凸显,合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最有效的措施,将使农村生活污水对水体环境的污染减轻,使水环境得到更好的改善和保护。同时,可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既保护了水环境,又改善了人居环境,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

2.3环境监管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有效保障首都水环境安全,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在方案中明确提出,利用三年时间,全市要解决760个村庄的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治理141条黑臭水体河段。

可见,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个环节。当前我市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DB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规定。从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体系出发,十分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综上所述,制订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义重大且十分紧迫。

3主要工作过程

3.1技术路线

本标准制订主要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研监测和主管部门座谈、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资料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处理技术状况,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要求,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与标准值、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本标准的制订程序,如图1-1所示。

3.2总体思路

根据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未来的建设需求,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调研和监测、召开各区环保局座谈会及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合理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和框架结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特点和主要问题,提出符合农村经济和管理水平的控制指标;综合考虑设施的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功能要求等多种因素,设置不同级别的控制要求,分类指导。

3.3 工作过程

2018年3月: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由北京市环科院组成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等进行了初步调研,提出标准草案。

2018年3月20日:根据提出的标准草案,就标准的适用范围、框架结构、标准分级、控制水平等关键问题与北京市环保局、水务局主管部门进行了研讨。

2018年3-5月:由北京市环保局发文,对北京市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13个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进行函调。对全市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包括规模、采用工艺、执行标准、达标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现场调研和监测工作。

2018年4-5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就初稿召开各区环保局座谈会1次,专家咨询会3次,征求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2018年5-6月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修改,提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4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4.1法律依据

制订本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2制订原则

本标准的制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2)与北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紧密结合:保护环境敏感等重点水域,实现水质断面达标。

(3)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特点,应“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要注重用生态办法解决生态问题”。

(4)与国家相关水环境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与北京市相关标准相衔接。

(5)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依靠系统的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提高标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5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1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状

对全市13个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统计,13个区共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1104座,其中密云区和怀柔区数量较多,分别为236和235座,其次为顺义、通州、房山、门头沟、平谷,均在90座以上。全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合计30.61万m3/d,其中具体分布情况见表5-1。

按处理规模统计,小于5m3/d的共7座,位于密云和门头沟;5-50m3/d(含5m3/d)的587座,分布在顺义、通州、密云、延庆、房山、昌平、门头沟、平谷和怀柔等区,占全部处理设施数量的53.2%;50-500m3/d(含50m3/d)的362座,占全部处理设施数量的32.8%,13个区都有分布;大于500m3/d的132座,主要分布在顺义、海淀、昌平、门头沟、朝阳等区,占全部处理设施数量的12%。不同规模处理设施的占比情况见图5-1。


 

5.2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情况

根据调研结果分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在20-656mg/L,平均值为198.4mg/L;氨氮7.47-97.4mg/L,平均值为40.1mg/L。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COD在7-317mg/L,约64%的处理设施出水小于30mg/L;氨氮0.042-99.28mg/L,80%的处理设施出水小于5 mg/L,具体统计见表5-2。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情况

根据调研的情况,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有70多种,按膜生物反应器、活性污泥、生物膜、人工湿地等主要类别统计(活性污泥包括A/O、A2/O、SBR等工艺,生物膜包括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等),具体统计数据见表5-3。

由表5-3可知,1104座污水处理设施中,采用膜生物反应器的最多,达641座,占总数的58.1%,其次为活性污泥相关工艺,为100座,占总数的9.1%,人工湿地和生物膜工艺数量相同,均为96座,各占总数的8.7%,其余的除rCAA、纯氧氧化、OWT、速分生化、VFL等几种工艺在10座以上外,其余工艺均在10座以下,包括土壤渗滤、太阳能、雾化等工艺数量均较少。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越小,膜生物反应器的使用比例越高,随着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提高,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工艺使用比例提高。具体情况见表5-4。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

各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其中密云、房山、大兴、丰台都为委托经营,海淀为特许经营和委托经营,延庆为村委会自运营,其它区有部分委托运营、自营,还有无人职守、施工单位管理等多种方式。具体见表5-5。

6、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6.1本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的变化情况

目前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执行DB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规定,具体内容见表6-1。其中,出水排入II、III类水体的执行A排放限值,出水排入IV、V类水体的执行B排放限值。

本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从DB11/ 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分离出来,单独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 307-2013中表2的规定。

本标准与DB11/ 307-2013表2相比,修改的内容如下:

(1) 修改了标准名称

DB11/ 307-2013表2的名称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为了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本标准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改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控制项目减少了3项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删除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粪大肠菌群、总余氯3项控制项目。

(3) 调整了标准分级

DB11/ 307-2013表2主要依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分为A标准限值和B标准限值。本标准分级除了考虑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外,还重点考虑处理设施排放规模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根据对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调研,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不一,大的上万m3/d,小的才几m3/d,其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显然是不同的。因此本标准主要以处理设施的规模为主线,根据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的分布情况,将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0m3/d-50m3/d、50m3/d-5m3/d和5m3/d四挡,再结合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分级制订排放限值。

(4) 调整了标准限值

由于DB11/ 307-2013表2没有分规模,本标准按规模分级后与之相比,规模500 m3/d以上,按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因此,对于这类处理设施标准限值是从严了;一级标准:除SS有所放宽外,其他指标:A标准维持原来不变,B标准总氮、总磷有所放宽;二级标准、三级标准适当放宽。

(5) 增加其他规定条款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点任务的实施,引导“农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等,增加了其他规定条款,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6.2本标准框架结构

根据国标委、生态环境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内容包括:前言、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督共八个部分,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6.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6.4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四个术语。

(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根据本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农村生活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因此,混入非生活污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本标准,应执行DB11/ 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6.5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6.5.1控制项目的筛选原则

(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选择特征污染物进行控制;

(2)考虑国家和地方环保管理的需求;

(3)考虑农村地区现有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适当精简。

6.5.2控制项目的筛选

根据本标准的术语与定义,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所含污染物主要可以分成如下五类:

(1)有机污染物:纤维素、蛋白质、油脂、淀粉等,一般以CODcr、BOD5、动植物油表征。

(2)营养型污染物:氮、磷等,一般以氨氮、总氮、总磷表征。

由于总氮的去除虽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方法,但其处理效果很难稳定;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工艺,通过反硝化去除,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于规模较小,其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去除效果难以稳定,因此,本标准仅对出水排入II、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要求控制总氮,其它对总氮不作控制。

(3)无机悬浮物:泥沙、水力排灰等,一般以悬浮物(SS)表征。

(4)洗涤用品使用产生污染物:包括磷、表面活性剂等,一般以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表征。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原水LAS浓度较低,且COD达标的情况下,LAS均能达标,因此,不对LAS进行控制。

(5)病原体、病原菌和寄生虫卵等,一般选取指示菌粪大肠菌群进行控制。

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该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最后须设消毒设施,根据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研情况发现,大量的工艺流程中设置有消毒设施,但是多数未运行,造成大量的浪费。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规模小,土地消纳量大,对环境点的影响小,综合考虑技术经济考虑不控制粪大肠菌群数。建议在传染病高发季节间歇性投加消毒剂。

基于上述原则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选取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要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8项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

6.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6.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6.6.1.1标准分级

本市现行DB11/ 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以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为依据进行标准分级,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丹麦等生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主要考虑排放规模对水体的影响,以服务的人口为依据进行标准分级。

根据对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调研,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不一,大的上万m3/d,小的才几m3/d,其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显然是不同的。考虑到设施处理规模越大,排放点对受纳水体的影响越大,规模小的处理设施在农村的分布广,排放点水量小对受纳水体的影响较小,因此,本标准借鉴欧盟的经验依据设施规模的大小分级控制,规模越大标准限值越严,规模越小标准限值适当放宽。结合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情况,本标准按照设施处理规模:大于500m3/d(含),50 m3/d(含)-500m3/d、5m3/d(含)-50m3/d 、小于5m3/d,四个级别进行控制。

在以上规模控制的基础上,为体现对北京市II、III类功能水体的重点保护,本标准依据设施出水排入II、III类功能水体与其它水体两个级别进行控制。

因此,本标准分级的具体规定如下:

(1)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目前我国发布的有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均不大于500m3/d,如CJJ T 163-2011《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设施规划人口在5000人(相当于500m3/d)以下的自然村、行政村及分散农户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DB14/ 726-2013《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根据对北京市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调研,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有132座,处理总规模247460m3/d,平均处理能力为:1876m3/d/座,与乡镇级污水处理厂规模水平相当,因此,本标准规定: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

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6.6.1.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本标准表1一级标准

本标准表1一级标准是针对排入北京市II、III类水体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的排放限值,该类水体处于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下水源补给区、一般鱼类保护区,是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重点水体,为保护水质安全,应规定较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总体上维持现行标准DB11/ 307-2013表2新(改、扩)A排放限值不变,但考虑到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由于其规模较小,总磷、总氮要求较高时达标稳定性下降,且其由于排放的水量较小,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有限,所以一级标准B标准这2项指标有所放宽:总磷由0.3mg/L放宽至0.5mg/L,总氮由15mg/L放宽至20mg/L,其他指标不变。另外,现行标准悬浮物为5mg/L偏严,要稳定达到5mg/L以下,必须要上膜过滤工艺,因此将悬浮物指标放宽至15mg/L。

本标准表1一级标准与现行标准、GB 3838-2002 IV类水体水质标准、以及GB 18918-2002一级A/B的比较见表6-2。

由表6-2可知,本标准一级标准除个别指标有所放宽外,基本上维持现行标准限值不变,其控制水平与GB 3838 IV类水质相当,除悬浮物外,其他指标严于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

(2)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

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是针对排入北京市II、III类水体以外其他水体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的排放限值,并根据处理设施的规模分为A标准和B标准。

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的控制对象与现行标准DB11/ 307-2012表2新(该、扩)B标准控制对象一致,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与DB11 /307-2012表2新(该、扩)B标准及相关标准对比见标准6-3。

由表6-3可知,现行标准DB11/ 307-2012表2新(该、扩)B标准限值除氨氮外,其他指标与GB 3838 V类水质标准一致,从调研的情况看,达到DB11/ 307-2012表2新(该、扩)B标准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但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小,因此投资和运行费用偏高。本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注重用生态方法解决生态问题等原则,本标准二级标准适当放宽,将二级标准A标准放宽至国标一级A,B标准放宽至国标一级B。另外,A标准中悬浮物根据目前处理现状,放宽至20mg/L。

(3)本标准表1三级标准

本标准表1三级标准是针对处理规模小于5m3/d(不含)设施规定的排放限值。其控制对象是单户或多户的分散处理设施。由于污水排放量较少,只控制pH、SS、BOD5、CODcr、氨氮5项指标。

分散处理适宜的技术主要有:经化粪池或沼气发酵池预处理后,进行人工湿地、土地快速渗滤、稳定塘等生态处理方法。根据以上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将三级标准限值确定为:pH 6-9、SS 30mg/L、BOD530mg/L、CODcr 100mg/L、氨氮25mg/L,其控制水平与GB18918-2002二级水平相当。

6.6.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本标准对现有设施排放限值制订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与现行标准相衔接,总体上维持现行标准限值,再结合本标准对新(改、扩)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进行调整,使整个标准协调一致。

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目前北京市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执行的是DB11/ 307-2013表2的规定,该标准是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对于本标准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而言,在本标准实施前其执行的标准限值是不同的:2014年1月1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执行DB11/ 307-2013表2中新(改、扩)建的标准限值,2014年1月1日前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执行DB11/ 307-2013表2中现有的标准限值。因此,本标准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2014年1月1日为节点分为两部分进行控制。

6.6.2.1 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这部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本标准实施前执行DB11/ 307-2013表2中新(改、扩)污水处理站排放限值,由于该标准限值总体上严于或与本标准表1相当,因此本标准要求这部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

(2)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3)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6.6.2.2 2014年1月1日前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这部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本标准实施前执行DB11/ 307-2013表2中现有污水处理站排放限值。本标准对这部分现有处理设施排放限值要求执行本标准表2的规定。本标准表2与DB11/ 307-2013表2中现有污水处理站排放限值比较见表6-4。

从表6-4可知,本标准表2总体上维持现行标准不变,为使标准协调一致,根据本标准表1的排放限值,进行了部分调整:本标准表2中一级标准:SS放宽至20mg/L,总氮放宽至20mg/L;本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不控制总氮;针对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分散处理设施增加了三级标准,标准限值采用本标准表1相应的排放限值。

6.7其他规定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点任务的实施,引导“农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等,增加了其他规定条款,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3)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7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简述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各异,但都是各单元处理技术的不同组合。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常用的单元处理技术主要有:化粪池、沼气池、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MBR、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生态塘等。各单元处理技术的优缺点及适用性分述如下:

(1) 化粪池

化粪池是利用重力沉降和厌氧发酵原理,对粪便污染物进行沉淀、消解的污水处理设施。沉淀粪便通过厌氧消化,使有机物分解,易腐败的新鲜粪便转化为稳定的熟污泥。上清液作为化粪池的出水需进一步处理。

优点:结构简单、易施工、造价低、维护管理简便、无能耗、运行费用省、卫生效果好等优点。

缺点:沉积污泥多,需定期进行清理;污水易泄漏。处理效果有限,出水水质一般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经后续好氧生物处理单元或生态处理单元进一步处理。

适用性: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农村污水的初级处理,特别适用于旱厕改造后,水冲式厕所粪便与尿液的预处理。

(2) 沼气发酵池

沼气发酵,是指含有大量有机质的污水、污泥和粪便,在一定的温度和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代谢,最终生成甲烷和二氧化碳等气体(沼气)的生物化学过程。

优点:与化粪池相比,污泥减量效果明显,有机物降解率较高,处理效果好;可以有效利用沼气。

缺点:处理污水效果有限,出水水质差,一般不能直接排放,需经后续技术进一步处理;需有专人管理,与化粪池比较,管理较为复杂。

适用性:可应用于一家一户或联户农村污水的初级处理。

(3) 厌氧生物膜池

污水厌氧生物膜池是一种装有填料的厌氧反应器。其中填充的填料有利于微生物生长,从而提高厌氧池对BOD5和悬浮物的去除效果。

优点:投资省、施工简单、无动力运行、维护简便;池体可埋于地下,其上方可覆土种植植物,美化环境。

缺点:对氮磷基本无去除效果,出水水质一般不能达到排放要求,需接后续处理单元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适用性: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各区域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人工湿地或土地渗滤处理前的处理单元。

(4) 生物接触氧化法

生物接触氧化技术属生物膜法处理技术,由填料和曝气系统两部分组成。在填料表面形成生物膜,污染物通过微生物分解去除,出水经沉淀池固液分离后排出。

优点:结构简单,占地面积小;污泥产量少,无污泥回流,无污泥膨胀;生物膜内微生物量稳定,生物相丰富,对水质、水量波动的适应性强;操作简便、较活性污泥法的动力消耗少,对污染物去除效果好。

缺点:加入生物填料导致建设费用增高;可调控性差;对磷的处理效果较差,对总磷指标要求较高的农村地区需配套建设出水的深度除磷设施。

适用性:适用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处理规模为单户、多户污水处理设施或村落的污水处理站。

(5) 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具有多种不同工艺,各类活性污泥法均具有相当高的有机污染物去除效率,适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活性污泥法有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厌氧- 好氧活性污泥法(AO)、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等。

优点:工艺变化多且设计方法成熟,可根据处理目的的不同灵活选择工艺流程及运行方式,取得满意处理效果。

缺点:构筑物数量多,流程长,运行管理难度大,运行费用高。

适用性:适用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地区的多户污水处理设施或村落的污水处理站。

(6)膜生物反应器技术(MBR)

膜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工艺(MBR),是以分离膜(通常采用超滤膜)为过滤介质,将生物降解反应与膜分离技术相结合,在一个反应器内完成生物反应和固液分离过程。

优点:该技术具有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好、设备紧凑、占地面积少、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剩余污泥减少50%~70%。

缺点:相对其他生物处理方法投资费用偏高,膜需定期更换。

适用性:适用于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水质要求高的地区。

(7)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技术是模仿天然湿地生态自净效应的一类污水处理工程净化技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植物-微生物构成的复合系统中,污水在该系统内沿一定方向流动过程中,在土壤和耐湿植物联合作用下使污水得到净化处理。

优点:投资费用省,运行费用低,维护管理简便,水生植物可以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增加生物多样性。

缺点:污染负荷低,占地面积大,设计不当容易堵塞,处理效果受季节影响。

适用性:适合在资金短缺、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农村地区应用,不仅可以治理农村水污染、保护水环境,而且可以美化环境,节约水资源。

(8)土地快速渗滤法

土地快速渗滤法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具有良好渗透性能的土地渗滤床,在污水向下渗滤的过程中,通过过滤、沉淀、氧化、还原以及生物氧化、硝化、反硝化等一系列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

优点:处理效果较好,投资费用省,无能耗,运行费用很低,维护管理简便。

缺点:污染负荷低,占地面积大,设计不当容易堵塞,易污染地下水。

适用性:适合资金短缺、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农村地区,与农业或生态用水相结合,不仅可以治理农村水污染、美化环境,而且可以节约水资源。

(9)稳定塘

稳定塘是经过人工修整,设置围堤和防渗层的池塘,主要依靠水生生物自然净化原理降解污水中有机污染物。

优点:结构简单,出水水质好,投资成本低,无能耗或低能耗,运行费用省,维护管理简便。

缺点:负荷低、污水进入前需进行预处理、占地面积大,处理效果随季节波动大,塘中水体污染物浓度过高时会产生臭气和滋生蚊虫。

适用性:适于中低污染物浓度的生活污水处理;适用于有山沟、水沟、低洼地或池塘,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农村地区。

每一种单元技术往往都有一定局限性,因此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一般都是由多种单元技术组合应用。目前,国内由不同单元技术组合而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形式很多,但主要分为4种:“厌氧+生态”工艺、“好氧+生态”工艺、“厌氧+好氧”工艺和“厌氧+好氧+生态”工艺。

7.2 达标技术

目前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较成熟,各种一体化设备、组合处理技术很多,但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因其比较分散, 规模较小且不易集中,使其处理不能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农村的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支持本标准达标排放技术如下:

(1) 本标准表1三级标准

本标准表1三级标准限值:pH值 6-9,SS 30mg/L,BOD5 30mg/L,COD 100mg/L,氨氮 25mg/L。根据《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或沼气池)预处理后,采取人工湿地技术或土地快速渗滤技术等生态处理技术处理,出水水质可达:COD:不大于100mg/L,BOD:不大于30mg/L,SS:不大于30mg/L,NH3-N:不大于25mg/L,可以满足本标准表1三级标准的要求。

(2) 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B标准

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B标准限值:pH值 6-9,SS 20mg/L,BOD5 20mg/L,COD 60mg/L,氨氮 8(15)mg/L,总磷 1 mg/L。根据《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采取厌氧+生态处理技术(人工湿地技术、土地快速渗滤、稳定塘),出水水质可达:COD:不大于60mg/L,BOD:不大于20mg/L,SS:不大于20mg/L,NH3-N:不大于8(15)mg/L,总磷:不大于1mg/L,可以满足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B标准的要求。

(3) 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A标准

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A标准限值:pH值 6-9,SS 20mg/L,BOD5 10mg/L,COD 50mg/L,氨氮 5(8)mg/L,总磷 0.5 mg/L。根据《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采取厌氧+好氧(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MBR)处理,出水水质可达到:COD:不大于50mg/L,BOD:不大于10mg/L,SS:不大于10mg/L, NH3-N:不大于5(8)mg/L,总磷:不大于0.5mg/L,可以满足本标准表1二级标准A标准的要求。

(4) 本标准表1一级标准

本标准表1一级标准限值:pH值 6-9,SS 15mg/L,BOD56mg/L,COD 30mg/L,氨氮1.5(2.5)mg/L,总氮 15/20 mg/L,总磷0.3/0.5 mg/L。根据《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采取厌氧+生物接触氧化+生态处理(人工湿地技术、土地快速渗滤、稳定塘)或脱氮除磷活性污泥法+生态处理(人工湿地、土地快速渗滤、稳定塘)处理,出水水质可以达到:COD:不大于30mg/L,BOD5:不大于5mg/L,SS:不大于10mg/L,总氮:不大于10mg/L,NH3-N:不大于5mg/L,总磷:不大于0.5mg/L。根据调研结果,采用脱氮除磷活性污泥法+生态处理工艺出水可达氨氮1.5(2.5)mg/L以下,总磷0.3 mg/L以下,可以满足本标准表1一级标准要求。

8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8.1美国相关标准

美国其城市化历史长,乡村卫生建设起步早,不存在类似中国的城乡差别,而且乡村居民都比较富裕,总的来说乡村污水处理水平比较高。因此,在污水排放要求方面,美国乡村和城市使用相同的排放标准,即达到美国《联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经二级处理的出水限值,见表8-1。

8.2欧盟相关标准

欧盟按照当量人口规模,分级规定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具体规定见表8-2。

总氮、总磷为环境敏感地区控制水体藻类生长标准。

欧盟各成员国可依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生活污水排放限值,确保水质目标的实现。德国、丹麦的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分别见表8-3和表8-4。

8.3日本相关标准

日本城市(人口>5万人或人口密度>40人/hm2的地区)适用《下水道法》,农村地区主要适用《净化槽法》。《净化槽法》中污水排放标准的限值是按净化槽处理工艺而定。净化槽在日本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单独处理净化槽、合并处理净化槽和高度处理净化槽。目前,日本的深度处理净化槽技术已较为成熟,出水水质可达到:BOD在l0mg/L以下,COD在15mg/L以下,TN在10mg/L以下,TP在1 mg/L以下。

8.4 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制定专门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些地方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了相关标准,用以指导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目前全国有5个省(直辖市)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单独制订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T 700-2011《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 726-2013《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973-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地方标准DB50/ 848-2018《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发布的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标准分级控制:河北省主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将标准分为三级;宁夏、山西主要依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和农业灌溉将标准分为三级;浙江主要依据区域的水生态功能重要程度将标准分为二级。重庆根据受纳的水域功能和设施规模将标准分为二级。本标准依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分级、标准限值均有别于其他已发布的地方标准。本标准与其他地方标准的比较见表8-5。

由对比表可知,本标准基于对Ⅱ、Ⅲ类水体的重点保护,排入该类水体的标准值严于其他地方标准,排入其它水体、设施规模较小的排放限值与其他省(直辖市)的地方标准限值基本相当。

9实施本标准环境效益分析

2017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农村常住人口294.1万人,按照农村人均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00L/d计,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总量为10735万m3/年。根据调查,截止2017年底,北京已建处理设施实际处理水量约为15.6万m3/d,年处理量5694万m3/年,还有5041万m3/年的农村生活污水需要进行处理,即5041万m3/年的农村生活污水需要按本标准表1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按照进水COD 200mg/L(调研数据平均值),氨氮40mg/L(调研数据平均值)计,出水平均按执行标准表1二级标准A标准计,即执行COD 50mg/L,氨氮 5 mg/L,则实施本标准后COD可减排7562吨/年,氨氮可减排1764吨/年。

除污染物减排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外,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将有效地推动本市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农村地区的村容村貌,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

10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接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中的重点任务提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就必须要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现行的有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均为强制性标准,

北京市现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890-2012)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均为强制性标准,其中DB11/307-2013中表2规定的就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是将其独立出来,单独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制订一个排放标准,使其更有针对性,以满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排放管理的需求。

因此,建议将本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制订本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见表10-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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