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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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件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同行的意见,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 则;2 水质监测;3 制水生产工艺;4供水设施运行;5 供水设备运行;6 供水设施维护;7供水设备维护;8 安全。

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是:1、结合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水质化验指标提出新要求,特别是水质合格率的考核变为管网水,而不是过去的出厂水。2、标准增加了预处理工艺方面的技术要求。3、标准增加了活性炭、臭氧等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4、标准增加了污泥处理方面设备设施的要求。5、标准增加了地下水处理方面设备设施的要求。6、标准对配电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增加了防雷保护装置、直流电源等装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7、标准增加了变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8、标准增加了制水生产工艺自动化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标准的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考虑了我国供水厂的现状和发展,按照能够满足各地的使用,争取3-5年不落后的目标达到本次标准制修订的目的。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深圳水务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志琪、吕士健、王欢、雷丽英、宁瑞珠、徐扬、刘永康、刘百德、

赵顺萍、舒复兴、王富菊、赵桂芝、顾军农、宋涛、梁再辉、徐岩、

王宝林、韩砚萍、孙有春、田宝义、杨祖萍、鮑士荣、陆宇俊、范爱丽、卢宜新、曾卓、余少先

本标准于1994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0.1 为加强城镇供水厂水质管理、工艺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 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

1.0.3 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水质监测

2.1一般规定

 

2.1.1城镇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

2.1.2城镇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

2.1.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

2.1.4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2原水

2.2.1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

2.2.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2.3净化水

2.3.1城镇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设置水质检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可酌情增加工序水质检测点。

 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2.4.1城镇供水厂开展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1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水样

检验项目

检验频率

水源水

地表水、地下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地表水

国标(GB3838)中规定的水质检验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及特定项目

每月不少于一次

地下水

国标(GB/T14848)中规定的所有水质检验项目

每月不少于一次

沉淀、过滤等各净化工序

浑浊度及特定项目

每一至二小时一次

出厂水

浑浊度、余氯、pH

在线检测或每小时一至二次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每日不少于一次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国标(GB5749)规定的全部项目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验一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验一次

管网水

色度、嗅和味、浑浊度、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水)

每月不少于两次

管网末梢水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注:表中①②③④⑤详见本条条文说明

 

2.4.2 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

2.4.3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表2.4.1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2.4.4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项目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5检验方法

2.5.1检验方法依次为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

2.5.2尚无标准方法的,可采用其它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

2.6在线监测

2.6.1城镇供水厂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它水质在线仪表。

2.6.2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2.6.3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

2.6.4在线仪表数据不能传递到控制中心的水厂,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

2.6.5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

2.7净水药剂及原材料

2.7.1城镇供水厂在选用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时,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执行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及验收制度。

2.7.2城镇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在首次使用前应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7.3每批净水原材料在新进厂和久存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7.4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

2.7.4              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原材料种类

原材料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混凝剂、絮凝剂

聚合氯化铝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盐基度、密度、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氨态氮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六价铬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15892

硫酸铝

氧化铝的质量分数、pH值、不溶物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硫酸铝》HG2227

硫酸铝钾

硫酸铝钾含量、重金属(以Pb计)含量、铁含量、砷含量、水不溶物含量、水分

《工业硫酸铝钾》HG/T2565

氯化铁

氯化铁的质量分数、氯化亚铁的质量分数、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HCl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氯化铁》GB4482

硫酸亚铁

硫酸亚铁的质量分数、二氧化钛的质量分数、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H2SO4计)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硫酸亚铁》GB10531

聚合硫酸铁

密度、全铁的质量分数、还原性物质(以Fe2+计)的质量分数、盐基度、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

《水处理剂聚合硫酸铁》GB14591

聚丙烯酰胺(PAM

外观、固含量、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溶解时间、筛余物

《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17514

 

 

氧化剂、

消毒剂

高锰酸钾

高锰酸钾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流动性、粒度

《工业高锰酸钾》GB/T1608

二氧化氯

二氧化氯(ClO2)的质量分数、密度、pH值、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

《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

漂白粉

有效氯、水分、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热稳定系数

《漂白粉》HG/T2496

 

 

 

 

 

过滤(吸附)材料

无烟煤滤料、石英砂滤料、高密度矿石滤料、砾石承托料、高密度矿石承托料

破碎率、磨损率、密度、含泥量、密度小于2g/cm3的轻物质含量(石英砂滤料)、灼烧减量(石英砂滤料)、盐酸可溶率、筛分、明显扁平、细长颗粒含量(承托料)、密度大于1.8g/cm3的重物质含量(无烟煤滤料)、含硅物质(石英砂滤料)

 

《水处理用滤料》CJ/T43

木质活性碳

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力、强度、表观密度、粒度、水分、pH值、灰分

《木质净水用活性碳》GB/T13803.2

煤质颗粒活性炭

外观、孔容积、比表面积、漂浮率、pH值、苯酚吸附值、水分、强度、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值、灰分、装填密度、粒度

《净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4    

         

 

2.8质量控制

2.8.1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

2.8.2对水质可实行运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

2.8.2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

2.8.3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

2.8.4中心化验室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

2.8.5实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2.8.6凡承担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报告数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9水质安全保障

2.9.1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水厂应按预案尽快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9.2当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时,检验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检验仪器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立即利用快速检验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检验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水质有关情况。

2.9.3在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城镇供水厂必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并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

2.9.4对于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当我国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使用国内外其它先进的分析方法。

2.9.5城镇供水厂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之前,必须制定水质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9.6城镇供水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2.9.7城镇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3制水生产工艺

3.1 一般规定

 

3.1.1 供水厂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己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作为组织水厂制水生产的依据。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3.1.3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各地自来水厂还应服从城市规划对供水压力的要求。

3.1.4根据制水生产工艺要求,投入运行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工艺系统运行整体上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要求。

3.1.5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根据工序质量检测点的需要,可对浊度、余氯、氨氮、pH值、碱度等主要水质项目,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2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

3进厂原水和出厂水流量必须计量。流量计检测率达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应按其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制水工艺系统优先选择计量泵便于进行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以保证水处理效果。

5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进、送水泵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应依据当地计量部门量值传递的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检测,以保证计量的准确。

6必须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制定和实施点检制度,并对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6净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并能满足制水生产工艺的要求。

3.1.7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一般不得超设计负荷运行。特殊情况超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

 

3.2质量控制

 

3.2.1 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物预处理技术应根据水源、水质、水温变化,依据设计要求, 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运行水位,冲洗周期、气水比、生化水力负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艺参数。

粉状活性炭技术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要求,严格控制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加点:  应考虑粉末活性炭与其它药剂相互抵消和协同作用的影响,合理确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位置。由于粉末活性炭对氯等氧化剂的吸附有极强的优先选择性,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投加点的设置还应保证足够的吸附时间。

2) 投加方式:必须有防粉尘爆炸措施。干式投加时,以粉末活性炭在水中快速均匀分散开,减少结团, 提高粉末利用率为原则。湿式投加一般要有专用设备,先配成浆状,搅拌均匀后再投加。

3) 投加量:根据原水水质进行搅拌试验做出的等温曲线为依据,合理确定投加量。

预氧化技术包括预氯化、高锰酸盐预氧化和预臭氧化。其投加量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量、投加方式和投加点。同时要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对于副产物有超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 高锰酸盐预氧化时,应根据原水特点和出水要求适量投加,避免过量投加造成出水色度、锰指标的超标。

2) 前臭氧量不宜过大,应结合当地原水水质通过试验确定投加量。

高浊度水预沉淀,当原水浊度较高时, 预沉淀应使浊度降到常规工艺可接受的标准。

结合水源PH值和生产混凝剂种类或去除目标污染物时,通过实验调整水源PH值,使混凝剂药效或目标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最佳值。

3.2.2 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

净水药剂的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应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调整适宜的投加点。混凝剂应加在混合的最佳处,有机高分子净水剂一般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

.2 混合工序质量控制

1) 混合强度应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水中。

2) 利用进水泵进行混合的工艺,药剂投加点不得设在水泵的吸水管路上,防止因带入气体而影响水泵及其后序的工作质量。

.3 絮凝工序质量控制

1)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设施、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2)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采用对加药混合的水样做烧杯实验和对絮凝池出口形成的絮体通过观察其形态和与水体的分离度来判断絮凝效果,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

3)应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积泥。

沉淀、澄清、气浮工序质量控制

1) 应严格控制其运行水位。对于沉淀池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连续排泥时间和排泥周期。对于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排泥和排泥时间。对于气浮池应根据浮渣厚度和出水水质确定清渣时间和周期。

3)应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区积泥。

4)严格控制沉淀、澄清出水水质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过滤工序质量控制

1) 应按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2)严格控制滤后水质,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一般滤后水浊度应优于出厂水浊度标准。

3)应定期对滤池滤床、承托层进行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如:滤料层厚度、承托层平整度、滤床冲洗膨胀率、滤料级配、滤料含泥量等。并对测定参数进行分析,对测定的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对滤池进行维修以保证滤池的运行效果。

4)滤池冲洗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水浊度。

消毒工序质量控制

1)化学法消毒剂的投加量应以消毒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处理水量、水的pH值、水温和接触时间等参数调整投加量。

2)一般氯气消毒,可采用一点加氯法或多点加氯法。并应严格控制游离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大于30分钟。严禁将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并必须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氯气吸收或中和的设施。

3)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将有效氯在水体中的浓度作为消毒的控制指标,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4)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一般在使用现场制备,应严格控制制备原料的稀释浓度,制备车间禁用火种、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同时应对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建立快速、灵敏、适合现场操作的检测方法。实现对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有效控制。

5)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氨的投加比为3~41。并应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氨气吸收的设施

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

1)根据设计和生产实际的要求,应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位。严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应装有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和固定式水尺。

2)当送水量低于最高设计负荷时,清水池应在24小时内有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运行过程,以防止池内滞留区存水时间过长。

3)清水池的通气孔、检修人孔,均应有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

4)应定期对清水池进行清洗,地下水池排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抗浮采取相应的措施。

3.2.3 深度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专用冲洗水池或水箱。

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浊度小于1NTU

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速、接触时间、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不能仅依据活性炭性能指标降低程度,而应同时依据处理后水质能否稳定达到规定的水质目标为依据。

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需再生处理或更换。

3.2.4净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干固率应22%。

2洗池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时,其沉淀、浓缩过程加注的有机絮凝剂为阴离子聚合物方可回用。回用的水质经与原水掺混后符合三类水体的标准。

  3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禁止回用,当排入下水道时应符合排放标准,脱水液中残留有机絮凝剂不应对下水道造成影响。

3.2.5地下水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水构筑物应布置长期观测设施,监测地下水开采动态。长期观测网、长期观测孔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14848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

4在单井或井群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若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针对超标的水质项目,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对于超标的水质项目,应每日检测原水和处理后的水。

6地下水净水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范运行。对于设计好的处理工艺,必须设计单位提供运行操作规范。

地下水处理采用的氧化剂、消毒剂、吸附剂、阻垢剂、滤料等所有涉水产品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地下水铁锰去除工艺质量控制程序

1)     自然氧化法除铁锰: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曝气量,运行效果好坏与水中的有机物、碱度、还原性物质、水温有关。一般采用较细的滤料、较厚的滤层和较低的滤速。

2)     接触氧化除铁锰: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曝气量,一般可在滤速较高的条件下运行。

3)     氧化法直接过滤除铁锰:

  氧化剂投加量直接关系到处理效果,因为水中含有还原性物质,实际需要量要高于理论值,具体投加量需要进行实验室试验。

    液氯、次氯酸钠作为氧化剂,要考虑消毒副产物和剩余氯量,避免出厂水余氯太大,影响用户使用。

    高锰酸钾作为氧化剂,需控制投加量,避免过量投加造成出水色度、锰指标的超标。

    臭氧作为氧化剂,需考虑氧化后水中余臭氧问题。

4)     滤池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程4.8.1的规定

地下水石灰软化工艺质量控制程序:

1)水的pH值和药剂投加量是该技术的关键。通常通过烧杯试验、模型试验进行确定。

2)投加石灰后,出厂水的pH值会较高,出厂水应进行酸中和。

10 地下水膜处理工艺质量控制程序

1)为了防止膜污染,采用超滤膜、微滤、砂滤作为纳滤设备的前处理工艺,以去除水中铁锰、粘泥等,降低膜污染。

2)在膜系统停止运行时,不能使膜变干,必须对膜进行定期清洗,防止微生物的繁殖。

    3) 纳滤膜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应进行冲洗。

1)当进水水质一定,处理水电导率增加明显时;

2)高压泵压力增加8%10%以上,才能保证膜通量不变时;

3)进水量一定的情况下,膜装置的进出口压差明显增加时。

11地下水氟处理工艺质量控制程序

1)絮凝沉淀法工艺:氟离子絮凝沉淀法常用的絮凝剂为铝盐。硫酸铝除氟混凝最佳pH6.47.2,投加量大(100300 mg/L)。聚铝絮凝沉淀的pH范围为58,使用铝盐混凝剂除氟,要定期检测出水中溶解铝。

2)吸附过滤工艺:用于除氟的常用吸附剂主要有活性氧化铝、斜发沸石、活性氧化镁、磷酸三钙、骨炭、活性炭。不同吸附剂,对氟的吸附容量也不同。

12 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3.2.2.中第六款的规定。

13 清水池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3.2.2.第七款的规定。

 

 

3.3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

 

3.3.1 制水生产工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保证连续安全供水的要求,关键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量。设备易损件应有足够量的备品备件。

3.3.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厂应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予案和生产指挥预案。

2一般水厂均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

3.3.3 供水厂应针对突发事件,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大面积传染病流行期可能给水厂生产带来的影响,制定安全生产预案。

3.3.4 为保证制水生产过程的安全,对于有害气体、压力容器、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应符合相关规范及各专业的安全要求。

 

3.4 制水生产工艺自动化标准

 

3.4.1水厂自动化运行应建立如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厂级集散型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SCADA系统),实现对进、净、送制水生产全过程的工艺与水质的检测与数据采集。

建立厂级集散型控制系统(DCS系统),至少实现药剂制备与加药混凝、消毒剂制备与消毒、过滤与反冲洗等控制水质的工艺过程自动化控制。 有条件可以建立送水泵站调压、调流自动化控制、污泥处理自动化控制。

建立厂级制水工艺全过程的运行管理系统(MIS系统),包括源水、制水过程、出厂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LIMS系统).

宜建立加药混凝\消毒\过滤等关键工艺部位的厂级工业电视系统(CATV系统),包括安全保护防范系统。

上述系统应整合到一个计算机网络平台、数据信息共享,按等级按权限使用,使用率要求达到99.8%

水厂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8760小时。现场自动化设备平均无故障MTBF>5000h

水厂自动化系统的可用性Ap>98%

仪表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变动已布设的检测点。

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及时对相关的运行参数的设定值进行调整。

3.4.2水厂控制室、工业控制计算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水厂应制定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控制室建立工作日志,注明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处理经过、参加检修人员等。

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工作状态,网络速度、运行参数应与设计一致。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对控制系统中测量点的连锁值、报警值、量程、正反作用方式等信息修改时应先办理操作票,经分管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口令登录系统来控制对SCADA/PLC系统内的数据和控制点的访问。设置不同权限级别的用户名和口令,用户级别不同操作权限不同。

工控机使用的系统安装盘、驱动程序、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等必须是正版软件同时存储备份。

操作员站(监控计算机)只允许对系统设备进行监视、控制调节和参数设置等操作,严禁修改或测试各种应用软件。

重要数据定期备份。

中央控制室内的空气应洁净,其净化要求宜为尘埃小于0.2mg/m3(粒径小于10μm);H2O小于10ppbSO2小于50ppbCl2小于1ppb。噪声不应大于55dbA),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控制室的温度、湿度及其变化率要求见表:

3.4.2       控制室温度、湿度、相对湿度变化率

名称

温度

       

温度变化率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变化率

DCS

20±2     26±2

5/h

50%±10%

6%/h

计算机

22±2

5/h

40%50%

6%/h

3.4.3水厂PLC现场监控站符合下列规定。

1  PLC现场监控站应覆盖全部生产过程。

供水厂关键生产工艺段现场监控站宜采用热备冗余配置。同时要求重要设备宜具有带电插拔、故障自诊断功能。

定期检查供电电源,波动应符合要求,否则应采用稳压电源。

定期检查PLC,各项指示应正常,线头、螺丝无脱落松动,接地良好。

5  PLC控制柜应定期除尘,及时更换PLC内置电池和损耗性器件。

3.4.4水厂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机环境通风良好,定期检查排热风扇工作状态,清理风扇外部过滤网。

应每月检查一次UPS的输入、输出电源接线端子及电池接线端子,应无松动。

每半年检查一次UPS的输出电压、充电电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不同容量、不同类型、不同制造厂家的电池严禁混合使用。

定期清理电池灰尘。

定期检查电池组充电器是否完好,避免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电或不完全充电状态。

.7 应避免电池过度放电。

如果在半年之内电池从未放过电,应对电池做一次维护性放电。长期停用的电池应定期充放电。

3.4.5.水厂自动化水质质量控制仪器仪表、传感器、检测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周期进行探头清洗;量程与精度、零点漂移、温度漂移的标定;更换过滤器;更新内置电池;整机维护等,并作好记录。

2应储备至少两个周期的清洗剂、标准标定液、过滤器、检测器等关键材料。

3信号输出优先采用标准RS232\RS485通讯接口,总线接口,DC4~20mA.模拟信号方式,并定期进行校验调整。

3.4.6.水厂自动化过程控制仪器仪表、传感器、检测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周期进行量程与精度、零点漂移、温度漂移的标定;更新内置电池;电源检查与整机维护等,并作好记录。

信号输出优先采用标准RS232\RS485通讯接口,总线接口,DC4~20mA模拟信号方式,并定期进行校验调整。

3.4.6水厂自动化运行执行器、驱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厂自动化运行执行器、驱动器的动力源一般分为电动、气动、液压三种,为保证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其动力源宜设置双源冗余。

应按周期进行量程\输入输出信号、开关动作进行校验调整.

信号输入输出优先采用标准RS232\RS485通讯接口,总线接口,DC4~20mA模拟信号,0/1状态信号方式,并定期进行校验调整.

定期对执行器、驱动器的动作开关、执行机构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3.4.7防雷与防电磁涌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为了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开关电磁脉冲和静电放电等原因对电子设备造成的破坏.应执行IEC 61312GB 50057—1994:2000标准规范.

在导线进入室内到达信息系统前,应根据设备耐冲击电压>电涌保护器保护水平>电网最高波动电压的原则,采用多级保护,转移浪涌电流从而有效降低过电压.

水厂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的防雷与防过电压浪涌应分为电源与信号输入/输出两种通道分别设置.

水厂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电源一般是按不同工艺部位分别引入的,应分别设置一级或多级防雷与防电涌保护器。

信号输入/输出通道分为数字信号通道、模拟量信号通道、状态量信号通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全部或重要通道设置防雷与防电涌保护器。

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查与测试各类接地器()接地电阻,经常检查防雷与防电涌保护器.发生事故后必须查明原因\重新测试\及时更换损坏或有问题的接地器()与保护器.

定期对保护器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检查内容包括:有无接触不良、漏电流是否过大、绝缘是否良好,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保持各类保护器运行时有良好的环境。

3.4.8工业电视与安全保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厂一般在加药混凝、消毒、过滤与变配电站等关键工艺部位以及安全保护防范系统需要观察监视的部位设工业电视系统(CATV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一般由摄像、传输、显示、录制存储四部分组成,同时配置主动式红外探测装置,与报警主机声光报警器联动,从而构成视频监控系统与安全保卫系统。

系统技术指标一般要求:

1)图象水平清晰度:彩色≥480线,黑白≥500线。

2)摄像机端输出图象信噪比均不小于48db。系统图象制式为PAL制式,每桢>600行,桢频25Hz、场频50Hz

3)图象讯号为合成视频讯号,幅度1.0V

4)系统可以24小时连续运行,同时可以定制录象时间。其余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具体规定。

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与安全保卫系统,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供水设施运行

4.1 取水口

4.1.1 地表水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防护地带内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定期进行巡视。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1.2. 固定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检查,有杂物时,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

清除格栅污物时,应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  藻类、杂草较多的地区应保证格栅前后的水位差不超过0.3m

24小时巡视一次,对预沉池和水库等的巡视宜至少每8小时一次。 

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

4.1.3 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4.1.23条的规定。 

为防冲击,应加设防护桩并应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清理取水口,及时清扫。  

  

4.2 原水输水管线

 

4.2.1 压力式、自流式的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先检查所有排气阀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4.2.2 输水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定期进行全线巡视,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沿线不应有跑、冒、外溢现象。 发现危及城市输水管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压力式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环境水体污染,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4.2.3 对低处装有排泥阀的管线,应定期排放积泥。其排放频率应依据当地原水的含泥量而定,宜为每年一至二次。

 

4.3 预处理

 

4.3.1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常水位控制应保证经济运行。 

高寒地区在冰冻期间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水位控制标准和防凌措施。 

根据原水水质、预沉池的容积及沉淀情况确定适宜的挖泥频率。

4.3.2 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的不同,可调整排砂、挖泥的频率,运行中的排砂宜为8-24小时一次,挖泥宜为每年一至二次。   

4.3.3 生物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物预处理池(颗粒填料)进水浊度不宜高于40NTU

生物预处理池出水溶解氧应在2.0mg/l以上。曝气量根据原水水质(主要根据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氨氮的含量)和进水溶解氧的含量而定,气水比为0.5-1.51

生物预处理池初期挂膜时水力负荷减半。以氨氮去除率大于50%CODMn去除率大于5%为挂膜成功的标志。

.4 生物预处理池需观察水体中填料的状态。填料流化正常,填料堆积没有加剧;水流稳定,出水均匀,没有短流及水流阻塞等情况发生。

生物预处理池(颗粒填料)反冲洗时需观察水体中填料的状态。没有短流及水流阻塞等情况发生,布水均匀。

运行时应对原水水质及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应设置自动检测装置,以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测试项目应包括水温、DO NH4+-N NO2-N等。测试方法必须按照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应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水质全分析、并对填料生物相进行观察分析。

反冲洗周期不宜过短,冲洗前的水头损失控制在1-1.5米,过滤周期为5-10天。

反冲洗强度根据所选填料确定,一般为10-20l/(s·m2)。反冲洗时间参照普通快滤池的反冲洗规定,如果是颗粒填料,膨胀率控制在10%-20%

 

4.3.4氧化预处理

4.3.4.1氧化预处理一般规定:

(1)氧化剂主要为臭氧、高锰酸盐等。

(2)所有与氧化剂或溶解氧化剂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氧化腐蚀。

(3)氧化预处理过程中的氧化剂的投加点和加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确定,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

4.3.4.2 预臭氧接触池

(1)臭氧接触池应定期排空清洗。

(2) 接触池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如发现破损或老化应及时更换。

(3) 臭氧投加一般剂量为0.5-4 mg/l,实际投加量根据实验确定。

(4) 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需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在0.1-0.5mg/l

4.3.4.3高锰酸盐预处理池

(1)高锰酸钾宜投加在混凝剂投加点前,接触时间不低于3min

(2) 高锰酸钾投加量一般控制在0.5-2.5mg/l。实际投加量通过标准烧杯搅拌实验及锰含量合格。

(3)高锰酸钾配制浓度为1-5%,采用计量投加与待处理水混合。配制好的高锰酸钾溶液不宜长期保存。

 

4.4 混凝和消毒

 

4.4.1 混凝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体混凝剂的配制:固体混凝剂溶解时应在溶液池内经机械或空气搅拌,使其充分混合、稀释,严格控制溶液的配比。药液配好后,继续搅拌15分钟,并静置30分钟以上方能使用。溶液池需有备用,药剂的质量浓度宜控制在5%20%范围内。

2  液体混凝剂的配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

4.4. 2 混凝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宜按流量比例自动投加,控制模式可根据各水厂条件自行决定。

2  重力式投加,应在加药管的始端装设压力水吹扫装置。   

3  吸入与重力相结合式投加(泵前式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前加药,药管宜装在泵体吸口前0.5m处左右。

2) 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前,应安装恒压设施。

4  压力式投加(加药泵、计量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手动方式,应根据絮凝、沉淀效果及时调节。

2) 定期清洗泵前过滤器和加药泵或计量泵。

3)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

5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置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当需要投加助凝剂时,应根据试验确定投加量和投加点。

4.4.3 消毒一般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剂可选用液氯、氯胺、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小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白粉。

加氯应在耗氯量试验指导下确定氯胺形式消毒还是游离氯形式消毒。采用氯胺形式消毒时接触时间不小于2小时;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3  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4  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大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5  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6  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4.4.4 采用液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电热蒸发器工作时(将氯瓶中的液态氯注入到蒸发器内使其气化),水(油)箱内的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蒸发器维护按产品维护手册要求执行。

3  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3Mpa

4  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5  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

4.4.5采用次氯酸钠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选择能保证质量及供货量的供应商。

2次氯酸钠的运输应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

3次氯酸钠宜储存在地下的设施中并加盖。当采用地面以上的设施储存时,必须有良好的遮阳设施,高温季节需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4储存设施应配置可靠的液位显示装置。

5次氯酸钠储存量一般控制57天的用量。

  6投加次氯酸钠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次氯酸钠腐蚀的材料。

7采用高位罐加转子流量计时,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前,应配装恒压装置。定期对转子流量计计量管清洗。

8采用压力投加时,应定期清洗加药泵或计量泵。

9次氯酸钠加注时应配置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10应每天测定次氯酸钠的含氯浓度,作为调节加注量的依据。

4.4.6采用二氧化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应采用包括原料调制供应、二氧化氯发生、投加的成套设备,并必须有相应有效的各种安全设施。

二氧化氯与水应充分混合,有效接触时间不少于30min。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二氧化氯储存量一般控制5~7天的用量。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应防毒、防火、防爆。

4.4.7泄氯吸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用氢氧化钠溶液中和的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应保持在12%以上,并保证溶液不结晶结块。

2用氯化亚铁进行还原的溶液中应有足够的铁件。

吸收系统采用探测、报警、吸收液泵、风机联动的应先启动吸收液泵再启动风机。

风机风量要满足气体循环次数8-12/小时。

泄氯报警仪设定值应在0.1ppm

泄氯报警仪探头应保持整洁、灵敏。

泄氯吸收装置应每周联动一次。

 

4.5 混合、絮凝

4.5.1 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合方式可采用水泵混合、管式静态混合器混合和机械混合。

混合宜控制好GT值,当采用机械混合时,GT值在水厂搅拌试验指导基础下确定。

高浊度水预处理采用高分子絮凝剂时,混合不宜过分急剧。

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距离越近越好,尽可能采用直接连接方式,最长时间不宜超过2分钟。

4.5.2 絮凝应符合下列规定

絮凝方式隔板絮凝池、折板絮凝池、机械絮凝池、网格絮凝池。

初次运行隔板、折板絮凝池时进水速度不宜过大,防止隔板、折板倒塌、变形。 

定时监测絮凝池出口絮凝效果,应做到絮凝后水体中的颗粒与水分离度大,絮体大小均匀,絮体大而密实。

4絮凝池宜在GT值设计范围内运行。

5定期监测积泥情况,避免絮粒在絮凝池中沉淀。如难以避免时,应采取相应排泥措施。

 

4.6 沉淀

 

4.6.1 平流式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沉淀池出水淹没出水槽现象产生。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做好排泥工作,采用排泥车排泥时,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采用其他形式排泥的,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的波动。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应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防止滤池阻塞,提高混凝效果。

4.6.2 斜管、斜板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防止斜管()漂起。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斜管、斜板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6.3 气浮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浮池宜连续运行。

2.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 5m/min

3. 气浮池底部应定期排泥。

  

4.7 澄清池

 

4.7.1 机械加速澄清池

机械加速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机械加速澄清池初始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 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 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8%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 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 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 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 初始运行时水量应不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 初始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 初始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 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8%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4机械加速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至少每2小时测定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

5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快速排泥。并使沉降比值控制在10%15%

机械加速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7机械加速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7.2 脉冲澄清池

脉冲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脉冲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初始运行时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左右。

2) 投药量应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3) 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黏土;或者在空池进水前,通过底阀把相邻运行澄清池的泥渣压入空池然后再进原水。

4) 调节好充放比,初运行时一般冲放比调节到2:1左右为宜。

5) 为悬浮层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出水浊度基本达标后,逐步增加水量,每次增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增水量不大于正常水量的20%

6) 当出水浊度基本达标后,方可逐步减少加药量,直至到正常值。

7) 当出水浊度基本达标后,适当提高冲放比至正常值。

短时间停运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打开底阀,先排除少量底泥。

2) 初始运行时水量应不大于正常水量的70%

3) 初始运行时,冲放比宜较小,一般调节到2:1

4) 宜适当增加投药量,一般为正常投药量的1.5倍。

5) 当出水浊度达标后,逐步增加水量至正常值。

6) 当出水浊度达标后,逐步减少投药量至正常值。

脉冲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应定时快速排泥。或在浓缩室设泥位计,根据浓缩室泥位适时快速排泥。

应适时调节冲放比。冬季水温低,宜用较小冲放比。

脉冲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脉冲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7.3 水力循环澄清池

1水力循环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2水力循环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初始运行时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药量应为正常投加量的2-3倍。

3) 原水浊度偏低(低于200NTU)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者在空池进水前通过底阀把相邻运行的池子中的泥浆压入空池,然后再进水。

4) 初始运行前,要调节好喷嘴和喉管的距离。

5) 当澄清池开始出水后,观察出水水质。如果水质不好,应排放掉,不让其进入滤池。

6) 当澄清池出水后应测第二反应室泥水的沉降比,当沉降比达到8%以上时方可逐步减少投药量并逐渐增加进水量。

3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水量应稳定在设计范围内以保持喉管下部喇叭口处的真空度,保证适量污泥回流。

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应2小时测定一次第一反应室出口处的沉降比。

当第一反应室出口处沉降比达到20%以上时,应及时快速排泥。

短时间停运后重新投运时,应先开启底阀排除少量积泥。

7短时停运后重新投运时,应适当增加投药量,进水量控制在正常水量70%,待出水质正常后逐步增加到正常水量,同时减少投药量至正常投加量。

8初始启用前,应打开底阀先排出少量泥渣,初始水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2/3 

9泥渣层恢复后方可调整水量至正常值。 

10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8 滤池

 

4.8.1 普通快滤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冲洗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砂层200mm左右时,应关闭出水阀。开启冲洗阀(一般在l/4)时,应待气泡全部释放完毕,方可将冲洗阀逐渐开至最大。

滤池单水冲洗强度宜为12-15 1/s.m2。采用双层滤料时,单水冲洗强度宜为14-16 1/s.m2

有表层冲洗的滤池表层冲洗和反冲洗间隔一致。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

冲洗滤池时,冲洗水阀门应逐渐开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

滤池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宜为30%50%

用泵直接冲洗滤池时水泵盘根不得漏气。

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大于10NTU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5NTU以下。

10 滤池运行中,滤床的淹没水深不得小于1.5米。

11 平均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采用双层滤料时,平均滤速宜控制在12m/h以下。滤速需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12 滤池均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设有初滤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在滤池冲洗结束重新进入过滤过程后,清水阀不能先开启,应先进行初滤水排放,待滤池初滤水浊度符合企业标准时,才能结束初滤水排放和开启清水阀。

13 滤池水头损失达1.5-2.0米或滤后水浊度大于设定目标值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应进行冲洗。

14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15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严禁暴露砂层。

16 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采用双层滤料时,砂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

17 定期观察反冲洗时是否有气泡,全年滤料跑失率不应大于10%   

18滤池停役一周以上,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4.8.2  V型滤池(气水冲洗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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