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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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赤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25元调整为每吨0.6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5元调整为0.9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4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关于调整赤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25元调整为每吨0.6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5元调整为0.90元。自备水源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为1.20元。同时以COD排标为准,对超排用户,在缴纳相应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再按超排比例加收。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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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赤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1 

关于调整赤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赤发改费字[2007]901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委员会、水利厅《关于加快全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意见》(内建城[2007]210号)精神,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污染治理工作,防止水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逐步实现污水处理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良性循环,在你委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赤峰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25元调整为每吨0.6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5元调整为0.90元。自备水源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为1.20元。同时以COD排标为准,对超排用户,在缴纳相应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再按超排比例加收。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赤峰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及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环卫及消防等公益服务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排污管网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污水处理费代收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建委、审计、环保、排水部门进行微机联网、监控,促进全面征收足额上缴。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对赤峰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污水处理费不作调整,继续按每吨0.25元执行。
三、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以上规定,请你委组织相关单位贯彻实施,并做好对社会各界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水城市污水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建成后只收费不运行或乱收费问题的出现。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污水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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