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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废水排放量核定暂行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4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废水排放量核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重点企业工业废水管理,杜绝企业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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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废水排放量核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重点企业工业废水管理,杜绝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确保围滩河、崔家河河流断面水质达标,防治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两河流域内向污水处理厂输送废水的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是指产生的工业废水必须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单元处理的企业。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所在园区作为污水处理厂的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环保、农林水利、财政、公安、街道、园区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废水的收集和输送

第四条 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园区的重点企业废水收集工作,原有、新进企业须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废水处理协议,明确污水输送方式,保证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受标准,经污水处理厂、企业、园区主管部门三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废水一律不准直排,工业废水全部送往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经环保局、园区管理部门联合验收,依据环评确定所属类别排水系数后方可试生产。
第五条 污水委托处理企业须建设完善污水暂存池,暂存池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做好防渗、防腐处理,容量不得小于企业满负荷生产状态下3天的废水量,并设置出水阀门、输水泵。
第六条 采用“一企一管”的企业,由污水厂单独设电磁流量计计量水量,采用“罐车运输”的企业须委托开发区批准的运输单位运送工业废水至污水厂(运输价格按照开发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运输费和污水处理费一并征收),并由园区主管部门、环保分局、财政局、污水厂、企业五方共同确认。

第三章 交费废水量的核定

第七条 结合企业行业特点,确定是否属重点企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企业的排水系数(排水系数=环评中满负荷生产状态下废水量/环评中满负荷生产状态下新鲜用水量)。
第八条 交费废水量是指缴纳污水处理费所依据的废水量,原则上由排水系数和企业新鲜用水量(新鲜用水量是从外界的取水量,包括自来水、地下水等,不包括中水)计算得出。即:当月企业交费废水量=当月企业新鲜水实际用水量*该企业排水系数;如果企业某月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废水量大于上述排水系数法计算的废水量,则以实际废水量作为当月交费废水量。
第九条 对排水系数有异议或通过中水回用等节水措施在实际生产中做到了排水系数比环评数据小的情形,由该企业及时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园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环保分局及相关行业专家共同审查,视变化程度进行后环评或重新环评,并进行专家评审和论证,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后环评或重新环评期间,企业可选择生产或停产。若选择生产,则期间交费废水量仍执行原排水系数核定量;若选择停产,则不计缴费废水量。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交纳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交纳按核定排水量收取。即:企业当月污水处理费=企业当月交费废水量*污水处理单价。
第十二条 开发区供水分公司于每月的最后3日内完成企业自来水表和自备水表的抄表工作,于次月开始后3日内将上月企业新鲜水用水量报表加盖公章书面报园区管理部门,园区管理部门于5日内计算出每个企业上月交费废水量,经环保分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打印污水处理交费通知单并于3日内送达各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于次月15日前按污水处理交费通知单将上月污水处理费交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逾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在次月污水处理费中一并收取;自逾期之日起超过15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的,采取停水、停汽、限电措施,待交纳污水处理费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 监督监管

第十五条 园区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每月交费废水量核定、污水处理费计算、交费通知书印发、交费转账及逾期催交等相关工作,农林水利局、环保分局、财政局配合。
第十六条 一律取缔企业无许可手续的自备水井,有许可手续的自备水井全部安装流量计,自备水取水量计入企业新鲜水用水量。园区管理部门和农林水利局联合组织对企业自备水井安装电磁流量计,建立完善新鲜用水远程监控系统;对自备水井全部封箱上锁,钥匙统一由园区管理部门和农林水利局保管。
第十七条 对实际输送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小于核定废水量5%以上的企业,由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环保分局和园区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确有偷排等违法事实的,由环保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部门和农林水利局指定专人负责对自备水表和自来水表及相关的阀门、采样口等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故障(如停电、屏幕不显示、空跳、死机等)情况,及时派人维修,费用由企业支付,对确实不能修复的,企业必须在收到《计量设备更新通知》7天内更新完毕,逾期之日起按前12个月中该设备月最高计量核定故障期间的水量。
第十九条 企业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故障期间(含更新期限15天)新鲜水核算方式为:自备水表故障时,按上月正常生产时,该设备日均计量核定;自来水表故障时,按《供用水合同》规定核定。

第六章 奖与惩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对向污水处理厂进水稳定达标、水量符合要求、污水处理费缴纳及时的企业,开发区将按全年污水处理费的1%-5%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确有超标污水排放、拒不签订废水处理协议的企业,视为偷排偷放处理。
对存在进污水处理厂水质不达标、水量弄虚作假、污水处理费缴纳不及时、厂区周围经常出现异味、发生污染事故、群众投诉两次及以上的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强制关闭措施等措施,并在年底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废水处理协议》依然有效,其中第六条“废水量额定指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07月20日起实行,试行期暂定为1年,试行期内各企业交费废水量可降低5个百分点,试行期满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保分局和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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