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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空间设计 5.3 断面设计 5.4 节点设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空间设计 5.3 断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空间设计 5.3 断面设计 5.4 节点设计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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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5.1.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5.1.3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5.1.4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5.1.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1.8 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5.1.9 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5.1.10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11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当综合管廊从道路的一侧折转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他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而尽可能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
5.1.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5第4.1.7条规定。综合管廊一般宜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平行布置,如需要穿越时,宜尽量垂直穿越,条件受限时,为减少交叉距离,规定交叉角不宜小于60°,如图4所示。
图4 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
图4 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
5.1.3 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断面,因而一般具备明挖施工条件时往往优先采用矩形断面。但是当施工条件受到制约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如顶管法、盾构法施工综合管廊时,一般需要采用圆形断面。当采用明挖预制拼装法施工时,综合考虑断面利用、构件加工、现场拼装等因素,可采用矩形、圆形、马蹄形断面。
5.1.4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为沿线地块服务,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引出节点。综合管廊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开挖,在有些工程建设当中,虽然建设了综合管廊,但由于未能考虑到其他配套的设施同步建设,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设,往往又会产生多次开挖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响,因而要求在综合管廊分支口预埋管线,实施管线工井的土建工程。
5.1.5 其他建(构)筑物主要指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以及地面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不同地下建(构)筑物工后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地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导致天然气管线破损而泄漏,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2章基本规划中提到:“6)在地铁车站房舍建筑部或者一般部位的建筑物上建设综合管沟时,采用相互分离的构造为佳。如果采用一体式构造时,应该与有关人员协商后制定综合管沟的位置和结构规划。”故不建议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如确需与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合建,必须充分考虑相互影响因素。
5.1.6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燃气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间距的规定。
5.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5.1.8 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处设置阀门进行控制。阀门的控制可分为电动阀门或手动阀门两种。由于阀门占用空间较大,应予以考虑。
5.1.9 综合管廊空间设计应考虑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的支撑布置,管线设计时应对这些支撑或预埋件进行设计并与综合管廊设计协调。
5.1.1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14条第5款要求。










5.2 空间设计

5.2 空间设计


5.2.1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Ⅴ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
    2 在Ⅵ、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5.2.3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5.2.4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5.2.5 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5.2.6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5.2.7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2.8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 空间设计
5.2.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第4.1.8条规定。航道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规定划分。
5.2.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12.1.8条规定。
5.2.4 监控中心宜靠近综合管廊主线,为便于维护管理人员自监控中心进出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维护通道,并根据通行要求确定通道尺寸。
5.2.5 当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或从综合管廊引出时,由于敷设方式不同以及综合管廊与道路结构不同,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对管线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设计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差异沉降对管线的影响。在管线进出综合管廊部位,尚应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地下水渗入综合管廊。
 


5.3 断面设计

5.3 断面设计


5.3.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5.3.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5.3.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2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5.3.4 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3.5 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表5.3.6的规定。
图5.3.6 管道安装净距
图5.3.6 管道安装净距
表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表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条文说明
5.3 断面设计
5.3.1 综合管廊断面净高应考虑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应考虑通风、照明、监控因素。
    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6.4.1条规定:“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或改为排管连接。”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1条规定:“(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2)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
    考虑到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较多及各类管线的安装运行需求,同时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本次规范修订将综合管廊内部净高最小尺寸要求提高至2.4m。
5.3.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首先应满足管道安装及维护的要求,同时综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6.1.4条、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1条的规定,确定检修通道的最小净宽。
    对于容纳输送性管道的综合管廊,宜在输送性管道舱设置主检修通道,用于管道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维护,为便于管道运输和检修,并尽量避免综合管廊内空气污染,主检修通道宜配置电动牵引车,参考国内小型牵引车规格型号,综合管廊内适用的电动牵引车尺寸按照车宽1.4m定制,两侧各预留0.4m安全距离,确定主检修通道最小宽度为2.2m。
    根据国内综合管廊的实践经验,图5~图8为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示意。
图5 断面示意图一
图5 断面示意图一
图6 断面示意图二
图6 断面示意图二
图7 断面示意图三
图7 断面示意图三
图8 断面示意图四
图8 断面示意图四
5.3.6 管道的连接一般为焊接、法兰连接、承插连接。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的规定,管道周围操作空间根据管道连接形式和管径而定。

5.4 节点设计

5.4 节点设计


5.4.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5.4.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5.4.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5.4.5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5.4.6 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5.4.7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4.8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条文说明
5.4 节点设计
5.4.1、5.4.2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管廊。其中5.4.1条为强制性条文。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吊装口功能整合,设置爬梯,便于维护人员进出。
5.4.4
    3 设置逃生口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蒸汽管道发生事故时对人的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综合管廊敷设有输送介质为蒸汽的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比较小。
    5 逃生口尺寸是考虑消防人员救援进出的需要。
5.4.5 由于综合管廊内空间较小,管道运输距离不宜过大,根据各类管线安装敷设运输要求,综合确定吊装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吊装口的尺寸应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一般刚性管道按照6m长度考虑,电力电缆需考虑其入廊时的转弯半径要求,有检修车进出的吊装口尺寸应结合检修车的尺寸确定。
5.4.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5.9.1条自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是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离的结构。”第5.9.2条强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开设置。”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舱内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中的天然气气体进入其他舱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险,作出水平间距10m规定。
    为避免天然气泄漏后,进入其他舱室,天然气舱的各口部及集水坑等应与其他舱室的口部及集水坑分隔设置,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5.4.8 对盖板作出技术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防盗安保功能要求。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可由内部开启方便逃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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