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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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第10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第12章检测与控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2  来源:建规吧  浏览次数:740
核心提示:《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第10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第12章检测与控制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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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第10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第12章检测与控制

来源 :建规吧 建规吧 2021-08-1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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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第10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第12章检测与控制。其余部分另发。前面部分请点击链接:《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第1章总则~第6章泵房《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第7章输配水~第9章水处理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水厂排泥水处理对象应包括沉淀池(澄清池)排泥水、气浮池浮渣、滤池反冲洗废水及初滤水、膜过滤物理清洗废水等。
10.1.2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应在该排水系统排入流量的承受能力之内。
10.1.3 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处理系统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处理干泥量确定,水力系统设计应按设计处理流量确定。设计处理干泥量应满足多年75%~95%日数的全量完全处理要求。
10.1.4 设计处理干泥量可按下式计算:
10.1.5 原水浊度设计取值应按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达到75%~95%,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当原水浊度系列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式计算:
10.1.6 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分别计算分析水量的平衡和干泥量的平衡。
10.1.7 除脱水机分离水外,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其他分离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回用或部分回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符合回用要求,且不应影响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应均匀;
    3 应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4 当分离水水质不符合回用要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经处理后回用。
10.1.8 排泥水处理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余量,并应设置应急超越系统和排放口。
10.1.9 排泥水处理各类构筑物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应按同时工作设计,并能单独运行,分别泄空。
10.1.10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平面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当水厂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尽可能位于净水厂地势较低处。
10.1.11 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10.1.12 排泥水处理系统回用水中的丙烯酰胺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10.2 工艺流程


10.2.1 水厂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并应由调节、浓缩、平衡、脱水及泥饼处置的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2 调节、浓缩、平衡、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选择(包括前处理方式)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10.2.3 当沉淀池排泥水平均含固率大于或等于3%时,经调节后可直接进入平衡工序而不设浓缩工序。
10.2.4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水厂内应设调节工序,将排泥水匀质、匀量送出。
10.2.5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其排泥水输送可设专用管渠或用罐车输送。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回用至净水系统且脱水分离液进入排泥水处理系统进行循环处理时,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10.2.7 气浮池浮渣宜采取消泡措施后再处理或直接以浓缩脱水一体机处理。

10.3 调节


I 一般规定
10.3.1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宜分建;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合建。
10.3.2 调节池(排水池、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匀质防淤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 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有条件时,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的收集方式。
10.3.5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设施。
Ⅱ 排水池
10.3.6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人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水量。
10.3.7 当排水池废水用排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 当排水池废水回流至水厂生产系统时,排水泵的流量应连续、均匀,流量、扬程应满足后续净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应具有超量排水的能力;
    4 应设置备用泵。
Ⅲ 排泥池
10.3.8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人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泥量。
10.3.9 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排泥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泥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 应具有高浊期超量排泥的能力;
    3 应设置备用泵。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0 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1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污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应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10.3.8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标准第10.4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的规定执行;
    4 浮动槽浮动幅度宜为1.5m;
    5 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2 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V 综合排泥池
10.3.13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按本标准第10.3.6条、第10.3.8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4 池中应设匀质防淤设施。

10.4 浓缩


10.4.1 排泥水浓缩宜采用重力浓缩,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采用离心浓缩或气浮浓缩。
10.4.2 浓缩后污泥的含固率应满足选用脱水机械的进机浓度要求,且不应小于2%。
10.4.3 重力浓缩池宜采用圆形或方形辐流式浓缩池,当占地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管)浓缩池。
10.4.4 重力浓缩池面积可按固体通量计算,并应按液面负荷校核。
10.4.5 固体通量、液面负荷宜通过沉降浓缩试验,或按相似排泥水浓缩数据确定。当无试验数据和资料时,辐流式浓缩池的固体通量可取0.5kg干固体/(㎡·h)~1.0kg干固体/(㎡·h),液面负荷不宜大于1.0m³/(㎡·h)。
10.4.6 辐流式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边水深宜为3.5m~4.5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或正方形边长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刮泥机上宜设置浓缩栅条,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2m/min;
    4 池底坡度宜为8%~10%,超高宜大于0.3m;
    5 浓缩泥水排出管管径不应小于150mm。
10.4.7 当重力浓缩池为间歇进水和间歇出泥时,可采用浮动槽收集上清液提高浓缩效果。

10.5 平衡


10.5.1 脱水工序之前应设置平衡池,平衡池不宜少于2个(格)。
10.5.2 平衡池的容积应在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超过设计保证率的超量泥量和安全余量后确定。
10.5.3 平衡池宜采用圆形或方形,池内应设置匀质防淤设施。
10.5.4 平衡池的进、出泥管管径不应小于15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管道冲洗设施。

10.6 脱水


I 一般规定
10.6.1 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干化场。
10.6.2 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泥水的性质、最终处置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6.3 脱水机的产率及对进机含固率的要求宜通过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性质的运行经验确定,并应考虑低温对脱水机产率的不利影响。
10.6.4 脱水机的台数应根据所处理的干泥量、脱水机的产率及设定的运行时间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10.6.5 脱水前化学调质时,药剂种类及投加量宜由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性质的运行经验确定。
10.6.6 机械脱水间的布置除应考虑脱水机械及附属设备外,尚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10.6.7 脱水间内泥饼的运输方式及泥饼堆置场的容积应根据所处理的泥量、泥饼出路及运输条件确定,泥饼堆积容积可按3d~7d泥饼量确定。
10.6.8 脱水机间和泥饼堆置间地面应设能完全排除脱水机冲洗和地面清洗时的地面积水的排水系统。排水管应能方便清通管内沉积泥沙。
10.6.9 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和噪声消除设施。
10.6.10 脱水机间宜设置分离水回收井,分离水应经调节后均匀排出。
10.6.11 输送浓缩泥水的管道应适当设置管道冲洗注水口和排水口,其弯头宜易于拆卸和更换。
10.6.12 脱水机房应尽可能靠近浓缩池。
Ⅱ 板框压滤机
10.6.13 污泥进入板框压滤机前的含固率不宜小于2%,脱水后的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30%,固体回收率不应小于95%。
10.6.14 板框压滤机宜配置高压滤布清洗系统。
10.6.15 板框压滤机宜解体后吊装,起重量可按板框压滤机解体后部件的最大重量确定。脱水机不吊装时,宜结合更换滤布需要设置单轨吊车。
10.6.1 6滤布的选型宜通过试验确定。
10.6.17 板框压滤机投料泵宜选用容积式泵,宜采用自灌式启动。
Ⅲ 离心脱水机
10.6.18 离心脱水机选型应根据浓缩泥水性状、泥量、运行方式确定,宜选用卧式离心沉降脱水机。
10.6.19 离心脱水机进泥含固率不宜小于3%,脱水后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20%,固体回收率不应小于90%。
10.6.20 离心脱水机的产率、分离因数与转速、转差率及堰板高度的关系宜通过拟选用机型和拟脱水的排泥水的试验或按相似机型、相近泥水运行数据确定。在缺乏上述试验和数据时,离心机的分离因数不宜小于3000。
10.6.21 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离心脱水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10.6.22 离心脱水机前宜设置污泥切割机,脱水机应设冲洗装置,分离液排出管宜设空气排除装置。
Ⅳ 干化场
10.6.23 污泥干化场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10.6.24 干化场的干化周期、干泥负荷宜根据小型试验或根据泥渣性质、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雨量、年平均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10.6.25 干化场的单床面积宜为500㎡~1000㎡,床数不宜少于2个。
10.6.26 进泥口的个数及分布应根据单床面积、布泥均匀性综合确定。
10.6.27 干化场排泥深度宜采用0.5m~0.8m,超高宜为0.3m。
10.6.28 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下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宜为1%~2%。
10.6.29 干化场应在四周设上清液排出装置。当上清液直接排放时,悬浮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10.7 排泥水回收利用


I 一般规定
10.7.1 水厂排泥水中初滤水可直接回用至混合设施前。滤池、炭吸附池反冲洗废水及浓缩池上清液根据排泥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直接回用、弃用或经过处理后回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水厂出水水质;
    2 当采用直接回用时,应回流到水厂最前端处理设施前;当采用处理后回用时,根据处理后的水质可回流至混凝沉淀(澄清)、滤池、颗粒活性炭吸附池或经消毒后直接进入清水池;
    3 回流水量应在时空上均匀分布,不应对净水构筑物产生冲击负荷。最大回流量不宜超过水厂设计流量的5%。
10.7.2 排水池可同时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和初滤水,当滤池反冲洗废水需处理后回用时,应单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反冲洗废水,另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初滤水。
10.7.3 回流管路上应安装流量计。
10.7.4 用于回流的水泵台数不宜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宜设置调速装置。
Ⅱ 膜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5 原水有机物和氨氮含量低且藻类较少的滤池反冲洗废水可经膜处理后回用。
10.7.6 膜处理工艺前应采取混凝或混凝沉淀等预处理措施,预处理后的出水浊度指标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确定。
10.7.7 滤池反冲洗废水在进入膜处理系统前应在排水池设提升水泵。提升水泵的配置除应满足膜处理工艺流程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外,尚应满足膜处理系统连续均衡进水的要求。
10.7.8 滤池反冲洗废水宜采用浸没式膜处理工艺,膜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参数选择和布置、基本组成与形式应符合本标准第9.12节的有关规定,膜通量宜选用低值。
10.7.9 膜系统出水经消毒后可进入清水池;当水厂净水工艺中有颗粒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设施时,膜系统出水宜进入这些设施再处理。
Ⅲ 气浮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10 当滤池反冲洗废水、浓缩池上清液中有机物、铁、锰及藻类、隐孢子虫、贾第鞭毛虫等有害生物指标较高时,可采用气浮处理后回用。
10.7.11 气浮工艺前应有混凝沉淀预处理措施,沉淀设备可采用同向流斜板、上向流斜管等高效处理设备。
10.7.12 排水池出水可根据地形采用排水泵提升或重力流连续均匀流入气浮工艺系统。
10.7.13 气浮池出水应均匀回流到净水工艺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10.8 泥饼处置和利用


10.8.1脱水后的泥饼处置可采用地面填埋和有效利用等方式。
有条件时,应有效利用。
10.8.2当采用填埋方式处置时,渗滤液不得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10.8.3当填埋场规划在远期有其他用途时,填埋泥饼的性状不得影响远期规划用途。
10.8.4有条件时,泥饼可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与垃圾混合填埋。采用单独填埋时,泥饼填埋深度宜为3m~4m。

11 应急供水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水源和应急净水等设施。
11.1.2 应急供水可采用原水调度、清水调度和应急净水的供水模式,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三者相结合的应急供水模式。当采用原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应急水源应有与常用水源或给水系统快速切换的工程设施。当采用清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城镇配水管网系统应有满足应急供水期间的应急水量调入的能力。当采用应急净水应急供水时,给水系统应具有应急净水的相应设施。
11.1.3 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污染风险、原水输送设施存在外界污染隐患、供水安全性要求高的集中水源工程和重要水厂,应设有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净化设施。当具备条件时,应充分利用自水源到水厂的管(渠)、调蓄池以及水厂常用净化设施的应急净化能力。
11.1.4 应急供水期间的供水量除应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尚应根据城市特性及特点确定其他必要的供水量需求。

11.2 应急水源


11.2.1 应急水源的建设应考虑城市近、远期应急供水需求,为远期城市发展留有余地,并应协调与城市常用供水水源的关系。
11.2.2 应急水源宜本地建设,也可异地应急调水。
11.2.3 应急水源可选用地下水或地表水。可取水量应满足应急供水量的需求。
11.2.4 水源水质不宜低于常用水源水质,或采取应急处理后水厂处理工艺可适应的水质。

11.3 应急净水


11.3.1 应急净水设施应根据水源突发污染和给水系统的特点,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取充分利用或适度改造现有设施以及新建工程等方法。
11.3.2 应急净水技术根据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用:
    1 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
    2 应对金属、非金属污染物时,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
    3 应对还原性污染物时,可采用化学氧化技术;
    4 应对挥发性污染物时,可采用曝气吹脱技术;
    5 应对微生物污染时,可采用强化消毒技术;
    6 应对藻类爆发引起水质恶化时,可采用综合应急处理技术。
11.3.3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取水口距水厂有较长输水管道或渠道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设施宜设在取水口处;
    2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设置在水厂混凝剂投药点处;
    3 粉末活性炭的设计投加量可按20mg/L~40mg/1.计,并应留有一定的安全余量。
11.3.4 采用化学沉淀技术时,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弱碱性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铅、锌、铜、镍等金属污染物;
    2 弱酸性铁盐沉淀法,适用于涕、钼等污染物;
    3 硫化物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汞、铅、锌等污染物;
    4 预氧化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锭、锰、砷等污染物;
    5 预还原化学沉淀法,适用于六价铬污染物。
11.3.5 存在氰化物、硫化物等还原性污染物风险的水源,可采用化学氧化技术。氧化剂可采用氯(液氯或次氯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设有臭氧氧化工艺或水厂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水厂也可采用臭氧或二氧化氯作氧化剂。
11.3.6 存在难于吸附或氧化去除的卤代烃类等挥发性污染物等的水源,可采用曝气吹脱技术。曝气吹脱技术可通过在取水口至水厂的取水、输水管(渠道)或调蓄设施设置应急曝气装置实施。曝气装置宜由鼓风机、输气管道和布气装置组成。
11.3.7 存在微生物污染风险的水源,可采用加大消毒剂量和多点消毒(预氯化、过滤前、过滤后、出厂水)的强化消毒技术,但应控制消毒副产物含量。
11.3.8 存在藻类暴发风险的水源,藻类暴发综合应急处理技术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 除藻时,可采用预氧化(高锰酸钾、臭氧、氯、二氧化氯等)、强化混凝、气浮、加强过滤等;
    2 除藻毒素时,可采用预氯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
    3 除藻类代谢产物类致嗅物质时,可采用臭氧、粉末活性炭吸附。当水厂有臭氧氧化工艺时,也可采用臭氧预氧化;
    4 除藻类腐败致嗅物质时,宜采用预氧化技术;
    5 同时存在多种特征污染物的情况,应综合采用上述技术。
11.3.9 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拦阻浮油的围栏、吸油装置,并应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11.3.10 水厂应急处置的加药设施宜结合常用加药设施统筹布置,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
11.3.11 设有应急净水设施的水厂,当排泥水处理系统设有回用系统时,回用系统应设置应急排放设施。

12 检测与控制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取水及输配水方式、净水构筑物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
12.1.2 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应保证给水系统安全可靠,提高和保障供水水质,且应便于运行,节约成本,改善劳动条件。
12.1.3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科学管理要求,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发展的要求。

12.2 在线检测


12.2.1 水源在线检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流型水源应检测pH值、浊度、水温、溶解氧、电导率等水质参数。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或其他可实现在线检测的特征污染物等项目。
    2 湖库型水源应检测pH值、电导率、浑浊度、溶解氧、水温、总磷、总氮等水质参数。水体存在富营养化可能时,应增加叶绿素a等项目;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或其他可实现在线检测的特征污染物等项目。
    3 地下水水源应检测pH值、电导率、浊度等水质参数,当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或其他指标存在超标现象时,应增加色度、溶解氧等项目。
    4 水源存在咸潮影响风险时,应增加氯化物检测。
    5 对规模较大、污染风险较高的水源可增加在线生物毒性检测。

12.3 控制


12.3.1 数据采集和监控(SCADA)系统应根据规模、控制和节能要求配置,并应能实现取水、输水、水处理过程及配水的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
12.3.2 应有自控系统故障时手动紧急切换装置。应能保证自控系统故障时,在电动情况下工艺设备正常运行。
12.3.3 地下水取水井群及水源地取水泵应根据用水量、出水压力、水质指标控制水泵运行数量。宜采用遥测、遥控系统。应根据当地的各类信号状况、通信距离、带宽要求和运营成本,确定选用移动通信网络或无线电台及光纤通信技术。
12.3.4 净水厂自动控制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模拟量及调节控制量较多的大、中型规模水厂可采用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水厂进水,重力流宜根据流量、压力调节阀门开度进行控制;压力流除应调节进水阀门外,也可调节控制上一级泵站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加药量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与处理后的水质进行控制。对于沉淀池,宜根据原水浊度和温度控制排泥时间。滤池宜根据滤层压差或出水浊度控制反冲洗周期、反冲洗时间和强度。对于臭氧接触池,宜根据出水余臭氧含量控制臭氧投加量。水厂出水,重力流送水时应根据出水流量调节阀门开度控制水量,压力流时应根据出水压力、流量控制送水泵运行台数或调节送水泵转速。
12.3.5 净水厂中空纤维膜微滤或超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处理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包括独立的工艺检测与自动控制子系统;
    2 膜处理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向水厂总体监控系统传送运行参数和接收其操作指令;
    3 膜处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和集散控制系统(DCS);
    4 膜系统的进水、出水、物理清洗、化学清洗系统应自动控制。配置预过滤器、真空系统时,也应自动控制。
12.3.6 配水管网中二次泵站应根据末端用户或泵站出口管网的压力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

12.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12.4.1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及安全保护功能,宜采用信息层、控制层和设备层的三层结构。
12.4.2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配置监控系统的设备层、控制层、管理层;
    2 网络结构及通信速率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操作系统及开发工具应稳定运行、易于开发、操作界面方便;
    4 应根据企业需求及相关基础设施,对企业信息化系统作出功能设计。
12.4.3 厂级中控室应就近设置电源箱,供电电源应为双回路;直流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
12.4.4 厂、站控制室的面积应视其使用功能设定,并应考虑今后的发展。

12.5 监控系统


12.5.1 水厂和大型泵站的周界宜设电子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
12.5.2 水厂和大型泵站的重要出入口通道应设置门禁系统。

12.6 供水信息系统


12.6.1供水信息系统应满足对整个给水系统的数据实时采集整理、监控整个城市供水、合理和快速调度城市供水以及供水企业管理的要求。
12.6.2供水信息系统可为城镇信息中心的一个子集,并应与水利、电力、气象、环保、安全、城市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信息互通。

附录A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 计算参数(n、Ch、△)值


A.0.1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计算参数值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271
《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CJ/T345

条文说明
10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1 本条规定了水厂排泥水处理的主要对象,即在水厂水处理过程中各工艺段常态化产生的各种不进入下一工序的弃水,包括排泥、冲洗和过滤初期产水和正常排空水。但水质突发污染时的紧急排空水不包括在内。
10.1.2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污水排放受纳水体包括天然水体和城镇排水系统两大类。原规范没有把城镇排水系统纳入,而目前国内也有把滤池反冲洗废水经调节后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因此这次修编增加城镇排水系统这一受体。若排入城镇排水系统,除了在水质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中第4.1.3条和第4.1.4条,还要考虑该排水系统对排入流量的承受能力。不能把经过处理过的排泥水排入离水厂最近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造成排水系统因末端管径小,排水系统能力不够而从检查井溢流。
10.1.3 水厂排泥水处理规模是由设计处理干泥量确定。设计处理干泥量又主要取决于设计浊度取值,设计浊度的取值与河流的流量、水位一样,是某一概率下的统计数值,不同保证率的河流流量和水位是不同的,同样的道理,不同保证率下的原水浊度也是不同的。排泥水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等于多年全量完全处理的日数与总日数的比值,设计处理干泥量应满足多年75%~95%日数的全量完全处理要求,就是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达到75%~95%。要求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越高,设计处理干泥量就越大,相应设计浊度的取值就越高,工程规模就越大。
      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对于大城市和以水库为水源的工程,超量污泥不能排入水库,又没有其他受体,原则上每一日的排泥水均应全量完全处理,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达到95%及以上,本标准规定为75%~95%,最高达到95%,主要是考虑原水浊度变化幅度特别大的水源,短时高浊度很高,如果为了追求保证率达到100%,设计浊度按这种最高浊度取值,一年中最高浊度可能只有几日,则脱水设备一年中只有几日满负荷,大部分时间闲置。因此把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上限定为95%。实际上,当原水浊度小于设计浊度时,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大于95%。在短时高浊度时段,可采用在沉淀池、排泥池和平衡池储存超量污泥,在高浊度过去后,再分期分批排出,送入脱水系统处理,即使通过临时存储还不能完全消化超量污泥,但排入天然水体的超量污泥大为减少。因此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达到95%,采取临时存储等措施,削去了短时高浊度的峰值,有可能将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提升至100%,达到零排放。目前日本就要求全量完全处理的日数达到总日数的95%。我国一些地区如西南地区的一些河流,高浊度一年有几个月时间,如果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采用95%,则设计浊度很高,要处理的干泥量很大,排泥水处理工程规模大,其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有可能超过水厂,对于一些小水厂来说不堪重负。而对于一些河流雨季流量大,原水浊度高,水深流急,混合稀释能力强,环境容量大,把一部分排泥水排入其中,不会造成淤塞,因此把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下限放宽至75%。
10.1.4 干泥量的计算一般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计算净水厂设计处理干泥量,用以确定排泥水处理的规模;第二种类型是计算某一日的干泥量,一般用于科学研究和水厂的日常管理。设计处理干泥量S0是一个随机变量,不同的保证率得出不同的设计处理干泥量S0,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越高,设计处理干泥量S0越大。95%的保证率设计处理干泥量比75%的保证率的设计处理干泥量大很多。用来计算S0的设计浊度C0不是单凭实测方法得出的,而是通过多年的系列实测浊度资料根据全量完全保证率采用数理统计方法推算得出的。计算设计处理干泥量时,采用水厂设计规模,即高日流量。而某一日的干泥量S不是随机变量,而是一个固定值,计算某一日的干泥量时,不仅要实测当日的原水浊度,而且要实测水厂当日的进水流量,不能套用水厂设计规模,因为有可能当日的流量没有达到设计规模。另外,对于低浊高色度原水,还要实测当日的色度和铁、锰以及其他溶解性固体含量。由于式(10.1.4)原水流量采用水厂设计规模,是高日流量,计算得出的设计处理处理干泥量有一定的余量,能抵消色度和铁、锰以及其他溶解性固体含量对干泥量的贡献。因此设计处理干泥量采用式(10.1.4)。
      式(10.1.4)中D代表药剂投加量,当投加多种药剂时,应分别取不同的转化系数计算后叠加;可看成是∑K2iDi,包括各种添加剂,如粉末活性炭和黏土,单位为mg/L,转化成干泥量的系数为1。若粉末活性炭等添加剂只是临时应急投加且投加时间很短,可酌情考虑不计。若粉末活性炭等添加剂需要季节性投加时,则应计入这部分干泥量。
10.1.5 设计处理干泥量可根据设计浊度取值按式(10.1.4)求出,而设计浊度取值的确定目前还没有规定,一些工程按多年平均浊度的4倍取值,一些工程按多年平均浊度的2倍取值,还有一些工程根本就没有原水浊度资料,随意确定,取值比较混乱,急需解决这一问题。按多年平均浊度的4倍取值,是日本规范所采用的经验数据。其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达到95%及以上,也就是说多年日数的95%及以上可以达到全量完全处理。日本规范的保证率规定为95%,但我国由于国情不同(我国西南地区一些河流平均浊度达到几百度,若达到保证率95%,按多年平均浊度的4倍作为设计浊度的取值,设计处理干泥量很大,不堪重负),因此我国规范规定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为75%~95%,提出设计浊度取值确定的经验计算式(10.1.5),并分别按几种典型的保证率95%、90%、85%、80%、75%列出多年平均浊度的取值倍数,以方便计算。
      理论上设计浊度的取值应按一定的保证率根据数理统计方法求出,但这需要10年以上原水浊度资料,一般工程上很难做到,而且水文计算所采用的数理统计分析也比较烦琐,按表10.1.5计算更方便一些。但是得出的计算结果偏于安全。
10.1.6 由于排泥水处理系统中的构筑物包含了处理和调蓄设施,处理设施对排泥水的浓缩倍数和污泥的回收率(捕获率)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同排泥水进入处理系统的时机、持续时间、瞬时流量和水质特性相差较大,从而使排泥水处理系统中污泥浊度和水量不断变化,但其在系统中的总量仍应保持不变。因此为了合理确定排泥水处理系统各单元的设计水力负荷与固体负荷、调蓄容量和设备选型,在排水处理工艺和系统构成确定后,应进行系统的水量和泥量的平衡计算。
      在水量和泥量平衡计算分析时,水量应按各构筑物的设计或实际运行排水量计,泥量可按下列原则计算得出:
    (1)沉淀(澄清)池排泥水的固体平均浓度可按0.5%计;
    (2)气浮池泥渣中的固体平均浓度可按1%计;
    (3)砂滤池反洗废水中的悬浮固体SS平均含量可按300mg/L~400m/L计;
    (4)初滤水和炭吸附池反洗废水中的固体量则可忽略不计。
10.1.7 排泥水经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浓缩和脱水处理后,系统最终后会产生浓缩分离水、脱水分离水和一定含水率的脱水污泥三种产物,其中浓缩分离水的容量最大。因此为减少外排水和充分利用水资源,对尚具有一定回用价值和回用风险较小的浓缩分离水,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考虑全部或部分回用,并应按本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根据充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要求,滤池反冲洗水可以加以回收利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水厂采用了回收利用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但随着人们对水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对回用水中的锰、铁等有害物质的积聚,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关注的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的积聚,对由此产生的水质风险应予重视并做必要的评估。因此在考虑回用时,要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而影响出水水质,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再回用,以达到既能节约水资源又能保证水质的目的。
      发生于1993年美国密尔沃基市的严重的隐孢子虫水质事故,引起各国密切关注。事故的原因之一是利用了滤池冲洗废水回用。为此美国等国家制定了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条例。加州、俄亥俄州等对回流水量占总进水量的比例做了规定。因此本标准规定滤池反冲洗水回用应尽可能均匀,并在第10.7.1条对回流比做了规定。
10.1.8 因原水浊度一年四季是变化的,且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保证率最大为95%,因此当实际发生的排水量或干泥量超出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负荷时,为保障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应留有一定的处理超量泥水的富裕能力,并在系统中设置应急超越设施和排放口。
10.1.9 对排泥水处理构筑物个数或分格数做一定的规定,主要是满足处理构筑物维修和清洗时的排泥水处理系统能维持一定规模的运行能力。
10.1.10 由于排泥水处理系统所处理的泥量主要来自沉淀池排泥,而沉淀池排泥水多采用重力流入排泥池,如果排泥水处理系统离沉淀池太远,造成排泥池埋深很大,因此排泥水处理系统应尽可能靠近沉淀池。当水厂地形有高差可利用时,为减少管道埋深,宜尽可能位于地势较低处。
10.1.11 一些水厂净化构筑物先建成投产,排泥水处理系统后建,厂内未预留排泥水处理用地,需在厂外择地新建。厂外择地不仅离沉淀池远,而且还有可能地势较高。因此应尽可能把调节构筑物建在水厂内,以保证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能重力流入调节池,使排泥池和排水池的埋深不至于因距离远而埋深太大。 
10.2.1 目前国内外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一般由调节、浓缩、平衡、脱水、泥饼处置等基本工序组成。根据各水厂所处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厂沉淀池排泥浓度,其排泥水处理系统可选择其中一道或全部工序组成。例如,一些小水厂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小城镇,附近有大河流,水环境容量较大,处理工艺可相对简单一些。当沉淀池排泥浓度达到含固率3%,则可不设浓缩池,沉淀池排泥水经调节后,可直接进入脱水工序,如北京市第三水厂沉淀池选型采用高密度沉淀池,高密度沉淀池排泥水经调节后进入离心脱水机前平衡池。
10.2.2 尽管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所采用的基本工序相同,但由于各水厂排泥水的性状差别很大,各水厂采用的脱水机种类不同,各工序的子工艺也不尽相同。如果脱水机选用板框压滤机,则脱水前处理即浓缩和脱水工序的子工艺可相对简单,可以采用一般加药前处理,甚至无加药前处理方式。如果选用带式压滤机,前处理方式要相对复杂一些,除了投加高分子絮凝剂外,可能还要投加石灰。对于排泥水性状是难以浓缩和脱水的亲水性泥渣,在国外,还需要在浓缩池前投加硫酸进行酸处理。因此各工序的子工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通过试验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2.3 沉淀池排泥平均含固率(排泥历时内平均排泥浓度)大于或等于3%时,一般能满足大多数脱水机械的最低进机浓度要求,因此可不设浓缩工序。但调节工序应采用分建式,不得采用综合排泥池,因为含固率较高的沉淀池排泥水被流量大、含固率低的滤池反冲洗废水稀释后,满足不了脱水机械最低进机浓度的要求。若浮动槽排泥池,则效果更好。
10.2.4 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在厂内设调节工序有以下优点:
    (1)由于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均为间歇性排放,峰值流量大,而在厂内设调节工序后,可均质、均量连续排出,减小排放流量,从而减小排泥管管径和排泥泵流量。若采用天然沟渠输送,由于间歇性排放峰值流量大,有可能造成现有沟渠壅水、淤积而堵塞。
    (2)若考虑滤池反冲洗废水回用,则只需将沉淀池排泥水调节后,均质、均量输出。
10.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常排泥水处理系统的分离水多采用外排方式,浓缩设施所用的混凝剂或高分子凝聚剂不一定满足饮用水涉水卫生要求。此外,为提高脱水污泥的含固率,脱水设备所用的高分子凝聚剂一般为不能用于饮用水的阳离子或非离子型。因此当回用至净水系统时,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Ⅰ一般规定
10.3.1 调节构筑物按组合形式分为分建式与合建式,分建式是排泥池与排水池分开建设,即单独设排泥池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单独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等。合建式是排泥池与排水池合建,也称综合排泥池,既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又同时接纳和调节反冲洗废水,两者在池中混掺。由于沉淀池排泥水含固率比反冲洗废水高很多,混掺后沉淀池排泥水被反冲洗废水稀释,大幅度降低了进入浓缩池的排泥水浓度,影响浓缩效果。
    排泥水回收利用主要是回收滤池反冲洗废水,反冲洗废水含固率低,水质比沉淀池排泥水好,原水所携带的有害物质主要浓缩在沉淀池排泥水里,分建式有利于反冲洗废水回收利用。因此一般推荐采用分建式。
10.3.2 调节池(包括排水池和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尽可能均匀、连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排泥池出流一般流至下一道工序重力连续式浓缩池,重力连续式浓缩池要求要求调节池出流连续、均匀。
    (2)排泥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包括经排水池调节后的滤池反冲洗废水)回流至水厂重复利用时,为了避免冲击负荷对净水构筑物的不利影响,也要求调节池出流连续、均匀。
10.3.3 调节池按其调节功能又可分为匀质、调量调节池和调量调节池,匀质、调量调节池的池中应设置扰流设施,如潜水搅拌器,对来水进行均质,利用池容对间歇来水进行调量,形成连续均匀出水。调量调节池可不设扰流设施,只有利用池容进行调量的功能。由于没有扰流设施,池中泥渣产生沉淀,因此应设置沉泥取出设施,如刮泥机,规模较小的,可设泥斗;其上清液则应经水面溢流取出。
10.3.4 调节池靠近沉淀池和滤池,可缩短收集管长度并为排泥水的重力流入创造有利条件。当重力流入不会导致调节池埋设过大时,采用重力流入方式,可减少系统中提升环节和水厂维护工作量。
10.3.5 当调节池出流设备发生故障时,为避免泥水溢出地面,应设置溢流口。
    设置放空设施是便于清洗调节池。当高程允许时,可采用放空管;当高程不足时,可在池底设抽水坑,用移动排水设备放空。
Ⅱ 排水池
10.3.6 排水池的入流来自滤池反洗水,出流对象可以是浓缩、回用(水质许可时)或排放(水质许可时),其入流和出流的时机、持续时间和流量变化较大。通常情况下,水厂滤池冲洗计划均以日为周期来设计或安排。因此应结合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进行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计算分析,并考虑一定的余量后确定。对于新建水厂可按设计运行工况计算分析,对已建水厂则宜按实际生产运行工况计算分析。
    水厂如有初滤水排放,当滤池反洗水水质符合直接回用要求时,初滤水可纳入反洗水排水池;当滤池反洗水水质不符合直接回用要求时,则应单独设置初滤水排水池。
10.3.7 由于出流对象可以是浓缩、回用(水质许可时)或排放(水质许可时),在采用水泵排出时,按不同出流对象的入流条件和要求来配置水泵设备和设置一定的备用能力,可保证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此外,为适应短时或应急超量废水的排放要求,水泵配置上应考虑这部分的能力。
Ⅲ 排泥池
10.3.8 排泥池的入流来自沉淀池排泥水,出流对象则是浓缩池,其入流和出流的时机、持续时间和流量变化较大。通常情况下,水厂沉淀池排泥计划均以日为周期来设计或安排。因此应结合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进行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计算分析,并考虑一定的余量后确定。对于新建水厂可按设计运行工况计算分析,对已建水厂则宜按实际生产运行工况计算分析。
10.3.9 由于出流对象可以是浓缩或排放(水质许可时),在采用水泵排出时,按不同出流对象的入流条件和要求来配置水泵设备和设置一定的备用能力,可保证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此外,为适应短时或应急超量泥水的排放要求,水泵配置上应考虑这部分的能力。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0 排泥池与排水池分建,主要原因之一是避免沉淀池排泥水被反冲洗废水稀释,以提高进入浓缩池的初始浓度,提高浓缩池的浓缩效果。当调节池采用分建式时,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对沉淀池排泥水进行初步浓缩,进一步提高进入浓缩池的初始浓度。虽然多了浮动槽,但提高了排泥池和浓缩池的浓缩效果。
10.3.11 浮动槽排泥池是分建式排泥池的一种形式,以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为主,因此其调节容积计算原则同本标准第10.3.8条。由于采用浮动槽收集上清液,上清液连续、均匀排出,使液面负荷均匀稳定。因此这种排泥池如果既在容积上满足调节要求,又在平面面积及深度上满足浓缩要求,则具有调节和浓缩的双重功能。一般来说,按面积和深度满足了浓缩要求,其容积也一般能满足调节要求。因此池面积和深度可先按重力式浓缩池设计,然后再核对是否能满足调节要求。目前国内北京市第九水厂和深圳市笔架山水厂采用这种池型。
    设置固定式溢流设施的目的是防止浮动槽一旦发生故障时,作为上清液的事故溢流口。
10.3.12 由于浮动槽排泥池具有调节和浓缩的双重功能,因此浓缩后的底泥与澄清后的上清液必然要分开,底泥由主流程排泥泵输往浓缩池,上清液应另设集水井和水泵排出。
Ⅴ 综合排泥池
10.3.14 池中设扰流设备,如潜水搅拌机、水下曝气等,用以防止池底积泥。
10.4.1 目前,在排泥水处理中,大多数采用重力式浓缩池。重力式浓缩池的优点是日常运行费低,管理较方便;另外,由于池容大,对负荷的变化,特别是冲击负荷有一定的缓冲能力,适应原水高浊度的能力较强。目前,国内重力式浓缩池用得最多,其中又以辐流式浓缩池应用最广,另一种形式高效斜板浓缩池在占地面积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当排泥水悬浮固体含量较小且沉降性能较好时,可采用离心浓缩。当排泥水悬浮固体含量较小且沉降性能较差时,可采用气浮浓缩。
10.4.2 每一种类型脱水机械对进机浓度都有一定的要求,低于这一浓度,脱水机不能适应。例如,板框压滤机进机浓度可要求低一些,但含固率一般不能低于2%。又如,带式压滤机则要求大于3%,含固率太低,泥水有可能从滤带两侧挤出来。对于离心脱水机,如果浓缩设备不够完善,进机浓度达到含固率3%的保证率较低,则脱水机应适当选大一些,样本上提供的产率是一个范围,宜取低限或小于低限,大马拉小车,使脱水机在低负荷下工作,这样可适当提高离心脱水机内堰板高度,增加泥水在脱水机内的停留时间,来提高固体的回收率和泥饼的含固率。增加泥水在脱水机内的停留时间,相当于对泥水进行了预浓缩,但会增加脱水机的台数,增加日常耗电,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10.4.3 国内外重力式浓缩池一般多采用面积较大的中心进水辐流式浓缩池。虽然斜板浓缩池占地面积小,但斜板需要更换,容积小,缓解冲击负荷的能力较低。因此本条规定仍以辐流式浓缩池作为重力式浓缩池的主要池型。
10.4.4 本条是关于重力式浓缩池面积计算的原则规定。
    浓缩池面积一般按通过单位面积上的固体量即固体通量确定。但在入流泥水浓度太低时,还要用液面负荷进行校核,以满足泥渣沉降的要求。
10.4.5 固体通量、液面负荷、停留时间与入流污泥的性质、浓缩池形式等因素有关。因此原则上固体通量、液面负荷及停留时间应通过沉降浓缩试验确定,或者按相似工程运行数据确定。
    泥渣停留时间一般不小于24h,这里所指的停留时间不是水力停留时间,而是泥渣浓缩时间,即泥龄。大部分水完成沉淀过程后,上清液从溢流堰流走,上清液停留时间远比底流泥渣停留时间短。由于排泥水从入流到底泥排出,浓度变化很大,例如,排泥水入流浓度为含水率99.9%,经浓缩后,底泥浓度含水率达97%。这部分泥的体积变化很大,因此泥渣停留时间的计算比较复杂,需通过沉淀浓缩试验确定。一般来说,满足固体通量要求,且池边水深有3.5m~4.5m,则其泥渣停留时间一般能达到不小于24h。
    对于斜板(斜管)浓缩池固体负荷、液面负荷,由于与排泥水性质、斜板(斜管)形式有关,各地所采用的数据相差较大,因此宜通过小型试验,或者按相似排泥水、同类型斜板数据确定。
10.4.7 重力式浓缩池的进水原则上是连续的,当外界因素的变化或设计不当造成进水不能连续而形成间歇式进水时,严重影响浓缩效果,可设浮动槽收集上清液,提高浓缩效果。
10.5.1 通常情况下,浓缩池排泥与脱水设备的工作时机、持续时间、出流和入流流量并不一致。此外,浓缩池排泥一次排泥周期内的浓度也会有一定的变化,因此在浓缩池排泥与脱水设备设置平衡池,可起到平衡流量和稳定脱水设备的进泥浓度的作用。
10.5.2 平衡池的入流来自浓缩池排泥,出流对象则是脱水设备,其入流和出流的时机、持续时间和流量变化较大。通常情况下,浓缩池排泥和脱水设备工作时机与持续时间是以日为周期来设计。因此应按浓缩池排泥和脱水设备设计运行工况,进行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计算分析,并考虑一定的余量后确定。根据目前国内外已建净水厂排泥水处理设施的情况,若采用重力浓缩池进行浓缩,调节容积相对较大,应付原水浊度及水量变化的能力较强,平衡池的容积可小一些;若采用调节容积较小的斜板浓缩或离心浓缩,则平衡池容积宜大一些。
10.5.3 采用圆形或方形有利于匀质防淤设备的合理布置。池中设潜水或立式搅拌机等匀质防淤设备,主要用以保持浓缩污泥的浓度稳定和防止池底积泥。
10.5.4 排泥管管径的确定应满足不淤流速的要求。当排泥水处理规模较小时,为满足不淤流速要求,所选管径可能小于本条规定的最小管径,为防止出现因管径过小而淤塞管道,应设置管道冲洗设施。通常可采用厂用水作为冲洗水源。

Ⅰ一般规定
10.6.1 目前国内外泥渣脱水大多采用机械脱水。当气候条件比较干燥,周围又有荒地可供利用时,规模较小的水厂也可采用干化场脱水。
10.6.2 脱水机械的选型既要适应前一道工序排泥水浓缩后的特性,又要满足下一道工序泥饼处置的要求。由于每一种类型的脱水机械对进机浓度都有一定的要求,低于这一浓度,脱水机难以适应,因此浓缩工序的泥水含水率是脱水机械选型的重要因素。如浓缩后含固率仅为2%,则宜选择板框压滤机。另外,下一道工序也影响机型选择,如为防止污染要求前一道工序不能加药,则应选用无加药脱水机械(如长时间压榨板框压滤机)等。
    用于水厂泥渣脱水的机械目前主要采用板框压滤机和离心脱水机。带式压滤机国内也有使用,但对进机浓度和前处理的要求较高。因此本标准提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6.3 脱水机的产率和对进机浓度的要求不仅与脱水机本身的性能有关,而且还与排泥水的特性(如含水率、泥渣的亲水性等)有关。进机含水率越高,泥渣的亲水性越高,脱水后泥饼的含固率越低,脱水机的产率就越低。因此脱水机的产率及对进机浓度要求一般宜通过对拟采用的机型和拟处理的排泥水进行小型试验后确定。脱水机样本提供的相关数据的范围可作为参考。
    受温度的影响,脱水机的产率冬季与夏季区别很大,冬季产率较低,在确定脱水机的产率时,应适当考虑这一因素。
10.6.4 由于超量泥水不进入脱水工序,进入脱水工序的是设计处理干泥量,因此所需脱水机的台数应根据设计处理干泥量、每台脱水机单位时间所能处理的干泥量(即脱水机的产率)及每日运行班次确定,正常运行时间可按每日1班~2班考虑。脱水机可不设备用,当脱水机故障检修时,可用增加运行班次解决。但总台数一般不宜少于2台。
10.6.5 泥水在脱水前进行化学调质,由于泥渣性质及脱水机型的差别,药剂种类及投加量宜由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运行经验确定。若无试验资料和上述数据,当采用聚丙烯酰胺作药剂时,板框压滤机可按干固体质量的2‰~3‰,离心脱水机可按干固体质量的3‰~5‰计算加药量。
10.6.6 在脱水机间内,除脱水设备外,泥饼输送设备通常需要占据相当的空间和面积,因此在布置脱水机间时应综合考虑两者各自对空间和平面的需求。
10.6.7 把泥饼从脱水机输送到填埋地点要经过两个阶段,一个是厂内输送阶段,一个是厂外运输阶段。厂内输送即从脱水机到泥饼间,泥饼的输送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方式是脱水后的泥饼经输送带如皮带运输机或螺旋输送机先送至泥饼堆积间,再用铲车等装载机将泥饼载入运输车运走。泥饼堆置间按3d~7d的泥饼发生量设计。
    第二种方式是泥饼经皮带运输机或螺旋输送机送到具有一定容积的料仓内储存,当料仓内泥饼达到一定容量时,打开仓底部弧门卸料。料仓容量应大于1台运输车的载重量,底部空间的高度应能通过运输工具,并满足操作弧门开启卸料的要求。
    第三种方式是设置一个泥斗,泥斗容量较小,泥饼不在泥斗中储存,泥斗只起便于收集泥饼和通道的作用。泥斗底部空间的高度应能通过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直接放在泥斗下面等候皮带运输机或螺旋输送机转送过来的泥饼。
    这三种厂内输送方式应根据所处理泥量的多少,泥饼的出路及厂外运输条件确定。当泥量多、泥饼的出路经常变换不稳定,厂外运输条件不太好时,宜采用第一种方式,例如,赶上雨雪天气,路不好走;或者运输路线要经过闹市区,只能晚上运输或者是泥饼还临时找不到出路,泥饼可临时储存在泥饼堆置间。第二种方式泥饼的装载速度快,可以很快装满运泥车辆外运,节省了运输工具等待的时间,提高了运输效率,不需要像第三种方式那样,车等泥饼,运输工具的使用效率低;而且也不需要装载铲车。节省了运行费用,还改善了工作环境。第二种方式适用于运距较长,需要充分发挥运输工具效率的情况。第三种方式不需要建造泥饼间储存泥饼,也不需要装载铲车,工程投资较其他两种方式低,适用于所处理的泥量较小,厂外运输距离不长这种情况。
10.6.8 脱水机间在设备冲洗、维修时地面会留下部分泥水,泥饼间地面则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较多泥水。为保持室内适度的整洁度,需定期进行地面冲洗,故应设有及时排除冲洗废水的地面排水系统。由于泥水中含有一定量的泥沙,故排水管布置上应设有方便管中淤积泥沙清通设施。
10.6.9 泥水和泥饼会散发出泥腥味,因此脱水间内应设置通风设施,进行换气。因离心脱水机和板框压滤机的进泥压榨泵工作时会产生较大的噪声,故应采取消除噪声的措施,通常可通过设隔音墙和吸音板等措施。
10.6.10 脱水机分离水的悬浮固体含量通常可达数千到上万ppm,且分离水的浓度与流量变化因脱水设备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变化规律,设置分离水回收井调节后,可使排水保持持续、稳定和均匀,有效减少排出管的淤积现象。
10.6.11 因浓缩泥水在管道内容易淤积,需定期冲洗清淤,故应设冲洗水注入口和排出口。因管道弯头处最容易磨损和淤积,且不易清洗,故应设置容易拆卸和更换的弯头。
10.6.12 脱水机房应尽可能靠近浓缩池,主要是为了缩短输送浓缩泥水的管道长度,减少容易堵塞的弯头、三通等零件。以减少日常维修维护工作量。
Ⅱ 板框压滤机
10.6.13 因板框压滤机是通过高压压榨实现对泥水的分离,并可分离部分吸附于污泥颗粒上的毛细水,泥水分离的效率高于离心脱水,故其进泥的浓度要求通常低于离心机。在进泥浓度给定的条件下,设计选型时除对固体通量和泥水流量这两项设备主要规模性能参数提出要求外,还应对脱水泥饼含固率和固体回收率这两项设备主要质量性能参数提出要求。因板框压滤机脱水效率较高,故对其泥饼含固率和固体回收率应达到的性能指标提出较高的要求。
10.6.14 板框压滤机每工作一批次,其滤水滤布上的滤水微孔会有较严重的堵塞而影响下一批次的工作性能。通常采用高压水对滤布进行强化清洗可有效恢复其滤水性能。
10.6.15 由于板框压滤机总重量可达百吨以上,整体吊装比较困难,宜采用分体吊装。起重量可按整机解体后部件的最大重量确定。如果安装时不考虑脱水机的分体吊装,宜结合更换滤布的需要设置单轨吊车。
10.6.16 滤布应具有强度高、使用寿命长、表面光滑、便于泥饼脱落。由于各种滤布对不同性质泥渣及所投加的药剂的适应性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滤布的选择应对拟处理排泥水投加不同药剂进行试验后确定。
10.6.17 本条是关于板框压滤机投料泵配置的规定:
    (1)为了在投料泵的输送过程中,使化学调质所形成的絮体不被打碎,宜选择容积式水泵。
    (2)由于投料泵启、停频繁,且浓缩后的泥水浓度大,因此宜采用自灌式启动。
Ⅲ 离心脱水机
10.6.18 离心脱水机有离心过滤、离心沉降和离心分离三种类型。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浓缩和脱水,其介质是一种固相和液相重度相差较大、固相粒度较小的悬浮液,适用于离心沉降类脱水机。离心沉降类脱水机又分立式和卧式两种,水厂脱水通常采用卧式离心沉降脱水机,也称转筒式离心脱水机。
10.6.19 由于离心脱水是通过2500倍~3500倍的重力加速度所产生的离心力来实现泥水的重力分离,对吸附于污泥颗粒上的毛细水几乎无任何分离作用,故其进泥浓度的要求高于板框压滤机,而脱水泥饼含固率和固体回收率性能要求则相应低于板框压滤机。
10.6.20 分离因数是离心脱水机的一项重要的辅助性能参数,代表了重力加速度的倍数,通常在2500~3500。当无试验数据支撑和可参照经验时,可将该参考性能指标作为设备选型的一项技术要求提出。
10.6.21 离心脱水机工作时因高速旋转而产生很高的噪声,为消除噪声对工作人员的职业接触危害,应采取隔离和降噪措施,使脱水机房内外的噪声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规定的限值内。
10.6.22 离心脱水机前应设置污泥切割机可对泥渣中长纤维及较大的物体进行有效切割,避免其缠绕离心脱水机螺旋和堵塞离心脱水机排泥口。
Ⅳ 干化场
10.6.23 与机械脱水不同,因干化场设计面积的计算采用了平均干泥量作为基数之一,因此合理选用平均干泥量非常重要。当原水水质数据较为充分时,宜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宜以出现频率最高的干泥量作为平均干泥量。
10.6.24 由于干化周期和干泥负荷与泥渣的性质、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雨量、年平均蒸发量等因素有关。因此宜通过试验确定或根据以上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10.6.25 对单床面积做此建议范围,是基于布泥、透水和排水的均匀性考虑。床数不宜少于2个,是为了满足干泥清运期间系统仍可维持工作。
10.6.26 布泥的均匀性是干化床运作好坏的重要因素,而布泥的均匀性又与进泥口的个数及分布密切相关。当干化场面积较大时,要布泥均匀,需设置的固定布泥口个数太多,因此宜设置桥式移动进泥口。
10.6.29 干化场运作的好坏,迅速排除上清液和降落在上面的雨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干化场四周应设上清液及雨水的排除装置。排除上清液时,一部分泥渣会随之流失,而可能造成上清液悬浮物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因此在排入厂外市政排水管道前应采取一定措施,如设沉淀池等。 
Ⅰ 一般规定
10.7.1 水厂排泥水水质与原水水质密切相关,是原水水质的浓缩。一些排泥水只是悬浮物含量高,可直接回流至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后进入沉淀、过滤等水处理环节,去除悬浮物。但也有一些排泥水除悬浮物含量高外,一些有害指标也超标,如果不经处理直接回用,会造成铁、锰及有害生物指标藻类、两虫指标的循环往复而富集,并堵塞滤池,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排泥水经过处理后,根据处理的程度,可进入混凝沉淀(澄清)、滤池、颗粒活性炭吸附池,或经消毒后直接进入清水池。例如,北京市第九水厂滤池反冲洗废水和浓缩池上清液经膜处理后,送入颗粒活性炭吸附池。
    排泥水是否回用,特别是排泥水水质较差,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回用,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如果当地水源充足,经过处理后再回用,经济上不合算,也可弃掉。
    回流水量在时空上均匀分布是指在时间上尽可能24h连续均匀回流,在空间上均匀分布是要求回流水量不能集中回流到某一期或某一点,即要求全部回流水量与全部原水水量均匀混合。应避免集中时段回流对水厂稳定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10.7.2 当反冲洗废水和初滤水水质相差很大,反冲洗废水水质不符合直接回用要求,需要处理后再回用时,则应分别设排水池进行调节。以避免两者混合后再行处理的不经济做法。
10.7.3 在回流管路上安装流量计,可实现对回流比和投药量的合理控制。
10.7.4 回流泵采用变频调速可根据水厂实际处理流量对回流量和回流比进行合理控制。保障水厂在各种运行流量下均能稳定运行。
Ⅱ 膜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5 由于微滤或超滤膜对水中有机物、氨氮和藻源性有机物几乎无去除能力,为防止回用过程中的有害物的富集,在原水有机物、氨氮和藻含量较高时不主张采用膜法用于水厂滤池反冲洗废水的回用处理。
10.7.6 滤池反冲洗废水中主要含有悬浮物,采用适度的混凝或混凝沉淀预处理,将有助于提高膜处理系统的处理效率。预处理后的出水浊度指标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确定,基于国内已有工程案例的经验,预处理后的出水浊度宜小于或等于15NTU。
10.7.7 排水池的进水是间歇和不均匀的,经排水池调节后出水是连续和均匀的,这符合膜处理系统进水的要求。排水池的调节容积按大于最大一次反冲洗水量确定。如果排水池与膜处理反冲洗废水同步建成,则排水池可作为膜处理系统进水的调节池,排水泵可作为进入膜处理的提升泵。如果是后建,是否新建调节池视具体情况而定。北京市第九水厂膜处理反冲洗废水另设进水调节池,调节容积按最大一次反冲洗水量的1.5倍设计。
10.7.8 滤池反冲洗废水中悬浮物的含量较高,平均约为300mg/L~400mg/L,因此,滤池反冲洗废水进入膜处理之前即使经过了预处理,膜通量仍宜选用低值。
10.7.9 考虑到水厂清水池中的水已经消毒,因此膜系统出水须经消毒后才可进入清水池。由于微滤或超滤膜无法有效去除水中微量有机物或嗅味物质,所以当水厂净水工艺中具有能够有效去除这些物质的颗粒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设施时,同时对水厂出水的微量有机物含量或嗅味有较高要求时,膜系统出水宜进入这些设施再处理。
Ⅲ 气浮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10 由于微滤或超滤膜对水中有机物、氨氮和藻源性有机物几乎无去除能力,为防止回用过程中的有害物的富集,在原水有机物、氨氮和藻含量较高时不主张采用膜法对滤池反冲洗废水进行回用处理,可采用气浮工艺处理这种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11 由于气浮只适于原水浊度小于100mg/L,而反冲洗废水悬浮物含量一般大于100mg/L,因此气浮工艺前应有混凝沉淀等预处理设施。
10.8.1 目前,国内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的脱水泥饼,基本上都是采用地面填埋的方式处置。由于地面填埋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还有可能造成新的污染。此外,因泥饼含水率太高,受压后强度不够,有可能造成地面沉降。因此有效利用才是未来泥饼处置的方向。
10.8.3 当泥饼填埋场远期规划有其他用途时,填埋应能适用该规划目标。例如规划有建筑物时,应考虑填埋后如何提高场地的地耐力,对泥饼的含水率及结构强度应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规划为公园绿地,则填埋后泥土的性状不应妨碍植物生长。
10.8.4 对于泥饼的处置,国外有单独填埋和混合填埋两种方式。国内水厂脱水泥饼处置目前大多数采用单独填埋,其原因是泥饼含水率太高,难以压实。如果条件具备,如泥饼含水率很低,能承受一定的压力,满足城市垃圾填埋场的要求,宜送往垃圾填埋场与城市垃圾混合填埋。

11 应急供水
11.1.2 本条对参与应急供水的相关设施的基本能力和应急模式做了规定。规定应急净水设施、应急水源与常用水源的工程切换设施具备快速切换功能,是实现尽快启动应急供水和消除事件影响的必要条件。城镇配水管网具备一定的域外调水能力,可有力保障应急供水期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维持社会稳定。
11.1.3 对城市供水具有重要作用的集中式水源工程和主力水厂具备应急净化处理能力,可有效保证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在一定条件下,充分发挥从水源到水厂现有设施的应急净水能力,不仅可节约应急净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成本,还可实现快速启动应急净水设施的目标。
11.1.4 在确定应急水源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供水风险的持续时间,另一方面要考虑到风险期的日需水量。对于水资源丰富的城市,风险期日需水量可按平时的日需水量考虑。对于水资源贫乏的城市,应急水源的建设可只考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风险期日需水量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用水特征,可按平时日需水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压缩。
    应急供水时,应按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顺序,降低供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根据分析《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规定了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包括饮用、厨用、冲厕和淋浴。
11.2.1 应急水源的规划水量可按规划期总需水量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根据各城市的水源实际情况进行规划,但应该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
11.2.2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不具备应急水源建设条件时,应考虑域外建设应急水源,考虑几个城市之间的相互备用。当城市采用外域应急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应急水源时,应根据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综合考虑,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内的城市用水需求平衡。
11.2.4 由于水源保护的要求不同,应急水源水质可能和常用水源存在一定差异,其水质如能与常用水源相近、水量可满足应急供水期间的需求或水质能经过水厂应急处理实现基本达标,则供水风险期进行水源切换后,可有效保证水厂出水水质基本达标的要求。
11.3.1 为提高城镇供水系统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应通过对城市供水总体情况及水源地、水厂潜在风险及现有输配水与净水设施的基础资料收集,分析城市突发性水源污染的潜在风险(包括点源污染源、面源污染源和移动源污染)等,并对城市供水系统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风险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所需应对的突发污染物的种类和应采取应急净水措施。应急净水措施可包括新建设施和对现有从水源到水厂的输配水、调蓄以及水厂净水设施的充分利用或适度改造利用。
11.3.2 不同的污染物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技术,各种应急处理技术的适用范围和工艺及其参数的选用等,除可按本规定执行外,也可参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建议的有关方法实施。
11.3.3 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可以去除农药、芳香族和其他有机物等一些污染物。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可以去除饮用水相关标准中农药、芳香族和其他有机物等61种污染物。农药类:滴滴涕、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马拉硫磷、内吸磷、敌敌畏、敌百虫、百菌清、莠去津(阿特拉津)、2,4-滴、灭草松、林丹、六六六、七氯、环氧七氯、甲草胺、呋喃丹、毒死蜱。芳香族: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一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以偏三氯苯为例)、挥发酚(以苯酚为例)、五氯酚、2,4,6-三氯苯酚、2,4-二氯苯酚、四氯苯、六氯苯、异丙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胺、联苯胺、多环芳烃、苯并芘、多氯联苯。其他有机物:五氯丙烷、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石油类、环氧氯丙烷微囊藻毒素、土臭素、二甲基异莰醇、双酚A、松节油、苦味酸。
      由于污染物的品种和污染程度的不确定性,通常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试验验证,确定实际投加量,故规定粉末活性炭设计应急投加量在20mg/L~40mg/L的基础上适度留有一定的富裕能力,以适应实际需求。实现适度富裕能力的基本方法可采用提高粉末活性炭炭浆配置和投加设备炭浆浓度的适用范围,如从常规的5%提高到10%,或适度增加炭浆配置和投加设备的备用能力等。
11.3.4 弱碱性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铅、锌、铜、镍等金属污染物。在水厂混凝剂投加处加碱(液体氢氧化钠),调整水的pH值至弱碱性,生成不溶于水的沉淀物,通过混凝沉淀过滤去除,再在过滤后加酸(盐酸或硫酸)调整至中性。混凝剂可以采用铝盐或铁盐,在较高pH值条件下运行应优先采用铁盐,以防止出水铝超标。水厂需设置相应的酸、碱药剂投加设备和pH值监测控制系统,其中加碱设备的容量一般按pH值最高调整到9.0考虑,加酸设备按回调pH值至原出厂水pH值考虑。
      弱酸性铁盐沉淀法适用于锑、钼等污染物。混凝剂采用铁盐(聚合硫酸铁或三氯化铁),在水厂混凝剂投加处加酸(对应为盐酸或硫酸),调整水的pH值至弱酸性,在弱酸性条件下用氢氧化铁矾花吸附污染物,通过混凝沉淀去除,再在过滤前加碳酸钠,调整至中性,以保持水质的化学稳定性。当高投加量混凝剂带入杂质二价锰较多时,需在过滤前增加氯化除锰措施。水厂需设置相应的酸、碱药剂投加设备和pH值监测控制系统,其中加酸设备的容量一般按pH值最低调整到5.0考虑,加碱设备按回调pH值至原出厂水pH值考虑。
      硫化物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汞、铅、锌等污染物。沉淀剂采用硫化钠,投加点设在混凝剂投加处,把水中污染物生成难溶于水的化合物,在后续的混凝沉淀过滤中去除,多余的硫化物在清水池中用氯分解成无害的亚硫酸根和硫酸根。水厂需设置硫化钠投加设施,最大投加量一般按1.0mg/L设计。
      预氧化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铊、锰、砷等污染物。预氧化剂采用高锰酸钾、氯或二氧化氯,投加点设在混凝剂投加处,把水中的一价铊氧化为三价铊、二价锰氧化为四价锰,从而生成难溶于水的化合物,在后续的混凝沉淀过滤中去除。除砷必须采用铁盐混凝剂,原水中的三价砷需先氧化为五价砷,如原水中的砷主要为五价砷可以不用预氧化。水厂需设置预氧化的氧化剂投加设施,高锰酸钾最大投加量一般按1.0mg/L设计。
    预还原化学沉淀法适用于六价铬污染物,还原剂可采用硫酸亚铁、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等。投加点设在混凝剂投加处。把六价还原成难溶于水的三价铬,在混凝沉淀过滤中去除。
    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试验验证,确定运行的工艺条件和药剂投加量。
11.3.5 由于常规处理工艺水厂已有氯或二氧化氯等消毒工艺设施,深度处理工艺水厂则还有臭氧氧化工艺设施,因此从考虑应急净水需要,设计中应适度提高这些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以节约工程投资和方便运行维护。
11.3.6 应对难于吸附或氧化的挥发性污染物的方法适用于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甲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总量等饮用水相关标准中的15项污染物。
    曝气吹脱应尽量利用从取水口到水厂的具有自由液面的既有设施来实施,如泵房前池和出水井、输水系统中的调蓄水池、水厂配水井等。
11.3.7 发生水源大规模微生物污染时,特别是在发生地震、洪涝、流行病疫情暴发、医疗污水泄漏等情况下,水中的致病微生物浓度会大大增加,此时需采用强化消毒技术。设计中除应适度增强加注设备的备用能力外,加注管线和加注点的设置应具有适应多点加注的可能,并便于常态加注与应急加注的快速灵活切换。
    加注点的设置还应结合水厂净水工艺流程特点,避免应急加注时消毒副产物可能超标的现象出现。
11.3.8 藻类暴发时不仅对水质安全带来威胁(如藻毒素、嗅、味等超标),同时对水厂稳定运行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如干扰混凝影响沉淀效果、堵塞滤床等),而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可有效控制和消除上述共生的不利现象
11.3.10 应急处理药剂的加药设施与水厂常用加药设施进行统筹布置设计,不仅可方便水厂安全管理,也可节约工程投资。
11.3.11 由于应急净水期间水厂处理设施的污染负荷增加,转移到其排泥水中的污染物会高度富集,因此从保障水厂水质安全考虑,采用排泥水回用系统的水厂应设置应急排放设施,以备水厂应急净水期间临时排除回用风险极大的排泥水。

12 检测与控制
12.1.1 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涉及内容很广,本章内容主要是规定一些检测与控制的设计原则,有关仪表及控制系统的细则应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
    本章中所提到的检测均指在线仪表检测。
    给水工程检测及控制内容应根据原水水质、采用的工艺流程、处理后的水质,结合当地生产管理运行要求及投资情况确定。有条件时可优先采用集散型控制系统,系统的配置标准可视城市类别、建设规模确定。城市类别、建设规模按《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执行。建设规模小于5×104m3/d的给水工程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检测与控制。
12.1.2 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使用应有利于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自动控制设计应以保证出厂水质,节能、经济、实用、保障安全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为原则。自动化控制方案的确定,应通过调查研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1.3 根据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及要求选择系统类型,系统设计要兼顾现有及今后发展。
12.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必须设有测量水源井水位的仪表。为考核单井出水量及压力应检测流量及压力。井群一般超过3眼井时,建议采用“三遥”控制系统,为便于管理必须检测控制与管理所需的相关参数。
    地表水取水水质一般检测浊度、pH值,根据原水水质可增加一些必要的检测参数。
12.2.2 对水厂进水的检测,可根据原水水质增加一些必要的水质检测参数。
    加药系统应根据投加方式及控制方式确定所需要的检测项目。
    消毒还应视所采用的消毒方法确定安全生产运行及控制操作所需要的检测项目。
    清水池应检测液位,以便于实现高低水位报警、水泵开停控制及水厂运行管理。
    水厂出水的检测,可根据处理水质增加一些必要的检测。
12.2.3 输水形式不同,检测内容也不同。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泵站的设置等因素确定检测要求。长距离输水时,特别要考虑到运行安全所必需的检测。
    水泵电机应检测相关的电气参数,中压电机应检测绕组温度。为了分析水泵的工作性能,应有检测水泵流量的措施,可以采用每台水泵设置流量仪,也可采用便携式流量仪在需要时检测。
12.2.4 配水管网特征点的水力和水质参数检测是科学调度和水质控制的基本依据。为满足用户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降低配水管网能耗,需要对配水管网的压力分界线变化、管网泵站进出水流量与压力、调蓄池水位等进行在线检测。目前,许多城市为保证供水水质已在配水管网装设余氯、浊度等水质检测仪表。
12.2.5 机电设备的工作状况与工作时间、故障次数与原因对控制及运行管理非常重要,随着给水工程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应对机电设备的状态进行检测。
12.3.3 目前,井群自动控制已在不少城市和工业企业水厂建成并正常运行。实现井群“三遥”控制,可以节约人力,便于调度管理,提高安全可靠性。
12.3.4 对于二、三类城市10万m³/d以下规模的小型水厂,一般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对主要生产工艺实现自动控制。
    对10万m³/d及以上规模的大、中型水厂,一般可采用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
12.4.1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是用于给水工程生产运行控制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本条对系统功能提出了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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