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1431号(资源环境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熊继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镇污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污水污泥处置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您提出的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收费体系和扶持政策,加强东西部交流等建议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城镇污泥处置相关工作。
一、已开展工作
(一)构建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规划、建设、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我部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GB/T23484-2009)等一系列标准体系。明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202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提出通过优化处理结构、加强设施建设、强化过程管理与完善措施保障等举措,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近年来,我部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促进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东西部交流和协同发展。
(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保障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给予补贴。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通过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从实践情况看,各类投资主体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
(三)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支持政策。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配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污泥项目发展。2021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2021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半等优惠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使污水处理费覆盖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成本。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6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