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编者按
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现将部分涉固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连云港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基本案情】
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混凝土废渣、废弃的棉绳和不合格的管桩等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池塘西侧岸边以及厂区中部成品管桩区域东侧,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公司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案例二、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未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如粉煤灰、炉渣等未建立管理台账。同时,该公司将粉煤灰、炉渣等一般固废外售给柴某某处置,经核实,外售的5000余吨粉煤灰、炉渣并未被柴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处置,而是被倾倒于宿迁市皂河镇王圩村等地,倾倒地点也未采取规范的暂存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处罚款捌万叁仟元整,并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罚款拾肆万伍仟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柴某某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问题线索核查后发现,宿迁市湖滨新区等地露天堆放大量黑色固废,部分裸露,堆放地面未硬化。经调查核实,堆放的固废为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经查,当事人柴某某在接收了该公司产生的炉渣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固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地利用或者处置,而是堆放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等地。堆放地点部分未覆盖,地面未硬化,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查处情况】
当事人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柴某某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柒万零叁佰叁拾伍元整,并责令改正。
【典型意义】
固体废物从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均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作为固废产生的单位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固废规范管理的工作,也应该加强对处置单位固废处置资质的审核,确保固废去向明确、规范处置,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