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自2018年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来,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污水治理重建轻管、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等问题依旧存在。为解决实际问题,压实各方责任,明确资金落实,强化考核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强化责任、规范运维、强化监管、完善机制等方面提出措施,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批、运行一批、见效一批”。
《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污染攻坚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要求编制,结合我区实际,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六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一是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能进行分工,切实压实管理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维护主要内容,加强环境监管,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发挥环境效益;三是强化资金保障措施,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集体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金;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推动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管理办法》对全区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提出全面要求,将为自治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撑。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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