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PART.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ART.2
为何要修改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单)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作了以下解读:
自200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该标准对科学、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过去20年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种类增多,处理效果也越来越稳定可靠,但是各种新老工艺基本上都是以生物处理为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没变,现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当前的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总体技术经济水平。
但是,GB 18918-2002规定所有水污染物均应“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首先,该规定制约精准管控。
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有的污水处理厂间歇式排放。
例如,采用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可能连续2小时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将这些时段计入日均值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如,如果某些时段排放浓度过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标,也很可能造成较重的环境污染,构成较大风险。
其次,该规定未体现环境科研新成果。
过去20年环境监测技术不断发展,相应的技术规范也日益完善,尤其是2019年发布实施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全面规定了污水监测新要求。
例如,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项目,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样、尽快测定,现行技术、设备也足以支撑这些新要求,因此,HJ 91.1明确规定这类污染物项目不能取混合样,国内外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也作了类似规定。
GB 18918-2002规定监测这类项目要取混合样、执行日均值,现在看来与更科学的监测方法已经不一致了。
再次,该规定不利于依法监管实际排放情况。
执法人员监测日均值,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一旦执法人员到场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可以采取治污设施“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和调整设备工况、改变投料方式等办法,临时制造“达标排放”。
此时,监测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浓度合理波动的意义,成为依法治污的薄弱环节。
因此,现行GB 18918-2002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本次修改聚焦这个突出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不会新增成本。
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
按照修改后的标准,管控要求更加精细,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
同时,修改单有利于堵住人为制造日均值“达标”的漏洞,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监测、报告实际排污情况。
因此,预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双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不改变技术工艺、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
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
PART.3
现行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