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比解读:迎接更绿色的生态环境
来源: Yingke 知数环保
1、新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区别
区别点 |
旧办法(试行) |
新办法 |
实施时间 |
2018年 |
2024年7月1日 |
管理范围 |
明确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
管理部门 |
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信息平台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
强化了信息平台的功能,所有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均通过平台办理 |
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机制较为分散 |
强化了监督检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 |
法律责任 |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一般 |
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
序号 |
修改内容 |
具体要求 |
1 |
新增“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 |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
||
10 |
新增“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11 |
新增“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
12 |
删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
13 |
新增“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
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
14 |
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
15 |
新增“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
16 |
新增“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17 |
新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排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
新办法的亮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