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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2  浏览次数:157
核心提示: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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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020140514359318063474.doc
 
 

为规范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开展,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制定了《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此前,为重点发展环保服务业,相关部门曾先后出台多项政策,环境保护部也曾发布《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制定的《办法》更为具体,明确了试点申请主体、申请原则以及试点管理等内容。其中,试点申请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辖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国内骨干环保企业。

《办法》规定,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依托项目和组织实施保障能力。试点依托项目应已经实际开展,已经落实资金来源、实施人员等,组织实施形式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另外,针对当地环境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和环保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省市、园区为主体的试点内容应以管理机制和政策创新、优化环保服务业发展外部环境为重点。参与企业应以满足市场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为重点。

在试点管理方面,也将实施从上到下的分级管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指导、组织和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省级环保部门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单位每年要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试点进展报告,环境保护部也将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试点工作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还要编写试点总结报告,由环境保护部进行评价、总结和推广。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4-05-08  办公室 文章来源: 广东省环保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

粤环办函〔201490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

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4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5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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