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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平面布局 4.3 断面 4.4 位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平面布局 4.3 断面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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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4.1.3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由于综合管廊生命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需求。
4.1.2 城市新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在先,各工程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应与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相适应;老城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综合管廊应满足现有管线和规划管线的需求,并可依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对各工程管线规划进行反馈优化。
4.1.3 有条件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应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且该规划要适应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并落实近期可实施项目,体现规划的系统性。
4.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相比较于传统管道直埋方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省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应按照综合管廊内管线设施优化布置的原则预留地下空间,同时与地下和地上设施相协调,避免发生冲突。


4.2 平面布局

4.2 平面布局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 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条文说明
4.2 平面布局
4.2.1 综合管廊的布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置为依据,以城市道路为载体,既要满足现状需求,又能适应城市远期发展。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划编制情况,城市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专项规划基本由专业部门编制完成,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以上述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综合管廊的布置及入廊管线种类,并且在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上述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专项规划编制不完善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考虑各专业管线现状情况和远期发展需求综合确定,并建议同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4.2.3 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开展,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4.2.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可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的频率,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由于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的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不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进行管线敷设。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相关规定,在传统直埋管线因为反复开挖路面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空间存在多种利用形式、道路下方空间紧张、地上地下高强度开发、地下管线敷设标准要求较高的地段,以及对地下基础设施的高负荷利用的区域,适宜建设综合管廊。
4.2.6 综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监控预警系统等附属设施,需要通过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及内部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监控中心宜设置控制设备中心、大屏幕显示装置、会商决策室等。监控中心的选址应以满足其功能为首要原则,鼓励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4.3 断面

4.3 断面


4.3.1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2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4.3.3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7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4.3.9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4.3.10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条文说明
4.3 断面
4.3.1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尺寸、管线的相互关系以及施工方式等综合确定。
4.3.2 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的确定,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各管道(线缆)的数量和布置要求确定,管道(线缆)的间距应满足各专业管道(线缆)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2条中:“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单独隧洞。”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3.7条“地下燃气管道……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中第8.2.4条的要求,“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不通行管沟敷设,……”由于蒸汽管道事故时对管廊设施的影响大,应采用独立舱室敷设。
4.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中第5.1.9条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由此作出相关规定。综合管廊自用电缆除外。
4.3.7 通信线缆采用电缆的,考虑到高压电力电缆可能对通信电缆的信号产生干扰,故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本条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中第8.1.4条的要求,“在综合管沟内,热力网管道应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4.3.10 由于污水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同时考虑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进入综合管廊,无论压力流还是重力流,均应采用管道方式,不应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4.4 位置

4.4 位置


4.4.1 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4.4.2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4.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4.4 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4.5 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4.4 位置
4.4.1 综合管廊在道路下面的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等综合确定。此外,在城市建成区尚应考虑与地下已有设施的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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