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国中水务子公司被处罚近千万元!
2022年8月30日国中水务发布公告,公司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34万元的罚款,去年该子公司被处罚900余万元,两年间该子公司因出水超标被处罚近千万元!
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国中水务子公司被处罚近千万元!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2〕1015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 月 25 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向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2022〕100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2022】1006 号)和《送达回证》,2022 年 4 月 26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秦皇岛污水的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22 年 5 月31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 54 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人民币 34 万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秦皇岛污水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水质超标等综合因素造成。本次事项公司决定不再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上述罚款涉及 34 万元,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45 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秦环连罚字[2021]1001 号)。现将两份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 2020 年 12 月 14 日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 A 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规定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1030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字[2021]1019 号)告知秦皇岛污水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 54)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 23 万元行政罚款。
2、《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1年4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25 号),罚款人民币45万元。2021年4月23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发出《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连罚告字[2021]1001 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连罚听告字[2021]1001 号),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1-022)。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秦皇岛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计20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900 万元。
秦皇岛污水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罚款23 万元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2021 年 4 月 20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罚款人民币45万元以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主要原因为生物池水下设施长期疲劳运转,无法得到正常检修,公司向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减少水量,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减少水量,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行,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 968 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遭遇进水超标怎么办?
笔者分享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有借鉴意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根据上述公示,该行政处罚下达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工商信息显示,廊坊碧水源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及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碧水源的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我们近期也将提出行政复议”,碧水源并未就记者发送的书面采访问题作出回复。
对于碧水源上述说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下称廊坊局)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同时该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该案行政复议通知。针对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现进水超标现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执法部门要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所以,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