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 8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2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 1. 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 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 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 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釆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
4.1. 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 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 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 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
表4.1. 8-1径流系数
地面种类 |
径流系数 |
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
0. 85〜0. 95 |
大块石铺砌路面或沥青表面各种的碎石路面 |
0. 55〜0. 65 |
级配碎石路面 |
0.40 〜0.50 |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 |
0. 35〜0. 40 |
非铺砌土路面 |
0. 25〜0. 35 |
公园或绿地 |
0. 10—0. 20 |
表4.1. 8-2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
综合径流系数 |
城镇建筑密集区 |
0. 60〜0. 70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 |
0. 45〜0. 60 |
城镇建筑稀疏区 |
0. 20—0.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