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届)日程暨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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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思考 标准制定应依据“可持续和环境友好、技术经济合理、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三大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6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思考 标准制定应依据“可持续和环境友好、技术经济合理、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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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届)日程暨邀请函
 

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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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4日,环保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已实施10余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进行首次修订。一时间引发了行业空前关注,业内质疑声音延绵不断,就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靠拢和接轨等问题,更是呈现出鲜明对抗甚至对立的两种观点。与此同时,编制方至今未有任何公开的反馈和发声,标准修订工作愈加“扑朔迷离”。未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将路向何方?

  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与GB18918-2002相比,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区别是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A标准,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敏感区域内执行一级A、敏感区域外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一级B标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取消了原标准中的三级标准。

从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上来说,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而两个标准中一级A、B标准排放限值并无变化,二级标准中增加了总氮要求,同时二级标准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和总磷排放限值要求略有提高,一类污染物中烷基汞由原来的不得检出变更为0.00001mg/L。把原来作为选择控制项目的总镍和苯并(a)芘提升到了基本控制项目中,即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为21 项。相比较于基本控制项目,两个标准的选择控制项目则变化很大,不仅数量由原来的43项变更为82项(增加的项目包括:金属类项目11 项,无机类项目1 项,有机物类项目20 项,农药类项目7 项,综合毒性指标1 项),同时,排放限值也更加严格。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征求意见稿单独设立特别排放标准,考虑了不同地区间的环境、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同时,新增POPs等新兴污染物控制项目(多氯联苯、二恶英类、阿特拉津等);并对污泥无害化提出了明确的指标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管理的进步。但同时也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制定原则与方法是否科学?

排放标准不断趋严,但是与水环境质量标准仍有很大差距,污水厂出水仍为Ⅴ类、甚至劣Ⅴ类的“污染水”。在整体水环境形势恶化的大环境下,污水处理厂出水即使严格执行了标准,进入水环境也还是“污上加污”。也正因此,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靠拢和接轨成为争论的焦点。

纵观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其主要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根据水质量目标和BAT技术,制定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如欧盟以欧盟水框架指令为基本依据,排放限值的制定原则一是以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为基础的最佳可行技术法,二是通过水环境质量标准、水体稀释能力以及污水处理系统削减能力来计算的反演法,也可以这种方法相结合。

日本也采用以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总量控制反推污水排放浓度限值的标准制定方法。而美国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也主要考虑技术水平和水环境质量。在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不能够满足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质时,则选择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以反推并制定污水排放限值,即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排放标准。每个排污许可证中都必须包含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且需根据水环境质量的变化适时更新。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始于20世纪70年代,标准的编制较多的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在污染物指标项次及排放限值上。可以说我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已经代表了世界一流的水平,但在标准的制定原则及方法上,多是理论化,尚未形成从上而下的科学体系。

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方法来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标准限值确定的4个基本原则:

  • 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 与现行标准衔接,引导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 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

  • 借鉴国内外排放控制要求。

但在标准编制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多基于技术工艺水平,或者参考国外的限值,如何与水环境质量接轨,如何通过环境风险评估、总量控制反演计算排放限值,如何建立科学的标准编制原则与方法,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控制指标对于水环境质量改善是否真的合理?

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控制的污染物指标项数已明显多于欧盟和美国联邦标准;同时,COD、BOD5、SS、TN、TP等一致性指标,以及重金属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机污染物指标等排放限值的设定也已达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如征求意见稿中对于COD<30mg/L的规定,出水中这部分难降解的COD由60mg/L降为30mg/L,对环境改善的影响有多大?为处理掉这部分COD而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的电耗等带来的环境负效应又有多少?有必要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来确定限值设置的合理性。

同时,对于TN、氨氮等指标来说,从控制水体富营养化和水处理工艺角度讲,TN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氨氮也会达标,同时氨氮可在水体中转化成各种形态的氮,因此对氨氮进行控制的意义有待商榷。

  监测方法是否合理?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受进水负荷波动、温度变化、运行故障等影响而呈现正态分布。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了部分欧洲国家的监测方法,并以此为根据,“鉴于上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标准延续现行标准对水污染物的采样频率要求,即采用24 小时时间比例混合样,日均值计”。然而,研究发现,欧盟根据污水厂规模确定取样数量,同时规定容许超标水样数目;同时,对TN和TP实行年均值;德国还采用瞬时样,但规定连续5个水样中允许1个超标(低于标准值的100%)。美国充分考虑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抗冲击负荷能力,二级处理标准中对于CBOD5和TSS,设置30d平均浓度和7d平均浓度限值。

而部分污水厂反应,在我国的监督检查中,也有采用瞬时样超标即为超标的现象。监测中,日均值、7d平均、30d平均哪一种更适合我国,不同规模监测取样的数量如何制定,不同指标的监测方法是否一致?这些在制定标准时值得再思考。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排放限值以浓度指标为主,难以避免企业以稀释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甚至达标的行为,难以有效地控制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

  一些建议

标准必须要具有长远的战略前瞻性。

在结合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同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一定是相辅相成的,敏感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水的回用、能耗控制、资源回收和技术创新是当下亟待攻克的重点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此次修订距2002年已经过去13年,期间全国污水处理面貌发生了很大改观。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一定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前瞻性,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引领行业不断向着更加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

科学评估,多管齐下。

虽然水环境形势已很严峻,但仍不可盲目设置过严标准,需要科学评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点,极端状况下再苦苦削减下去的一点点污染负荷,相关投入带来的环境负效应也许要远远大于削减负荷产生的环境正效应。污染治理还需从深化流域管理、防治工业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雨污水管网建设、严格环境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

标准制定应依据“可持续和环境友好、技术经济合理、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三大原则。

充分考虑对受纳水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努力使得污水厂出水成为重要的再生水源;和选择的工艺技术路线相适应;标准限值必须是在对水环境容量、排放强度及变化趋势、水体功能变化趋势及不同水环境形势下的自净能力进行科学综合测算的基础上,再结合技术可达及环境经济性来科学设置,特别是对一些新兴的污染物,先以大量的科学研究做基础,再去设置标准。

分类指导,实事求是。

在具体标准制定落实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性以及工艺水平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在管理层级上参考国外的做法,设置不同的层级标准。国家层面只制定最基本的标准以及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强化地方制定排放标准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当地标准。

制度衔接,同步前进。

同时排放标准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结合实施,某种意义上,排污许可证一定要先行,才能为制定排放标准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来源。而且排放标准的制定应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入下水道标准、检测与评价方法等标准规范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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