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兴灿——某些地方污水厂排放标准发展的错误导向
【前言】:近些年来,国内就国家的污水厂排放标准及地方性污水厂排放标准的讨论、质疑声一直不绝于耳,主要焦点在于《排放标准》指标及指标数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国家水中心总工程师郑兴灿近日在《环保产业》杂质发表文章,就当下污水处理发展现状及趋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部分敏感性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污水深度处理最初是为解决水资源不足,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而设置的工艺单元。我国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再生水利用具有资源循环和环境质量改善双重作用,意义重大。但污水再生利用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导向、目标定位、用水途径、水质要求、技术选择、安全保障、经济效益、公众宣传、价格差异、资源及产品付费原则等多个层面,实施中存在诸多的障碍,使再生水的利用未能达到期望的发展速度。
因此,严重缺水城市有必要强制推行污水再生处理与利用,一般缺水城市宜通过经济手段加以鼓励和推动,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水体水质功能为目标的污水再生处理。考虑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再生水应优先用于城市景观水体、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对工业用水和市政杂用,需水量相对恒定且收费可以承受,也应积极发展。而一刀切的要求再生水入户或建设分散的小区再生水工程,其实不利于再生水利用的健康发展,甚至是有害的。
“十一五”以来,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高,深度处理已经大量应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一级A提标改造或新建(扩建)工程,将其作为出水达标的把关工艺单元,但早先设置一级A排放标准的初衷是提出再生水的基本水质要求,后来将其直接转变为排放标准并不太合适,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需要做比较大的重新调整,特别是粪大肠杆菌以及总氮、总磷标值指。
城市污水的再生处理十分重要,但目前一些地方排放标准的水质指标及限值,有朝着地表水水质标准机械靠拢的趋势,这是一种不科学的错误导向。一方面,现行的地表水水质标准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标准与接纳水体的水质目标(标准)之间应有的界限与区别。例如,过度强调出水COD达到30mg/L,甚至20mg/L的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容易造成明显的浪费;而TP0.3 mg/ L的所谓IV类水标准,其实仅仅适合于流动性良好的河流,对于基本没有流速或流速缓慢的城市水体,特别是再生水为主要或唯一补水的情况,TP至少应该低于0.1 mg/ L,最好低于0.05 mg/L 的水平。
说明:本文内容摘录于《环保产业杂质》及宜兴环保产业研究院微信平台,表示感谢!
水进展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