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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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泥露天晾晒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当地政府对恒顺公司违法倾倒的污泥进行处置。经当地环保局认定对倾倒、堆放污泥处置的必要合理费用为434余万元,其中湿污泥处置费用420余万元,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4  来源: 刑辩打工人  浏览次数:108
核心提示:生活污泥露天晾晒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当地政府对恒顺公司违法倾倒的污泥进行处置。经当地环保局认定对倾倒、堆放污泥处置的必要合理费用为434余万元,其中湿污泥处置费用420余万元,评估费用5.5万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费用8.7万元。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污泥在污染物性质认定上,如果部分重金属标准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以上,不能以“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认定为“有毒物质”。即便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也不宜直接认定为“其他有害物质”。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具有不可替代性,检测、监测报告仅具有间接辅助作用。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公私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至2018年2月,某市国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由恒顺公司运输处置,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污泥中含有汞、镉等重金属的情况下,指使运输人员将污泥运输、倾倒至公司厂房及周边农田土地晾晒。随着市区污泥量逐年增加,超过了恒顺公司生产、加工能力,致使2万余立方米湿污泥未采取防雨、防流失、防渗透措施,露天堆放在恒顺公司厂区周边田地上。经当地生态环保局认定,现场堆放的污泥为有害物质。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当地政府对恒顺公司违法倾倒的污泥进行处置。经当地环保局认定对倾倒、堆放污泥处置的必要合理费用为434余万元,其中湿污泥处置费用420余万元,评估费用5.5万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费用8.7万元。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出示以下核心证据支持公诉:

1.某市环保局委托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地下水监测报告:恒顺公司周边地下水样品监测,超出III类水质标准0.51倍,其余22项均达到III类标准

2.某公司出具的土壤监测报告:污泥旁土壤样品中镉监测结果达到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汞监测结果达到土壤环境质量三级标准值。周边取样镉、汞达到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

3.当地生态环保局关于恒顺公司非法倾倒、堆放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认定意见:认定恒顺公司非法倾倒、堆放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工业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

4.当地生态环保局关于未对恒顺公司倾倒污泥现场的污泥取样检测情况的说明:因国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每年度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都有抽样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因而未对现场堆放污水处理厂污泥取样检测。

5.污水处理厂委托污泥重金属含量检测报告:出厂时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抽检,含有镍、汞、铜等重金属。

6.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复函安徽省环保局:污泥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6.现场勘验笔录:未采取防流失、防渗透措施,污泥露天堆放在未防渗的土地上。

【抗辩理由】

被告人提出如下抗辩:

1.从污水处理厂运输回来的湿污泥虽然含有重金属,但是重金属含量很少,使用污泥加工的肥料经检测结果都是合格的;

2.未对污泥取样鉴定,无法直接认定污泥属于“有害物质”;

3.公私财产损失认定错误,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内。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核心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污泥的污染物性质认定;第二,未对现场取样监测出具鉴定意见是否影响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第三,无害化处理污染物的费用是否纳入公私财产损失。

一、关于污泥污染物性质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因此,对排放、倾倒以及处置的对象,应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四类。在本案中,恒顺公司处置的污泥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污泥,不属于前两类,但有可能会认定为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1.污泥属于有毒物质吗?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解释》)第十五条,有毒物质包括:(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期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环境解释》第一条中对含部分重金属污染物作出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十倍”的界定,从而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即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但是在有毒物质的认定时,究竟重金属含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能够算得上“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无疑给责任人定罪扩大了入罪范围。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出厂时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抽检,含有镍、汞、铜等重金属,可以认定为“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尽管公诉意见最终是按照有害物质界定,但是强调污泥属于“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也足以达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司法实践中,确有将污泥认定为“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继而入罪的案例。详见【谢水林污染环境案】(2019)皖1802刑初33号。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将“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与危险废物等并列作为有毒物质的下位概念,就不可能没有排放标准,而是应当参照《环境解释》第一条的三倍及十倍标准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加以限定。如果重金属含量并未超标,自然不能认定为有毒物质。本案中的生活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出厂时,即便污泥中含有汞、镉等重金属成分,但是如果重金属含量不超标或者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或十倍,则不应将污泥认定为“有毒物质”。

2.污泥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吗?

根据2019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环境纪要》)9.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会议认为,办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的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尽管《环境纪要》对其他有害物质通过原则+列举的方式加以界定,但是作为兜底性条款在明确性还是有所欠缺。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基于基本常识、经验以及归类就对涉案污染物认定为有害物质,无疑会扩大入罪的范围。除此之外,《环境纪要》该条规定的另一弊端就在于刻意弱化“有毒物质”和“有害物质”的区别,笼统表述为“有毒有害物质”,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也基本对有毒有害物质不再严格区分,只要能够划入具体列举的类别,直接与有毒有害物质等同视之。在本案中,公诉机关直接援引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复函安徽省环保局,污泥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的结论,作为当地环保机构将污泥认定为有害物质的重要依据。但是,笔者认为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并非意味着就一概认定为有害物质,而是应当结合《环境纪要》的规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对恒顺公司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监测报告,均表明污泥并未对周边农田土壤及地下水质造成负面影响,表明污泥有害物质的危险性毒害性较小,将污泥不认定为有害物质是有证据支持的。因此,公诉机关提出“污泥=工业固体废物=有害物质”的论证逻辑是不周延的。

二、关于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重要性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基于客观数据做出的科学判断,虽然具有主观性,但是鉴定意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而在环境损害案件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面临着鉴定机构数量不足、鉴定成本大、鉴定时间长等现实困难。正基于此,除对污染物性质、定损的专业司法鉴定之外,也在不断扩展其他类型证据形式。

例如,《环境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四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环境纪要》15.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其实质属于《环境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以及指定机构出具的报告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性。

真正削弱鉴定意见重要性的规定是《环境纪要》14.关于鉴定的问题。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这类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数倍、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对案件的其他非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可鉴定也可不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环境纪要》的本意是确立以鉴定为原则,不鉴定为例外,特别是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司法实践中,以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报告代替司法鉴定意见的做法却越来越普遍。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费用往往是当地政府部门承担,这就必然导致主动司法鉴定的积极性不强,在已有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监测报告的情况下,司法鉴定被认为多此一举或成本太高,以环保部门情况说明的方式一笔带过。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落脚点就在于出具有证据效力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则是在环保部门或第三方委托机构监测、检测的基础上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总结而形成的具有科学性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的出具需要提取适格检材、选择科学鉴定方法,最终得出相对明确的意见结论。因此,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类别、损害等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鉴定,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检测、监测报告等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却仅具有间接辅助作用,不可直接替代鉴定意见。

三、关于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

根据《环境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解释》规定的“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的理解争议不大,但是对“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界定仍有争议。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是否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之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评估、清运、处置、修复、补偿等费用。因此,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属于《环境解释》规定的“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应当参照适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若干意见》(环法(2011)60号)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即环境污染损害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因此,按照该意见解释,倾倒污染物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因消除污染物造成污染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至于污染物本身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不能认为包括在“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之内。

在本案中,污泥处置费用高达420余万,如果污泥无害化处置的费用从公私财产损失的指控数额中扣除,那么即便构成环境污染罪,但是在量刑幅度上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在污染环境罪基本犯量刑,对被告人也有适用缓刑的空间。因此,对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是否应当纳入“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巨大。对此,有法官结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2)绍刑初字第536号一审判决书归纳审判要旨,认为地方政府在履行环境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排放、倾倒和处置的危险废物时,不得不及时进行清运和处置,该部分费用通常也是由地方财政先行承担。但是在案件已经侦破的前提下,仍可以查清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从而仍可以追究其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公害化处理的行政责任。对违规排放、倾倒和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无公害化处理的行政责任仍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该部分的行政责任不能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转嫁给了行为人并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公害化处理的费用仍应当向其产生者进行追缴。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审判要旨对于本案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应当将污泥处置费用排除出损失范围。即便将湿污泥运输处置费用92万元视为公私财产损失,根据《环保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以上),可在基本犯三年以下量刑,并有机会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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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湿地国际大咖/西安理工大学赵亚乾教授:基于人工湿地技术的污水净化之路 直播时间: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9:00 2024-01-30 19:00:00 开始 马洪涛院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与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统筹推进的一些思考 直播时间:2024年1月25日 10:00 2024-01-25 10:00:00 开始
2024年水务春晚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8日(周四)18:00—22:00 2024-01-18 18:00:00 开始 《以物联网技术打造新型排水基础设施》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5:00 2024-01-11 15:00:00 开始--刘树模,湖南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WPE网络报告:作者-审稿-编辑视野下的高水平论文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9:00 2024-01-10 19:00:00 开始 核心期刊:中国给水排水》继续入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给水排水核心科技期刊
直播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30—11:00 2023-12-27 12:00:00 开始 【直播】【第五届水利学科发展前沿学术研讨会】王浩院士:从流域视角看城市洪涝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3)|水回用安全保障的高效监测技术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镇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16日(周六)08:30—18:00 2023-12-16 08:30:00 开始
第二届欧洲华人生态与环境青年学者论坛-水环境专题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9日(周六)16:00—24:00 2023-12-09 16:00:00 开始 JWPE网络报告:综述论文写作的一点体会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9:00 2023-11-30 19:00:00 开始
WaterInsight第9期丨强志民研究员:紫外线水消毒技术 再生水 水域生态学高端论坛(2023)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会议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9日(周三) 09:00—17:40 2023-11-29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水务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5日(周六) 13:30 2023-11-25 13:3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资源与能源回收利用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3年11月14日9:00线上举行直播/JWPE网络报告: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应对新的影响并识别重要的毒性因素 直播主题:“对症下药”解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难题   报告人:陈智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日(周四)14:00—16:00 2023-11-02 14:00:00 开始
10月29日·上海|市政环境治理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论坛 BEST第十五期|徐祖信 院士 :长江水环境治理关键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6日(周四)20:00—22:00 2023-10-26 20:00:00 开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学术论文写作之我见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9日(周四)19:00 2023-10-19 19:00:00 开始 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0日13:30-17:30 2023-10-20 13:30:00 开始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2) 直播时间:10月14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10-14 10:00:00 开始 直播题目:苏伊士污泥焚烧及零碳足迹概念污泥厂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内容包括: 1.	SUEZ污泥业务产品介绍 2.	全球不同焚烧项目介绍 3.	上海浦东污泥焚烧项目及运营情况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四届中国污泥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上海浦东新区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 直播时间:2023年9月26日 16:00  王晓昌  爱思唯尔期刊《水工艺工程杂志》(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共同主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排水管网大会  (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 2024年 海绵城市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关键内容 结合项目案例,详细介绍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探讨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报告题目:《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主讲人简介:  简德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院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副主 第一轮通知 |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主办单位:国际水协,中国科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等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1) 直播时间:8月19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08-19 10:00:00  广东汇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湛蛟  技术总监  天津万 中国水业院士论坛-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cnww1985):自然—社会水循环与水安全学术研讨会
WaterInsight第7期丨掀浪:高铁酸钾氧化技术的机理新认知及应用 直播时间:2023年8月5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3-08-05 10:00:00 开始 直播:“一泓清水入黄河”之山西省再生水产业化发展专题讲座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3日(周日 )08:00-12:00 2023-07-23 08:00:00 开始
珊氮自养反硝化深度脱氮技术推介会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1日(周五) 欧仁环境颠覆性技术:污水厂扩容“加速跑”(原有设施不动,污水处理规模扩容1倍!出水水质达地表水准IV类标准!),推动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诚征全国各地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需求方(水务集团、BOT公司、设
直播预告|JWPE网络报告:自然系统中难降解污染物去除的物化与生化作用及水回用安全保障 中国给水排水 直播题目: 高排放标准下污水中难降解COD的去除技术     报告人: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程忠红
WaterTalk|王凯军:未来新水务 一起向未来  For and Beyond Water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以网络会议形式举办“水与发展纵论”(WaterTalk)系列学术报 5月18日下午 14:00—16:00 直播  题目: 高密度沉淀池技术的迭代更新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大纲:  高密池技术原理 不同型号高密池的差异和应用区别 高密池与其他
BEST|绿色低碳科技前沿与创新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翔教授  直播时间:2023年4月30日 14:00—16:00 2023-04-30 14:00:00 开始 日照:“碳”寻乡村振兴“绿色密码”  凤凰网山东    乡村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的底色才会更亮。我市坚持乡村建设与后续管护并重,市、区、镇联
BEST论坛讲座报告第十三期(cnwww1985):全球碳预算和未来全球碳循环的不稳定性风险 The global carbon budget and risks of futur 国际水协IWA 3月17日直播:3月17日 国际水协IWA创新项目奖PIA获奖项目介绍分享会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7日 9:00—11:30 2023-03-17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云中漫步-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的威立雅智慧水务系统Hubgrade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会议通知 | 202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团队等)
中国污水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西崩潭水质净化中心 中国给水排水 Water Insight直播:刘锐平  清华大学 环境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高浓度硝酸盐废水反硝化脱氮过程强化原理与应用 会议时间:2023.1.7(周六)1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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