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条连评三:热回应与冷思考
在各方为“水十条”即将带来的产业盛宴和青山绿水欢呼雀跃之时,也应当对这些规定有更加理性的思考和认识。
文/梁晓茜(济邦咨询公司法务顾问)
历时两年,“水十条”在众环境产业从业者千呼万唤中翩然而至,引起市场强烈反响。我们已从行业影响、投融资机会两个角度进行解读(见济邦咨询公众号4月21日、22日消息),今天我们先从“水十条”立规角度来看其中的亮点。
一、责任部门明确
“水十条”每一条具体规定后,都详细标注了牵头部门和相应的配合部门,这在国务院的发文中是比较少见的。相比之前的“气十条”,写明具体的监督和落实部门,有利于政府各方明确责任,辨明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造成的混乱或者各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
二、突出“依法”治水
本次的“水十条”,反映的是国家依法行政的决心。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单设为第六条,提出“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水平”的三类具体做法,“依法”字眼在该条中被反复提及,并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水治理的规范化、合法化有所提升,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紧密贴合。
三、量化指标具体
“水十条”的通篇,数字出现多次,例如,2017和2020两个年份被反复提及,污水处理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多种指标一改往日文件中仅有文字的表述,通过专家学者准确测量,明确划线,使文中提到的“一岗双责”有清晰的考核指标。除了能够直观反映水环境治理情况,也督促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考察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途径,“水十条”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按年度公布水环境最差和最好的10城市名单,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监督,规定水环境项下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总的来说,“水十条”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对水资源保护规定的细化,同时也弥补了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标准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的缺憾。但是,在各方为“水十条”即将带来的产业盛宴和青山绿水欢呼雀跃之时,也应当对这些规定有更加理性的思考和认识。
首先,牵头部门出现重叠。关停“十小企业”与淘汰落后产能的牵头部门分别为环保部和工信部,这两项措施所涉领域有所重叠,对于重叠部分将会产生两个牵头部门,可能会对工作的协调有所影响。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尚待确立。“水十条”中提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但就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水十条”已提出在2015年底完成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现在2015年已进入第二季度,该制度的确立及推行迫在眉睫。
再次,治理成果的时间节点有待考量。参考国外典型的水环境治理案例,如日本琵琶湖,英国泰晤士河,欧洲莱茵河等,说明水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其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及技术的不断提升,要有耐心等待水污染治理成果,切忌急功近利。
每一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必然不能够完全满足实际的需要,还需在落实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无意评判“水十条”的优劣,仅希望提出我们的观察与思考,为促进“水十条”落实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