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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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磅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9  浏览次数: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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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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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磅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详情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

第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六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发现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设施,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在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明确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九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出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对其他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二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制定并公布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业、农业等固体废物

第五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覆盖物。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

第六十五条 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六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六十七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六十八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七十四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七十五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七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七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八十二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三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八十五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或者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十万元。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九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一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五十万元。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三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磋商或者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按照地方人民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统筹用于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的总称。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生活垃圾。

(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七)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八)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九)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十)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十一)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一届)同期召开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大会邀请函

 

2020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一届)同期召开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大会邀请函(请提前报名,限1000人)

 

共创  共生 共赢-- 鼎力打造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核心品牌生态圈 
时间2020年3月31报到,4月1日—2日会场研讨展示交流,4月3日参观
地点: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会场酒店
酒店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38号乙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水务(集团)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德国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 BHU Umwelttechnik GmbH
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鼎玖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下属)
国家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亚洲环保》
济南浦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水业网(www.water8848.com 

支持单位:
《给水排水》杂志
国际水协污泥专家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壹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机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北京艺高人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梅凯尼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绿水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福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战略联盟
中瑞(天津)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琴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凯翔传热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水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
天津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斯坦福大学威廉与克罗伊•科第伽资源回收研究中心 (William & Cloy Codiga Resource Recovery Center at Stanford University)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台湾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北京建筑大学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荷污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东北大学、沈阳建筑大学 
战略合作微信平台:

 

 

支持媒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中国水业网( www.water8848.com )、《环境卫生工程》杂志、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网站(http://www.cnww1985.com)、中国水网、慧聪水工业网、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必高环保人才网、亚洲环保杂志 、水处理技术杂志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酝酿多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颁布。该计划强调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的一体化管理,预计到2020年中国水处理投资可超2万亿元。随着水行业企业迎来发展黄金时代,2020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一届)也将进入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污泥量也同步大幅增加。截至2019年2月底,全国设市城市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5500多座,污水处理能力达2.04亿立方米/日,年产生含水量80%的污泥5000多万吨(不含工业污泥4000多万吨)。“水十条”规定,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而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70%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社会的关注促使国家不得不对污泥的处理处置重视起来,国家的重视又促使了污泥处理处置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前景与发展趋势,切实达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要求,避免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 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水务(集团)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德国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国际水协污泥专家委员会等单位决定举办“2020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一届)”。届时将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主题报告,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实施、成熟工艺及设备运行经验、污泥处置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同时为相关单位搭建推介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本次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参会并作学术交流。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于2010年(第一届,秦皇岛)、2011年(第二届,青岛)、2012年(第三届,大连)、2013年(第四届,上海)、2014年(第五届,长沙)、2015年(第六届,宜兴)、2016年(第七届,天津)、2017年(第八届,北京)、2018年(第九届,保定)、2019年(第十届,上海)分别在秦皇岛、青岛、大连、上海、长沙、宜兴、天津、北京、保定、上海 举办了第一至十届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此次是第十一届,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会议。

一、大会运作原则和目标
本届大会按照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的要求,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特色。
 
邀请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

 

二、大会形式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60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 为辅助的形式。 
 
三、大会征稿主题
1、各地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概况及规划(工程信息和工程实例介绍);
2、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标准解读及政策探讨;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设计经验;
4、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究与工艺选择;
5、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管理经验探讨;
6、污泥生物堆肥与土地利用技术及工程实例;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8、流化床污泥焚烧炉技术及应用;
9、热电厂、水泥厂等工业领域掺烧城市污泥的应用实例;
10、污泥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技术与装备;
11、污泥中温厌氧消化技术与装备;
12、污泥固化稳定化技术与装备;
13、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设计经验,调试、运行管理经验等;14、高效污泥脱水技术与装备;
15、污泥输送技术与设备;
1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调研报告和市场分析;
17、自来水厂污泥的处理及处置;
18、工业污泥处理及处置/工业园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村镇污水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19、国家“十三五”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及投资热点;
20、污泥干馏,污泥碳化,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技术;
21、黑臭水体及坑塘污水污泥治理和工程案例。
22、污泥处理处置升级改造技术及工程案例。
23、智慧水务、智慧环保、智慧污泥处理处置等。24、中国污水污泥综合治理投资运营管理公司(机构), 设计院(公司), 总承包公司,工艺技术专业公司,装备、材料、药剂供应商等单位名录汇编。25、青年创新技术成果、专利 、解决方案等展示交流对接(利用 会议论文集 、网站 、微信平台 、会议现场展板等 )。
26、无废城市环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标准、技术及案例
27、其他相关主题(如除臭、渗滤液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附件:2019年的部分技术报告:
(播放PPT的屏幕比例为 16:9的宽屏 )
领导致辞:
同济大学前校长、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资深教授  高廷耀 先生 致辞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吴凡松 总经理 致辞
(主持人: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授级高工 郑兴灿  博士  )
题  目: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研究进展及工艺路线选择 
报告人:戴晓虎,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教授,麦迪逊大学教授 
题  目:污泥资源产品精致化——碳与氮要选边?
报告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原巡视员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 理事长 张悦  教授 (张悦 先生 曾任住建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司巡视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等职务。长期从事城市供水、节水、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和行政工作。)
题  目:“高压带式TJSD连续污泥深度脱水设备+低温干化”联用污泥处理技术 
报告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申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题  目:污泥资源化利用的瓶颈与方向  
报告人: 清华大学 环境学院  王凯军  教授 

题 目: 景津压滤机污泥装备在污泥行业中的应用 

报告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姜桂廷 董事长

题 目:污泥催化湿式氧化工艺介绍
报告人:浙江向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胡雁龙 总工程师  
题  目: 污泥热解技术示范工程研究
报告人:哈尔滨工业大学 许国仁 教授 国家“万人计划”专家
  目:低进水VSS/TSS比率对污泥产量的影响
报告人:曹业始--新加坡公用事业局(PUB)前首席专家,国际水协会会士(IWA Fellow), 国际水协会营养物去除和回用专家领导小组成员,世界银行环境顾问
共同作者:Daigger G.T.  密西根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教授,美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水协(IWA)和美国水环境联盟(WEF)前主席  
作者:曹业始,Daigger G.T.
摘要:污泥处理和处置是目前我国污水处理瓶颈之一。2017年全国污泥产率高出正常污泥产率值约50%。进水中低VSS/TSS比是造成这现象决定因素。本演讲就此结合实际数据和数学模拟进行了定量化说明,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主持人: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河   总工 )
题  目:污泥基生物炭混烧技术与环境面向  
报告人:台湾交通大学  黄志彬  讲座教授
题  目:容积式堆肥与污泥回归良性物质循环报告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朱向东   副总经理 
题  目:低温热泵干化技术市政污泥及工业污泥运用和注意事项
报告人:广东力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周丁熙  董事长  
题  目:普拉克市政污泥及有机垃圾厌氧处理技术及案例分享
报告人: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傅强  销售经理 
题 目:艾尔旺AAe技术及装备在污泥处理领域的应用 
报告人: 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柳才华  副总经理 
题  目:热水解高级消化处理污泥的新进展 
报告人:康碧环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邓缔 销售经理   
题  目:恩萨污泥处置核心技术装备及应用案例  报告人: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冯磊 技术市场经理  
题  目:污泥强化脱水耦合资源化技术体系构建 
报告人: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张伟军  副教授  
题  目:低运行成本的污泥干化技术之道
报告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石文政  总经理 
题目 :污泥低温干化技术与项目应用 
报告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谭吉祥 总监 
题  目:新型连续生物焦吸附再生装置及瑞典污泥分析仪表介绍
报告人:天津机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谢小东 技术经理 
题  目:德国诺姆里希污泥热解技术介绍与应用
报告人:Prof. Numrich GEV  曹臻  项目经理
题  目:缓解污泥围城的困局—苏伊士污泥焚烧及前处理工艺 
报告人: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程忠红 技术推广经理  
题  目: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探讨 
报告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李成江 顾问总工
题  目: 游离亚硝酸(FNA)预处理剩余活性污泥提升厌氧污泥消化池处理能力
报告人: 华南师范大学 环境科学研究所  张立国  博士  副教授/副所长
题目:施维英脱水污泥泵送系统及料仓存储系统技术和工程应用
报告人: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良  总监
抽奖奖品【华为笔记本电脑等】由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等单位 赞助提供)
主持人:杭世珺 北控水务集团 顾问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主任
题  目:污泥厌氧消化产气增效及产物出路研究    
报告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河 总工 
题  目:上海中心城区污泥处理的探索与思考
报告人: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陈广  副总经理 
题  目:污泥热水解+厌氧消化技术的能源化利用及发展前景
报告人: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邓茜 高级技术经理
题  目: 首创污泥服务模式与实践探索
报告人: 北京首创污泥处置技术有限公司  梁远  总经理 / 颜莹莹 技术总监
题  目:我国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解析及上海实践探索    
报告人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胡维杰   三院总工
抽奖(奖品【华为笔记本电脑等】 由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等单位 赞助提供)

(主持人:天津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陈凡阵  研究员级高工  

题 目: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最新技术一一利用烟气余热的污泥低温干化(以废治废、节能减排、“泥”“霾”共治)
报告人:浙江大学 地球科学学院  翁焕新  教授
题  目:基于连续热水解+厌氧消化的生物质污泥处理技术    
报告人: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锋   研发总监
题  目:安德里茨公司上海白龙港项目污泥焚烧技术    
报告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  化学制浆及动力技术部  张勇  总经理
题  目:基于有机无机分离技术的污泥全面资源化工艺综合应用及工程实践
报告人:天津壹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王学科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题  目: 超低能耗无臭气干化新技术——污泥无热干化技术
报告人:秦皇岛尼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张晓春  教授
题  目: 新型污泥深度脱水系统
报告人: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  刘道广  副总裁 
题  目: 沼气提纯技术及运营 
报告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宋丽  产品经理 

  目:带式污泥干化机在污泥减量过程中的热平衡 

报告人: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陆建国 总经理
题  目: 深耕城镇污泥炭化技术,开拓有机固废协同处置 
报告人: 安徽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何光亚  技术研发部部长/高工 
题目:竹园片区污泥处理处置扩建项目汇报
报告人: 北京艺高人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胡文韬  副总经理 
题  目:污泥深度脱水与卫生填埋    
报告人:同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赵由才  教授 /博导 
题  目:河道淤泥综合治理技术探讨及工程案例分享   
报告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家轩 高级工程师
(主持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环保技术与装备研究所  王涛 副总工 研究员级高工 )
题  目: 污泥焚烧无须顾虑尾气污染物 
报告人:北京建筑大学  郝晓地 教授  (郝晓地,男,山西柳林人,教授,从事市政与环境工程专业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污水生物脱氮除磷技术、污水处理数学模拟技术、可持续环境生物技术。现为国际水协期刊《WaterResearch》区域主编(Editor)) 
题  目: 能量自给型污泥干化焚烧及尾气处理技术
报告人:哈尔滨华崴重工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别如山   技术总监/教授   
题  目:多段回转发酵舱式污泥高温好氧发酵技术及工程应用
报告人: 上海万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史东明  总经理 
题  目: 低温真空脱水干化成套技术的工程设计与应用 
报告人: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太明  总经理 
题  目:城市污泥与餐厨垃圾资源协同回收技术研发
报告人: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汪印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题  目: 城市污泥治理之巴安战略
报告人: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霖  董事长 
题  目:市政污泥一体化连续炭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报告人: 湖南鼎玖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姜良军 总经理 
题  目:污泥低温干化的应用与前景 
报告人:广东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李相宏  董事长  
题  目:新能源污泥处理处置工艺介绍 
报告人: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孙红波 副总经理  
题  目: 污泥监测新技术与应用 
报告人:上海在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李金磊  CEO
题  目:沃根瑞污泥仓式好氧发酵技术应用  
报告人:中大万邦(厦门)有机质科技有限公司   詹技灵  总工 
题  目:原位生态治理黑臭淤泥污泥技术
报告人:  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金亚伟  总经理(温州大学特聘教授)
题  目:基于土地利用的市政污泥稳定化技术优化及生态风险管控 
报告人:同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杨长明 教授
题  目:从洛阳两期工程设计看中国污泥堆肥技术发展 
报告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环保技术与装备研究所  王涛 副总工 研究员级高工
题  目:破解产业瓶颈,推动污泥堆肥土地利用

报告人 :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俊 博士

抽奖(奖品【华为笔记本电脑等】由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等单位 赞助提供)
(主持人:天津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季民  教授 )
题 目: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技术研究与应用 
报告人:朱南文 教授(上海市优秀学术带头人),上海交通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研究所所长
题 目:微粒塑料污染,防治对策与生物降解创新研究(Microplastics pollution,prevention strategies and biodegradation innovations )   
报告人:斯坦福大学威廉与克罗伊•科第伽资源回收研究中心 吴唯民 教授 博士
题  目: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泥中微塑料的分布特征
报告人: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李小伟 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题  目:城市污泥厌氧消化处理:挑战与新机遇  
报告人: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刘和 院长 教授
抽奖(奖品【华为笔记本电脑等】由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等单位 赞助提供) 
 
四、参会人员
1、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厅、城建局、各地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厅)、排水处、海绵办、开发区管理部门、各地方河湖长单位等。
2、行业协会:国内外知名行业协会学会代表等;各地供水排水协会学会代表等;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会员单位代表等。
3、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设计院、天津大学设计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科院、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城建设计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中设设计集团、山东省阳光工程设计院、光大环保技术研究院、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化学工业部第六设计院)、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政设计院、净化集团(玉环)给排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科院、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等。
4、高校(研究院所): 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重庆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江南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香港科大、上海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学院、斯坦福大学 威廉与克罗伊•科第伽资源回收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南京河海环境研究院、宁波诺丁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原工学院、浙江工商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大学、中南大学、江苏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苏州科技大学、西安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吉林化工学院、大连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华东理工大学、韩国庆北国立大学、浙江大学热能所 等。
5、各地水务、环保、污泥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北控水务集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北京首创、北京碧水源、启迪桑德、天津水务集团、成都市兴蓉环境、安徽国祯环保、深圳市水务(集团)、上海城投水务、重庆水务集团、东莞市水务投资、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南京水务集团、杭州市水务集团、武汉市水务集团、沈阳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珠海水务集团、山东水务发展集团、青岛水务集团、济南水务集团、上海巴安水务、中环保水务投资、昆明滇池水务、云南水务、中国水务集团、中国水务投资、粤海水务、威立雅水务、苏伊士环境集团、中法水务投资、中国光大水务、贵州水务、海口市水务、华衍水务、天津华博水务、中环水务集团、成都排水、首创爱华市政环境、重庆康达环保、江苏长江水务、铁汉生态环境、沈阳振兴环保、大连德泰小窑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都自来水公司、中美绿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中持水务、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常州市金坛区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包头排水公司、中山公用水务、镇江市水业总公司、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惠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卫集团、湖南军信环保集团、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净水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动力公司、济宁中山水务公司、山东公用控股污水公司、湖南新晃污水厂、重庆渝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研发中心、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财金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通用水务公司、合肥热电集团、瀚蓝绿电固废处理(佛山)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北京首创污泥处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金州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城北污水处理厂 等。
6、环保、生态环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工程公司等。成都德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瑞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凯威尔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徕卡(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蒂蔼欧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天津管得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帕斯菲克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宜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无锡通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鸿环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鼎玖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大万邦(厦门)有机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广东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在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水管家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Prof. Numrich GEV 、大连青乌环保、江苏优联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科尼兹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北排建设、吉林省拓达环保、苏州四方特种滤布、 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仲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科蓝博(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石垣环境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美伽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维美德自动化公司、德国 Prof. Numrich GEV 、昆山威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裕嘉和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安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奥图泰、菱重环环境技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河南光宇鸿恺电子、普茨迈斯特、艾特克控股集团、陕西先科环境、帕克环保技术、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凯英科技发展、上海莱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泰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明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爱姆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神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创源环保有限公司、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华瑞朗斯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索理思(巴斯夫)、广东天凯环保有限公司、上海贡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联气体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贝卡特环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九洲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天府重工有限公司、徐州三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芬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甬和环保科技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青岛金海晟环保科技公司、浙江三联环保科技公司、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公司、青岛思普润环保科技公司、爱森絮凝剂中国公司、山东中科恒源环保公司、江苏康泰环保科技公司、山东恒远利废环保公司、深圳深能环保上洋公司、扬州四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国美水技术公司、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正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川博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瑞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侨邦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环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华章科技、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德润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泽正、九洲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巨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厦门曙光伟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格雷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宏佳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菱重环环境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奇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格林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蔚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等。

 

五、企业赞助方案(不讲价)
1、联合主办单位(赞助费15-20万元)
2、协办单位 (赞助费6万元)
3、大会上发言(报告15分钟+5分钟问答)/ 文章发表2-3篇/2个代表,发资料,现场展示易拉宝1个,论文集前彩插广告1P等共计3万元。
4、会场外集中展示区展示桌(3万元每个,含2人参会费)。
5、其他赞助方式(如礼品、晚宴、抽奖奖品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会议论文集广告:封底15000元;封二12000元;封三10000元;前彩插首末页:12000元/页;前彩色插页:8000元/页。
7、政府部门、水务集团、设计院(集团)本单位团体 30人以上的,前30人按照2000元每人,超过30人的会议代表超过部分免费(同一单位,只收前30人会议费),但须提前回执到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审核通过。

 

有意协办或在会上进行交流、宣传的水务、工程公司、设备厂家等可与编辑部联系(022-27835639,13752275003 王领全)。
 
六、参会和住宿
会务费:
普通参会人员(设计院、水务公司、政府部门)为230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用餐、参观考察等费用,不含住宿费);2020年2月10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普通参会人员为2000元/人;设备工程技术企业参会人员为2900元/人;2020年2月10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设备厂家参会人员为2600元/人。现场不能刷卡交会议费。注:需要现场或者提前领到发票的参会代表,请提前将会务费汇款到杂志社。会议费现场只能收现金,不能刷卡。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    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住宿
住宿费用自理
酒店
会场酒店:西安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星级)
第二住宿酒店:西安市蓝溪国际酒店 
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38号乙,住宿费用自理。
西安雁塔区高新四路高新九号近高新三路
费用
豪华双床房为 RMB 600元/天
(单人入住含单早,双人入住含双早)
普通大床房、普通双床房均为 RMB 400元/天
(单人入住含单早,双人入住含双早)

酒店房间紧张,请提前回执、预订房间并付款。请2月1日前联系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的 金晟 18622273726, 办理预定房间手续,请将预定住房费用汇款至:金晟 6217 9002 0000 4602 885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汇款时请注明入住参会代表姓名及单位名称,入住香格里拉酒店的代表需提前支付实际住宿天数房费,入住蓝溪国际酒店的代表需提前支付首晚住宿房费。 

 

交通:
1、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距离西安蓝国际酒店约700米距离,步行预计9分钟左右。
2、西安香格里拉酒店距离西安咸阳机场约40公里,打车预计110元左右,预计用时1个小时。距离西安北站(高铁站)约20公里,打车预计50元左右,预计用时45分钟。距离西安站约12公里,打车预计30元左右,预计用时30分钟。距离西安南站约33公里,打车预计100元左右,预计用时1个小时。
 
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王领全  13752275003  
金晟(会计,发票和预订房等)18622273726 
孙磊 (广告、展示等)137 0211 3519 
任莹莹(投稿等)151 2236 0102   
彭秀华(投稿等)139 2083 5820
文凯(发资料等)138 2135 7475
电话:022-27835639    27835592   13752275003
E-mail:wanglingquan88@163.com  
cnwater@vip.163.com 
传真:022-27835592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大厦21层 

 

2020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一届) 参会回执(复印有效)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回执后,传真和E-mail传回,以便提前安排住宿。  
传真:022-27835592
 E-mail:wanglingquan88@163.com
cnwater@vip.163.com

 

单位
 
邮 编
 
地址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E-mail
是否
住宿
 
房间类型和数量
                 
               
               
汇款
方式
可提前汇会务费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发票
信息
请逐项填写发票信息,以便给您开具发票(普票和专票都须填好四项内容)
普票:发票抬头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详细地址和电话                           
专票:发票抬头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详细地址和电话                           

 

 

 

同期会议

 

2020年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大会

千人大会:中国给水排水2020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一届)同期会议 

时间:2020年3月31报到,4月1日—2日会场研讨展示交流,4月3日参观
地点: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会场酒店)
会场酒店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38号乙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水务(集团)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下属)
国家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中国固废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 BHU Umwelttechnik GmbH
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鼎玖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亚洲环保》
济南浦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水业网(www.water8848.com )
支持单位:
《给水排水》杂志
国际水协污泥专家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机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北京艺高人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梅凯尼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绿水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福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战略联盟
中瑞(天津)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琴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凯翔传热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水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
天津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斯坦福大学威廉与克罗伊•科第伽资源回收研究中心 (William & Cloy Codiga Resource Recovery Center at Stanford University)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台湾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东北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浙江工业大学 

 

战略合作微信平台:

 

支持媒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中国水业网( www.water8848.com )、《环境卫生工程》杂志、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网站、中国水网、慧聪水工业网、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必高环保人才网、亚洲环保杂志 、水处理技术杂志等。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 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推进资源 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部署,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更好地促进研究制订适应我国固废特征的循环利用和污染协同控制理论体系,攻克整装成套的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形成固废问题系 统性综合解决方案与推广模式,建立系列集成示范基地,全面引领提升我国固废资源化科技支撑与保障能力,促进壮大资源 循环利用产业规模,为大幅度提高我国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保障。《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联合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水务(集团)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设科技集团、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博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等单位举办“2020年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大会”。届时将邀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等有关单位领导,全国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专家、学者、运行管理人员,解读行业政策,分享无废城市建设、固废资源化利用典型成功案例,研讨未来技术发展方向,搭建推介无废城市建设、固废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一、大会运作原则和目标
本届大会按照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的要求,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特色。

 

邀请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

 

二、大会形式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60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 为辅助的形式。 
 
三、大会征稿主题
(1)固废资源化利用基础科学问题与前瞻性技术;(2)固废源头减量与生态链接;(3)智能化回收与分类;(4)有机固废高效转化利用及安全处置;(5)无机固废清洁增值利用;(6)全过程精准管控与决策支撑;(7)区域固废资源化系统解决方案与集成示范;(8)有机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前沿理论技术工艺及工程实例;(9)城市源有机固废高效资源化转化工艺技术及工程实例;(10)农村有机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及工程实例;(11)工业源有机固废高效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及工程实例;(12)面向未来的有机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政策与管理;(13)有机固废循环利用后的残渣部分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及工程案例;(14)无废城市”推动下 ,固废投资与建设政策、标准解析 (15)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16)无废城市建设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17)“无废城市”建设经验交流:“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11个城市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山东省威海市、重庆市、浙江省绍兴市、海南省三亚市、河南省许昌市、江苏省徐州市、青海省西宁市等等,河北雄安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一并推动;(18)燃煤耦合生物质(市政污泥、生活垃圾、农林废弃物等)发电技术及工程案例;(19)其他相关主题(如除臭、渗滤液处理、村镇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

 

附件:(部分报告)
  目:污泥跨界处理处置绿色发展战略思考
报告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原巡视员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 理事长 张悦  教授 (张悦 先生 曾任住建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司巡视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等职务。长期从事城市供水、节水、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和行政工作。)
 
题  目:低温干化应用难点与案例应用
报告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谭吉祥  市场总监
 
题  目:污泥干化技术
报告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张振宇  市场经理
 
题  目:污泥提取化学品资源化利用  
报告人:傅金祥 --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校学科带头人,沈阳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双聘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建设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目:普拉克EFANS厨余垃圾处理整体解决方案
报告人: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傅强  销售经理
 
  目:西安市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与展望    
报告人:西安水务(集团)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刘雄科  总经理  
 
题  目:超高温好氧发酵技术处理污泥的研究与应用  
报告人:东北大学 过程装备与环境工程研究所 所长 朱彤 教授/博导
 
题  目:城市污水厂干化污泥协同餐厨垃圾生物转化研究
报告人: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张胜华  研究员/博士
张胜华,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水处理常规及深度处理工艺、城镇易腐有机固废生物转化机制等研究。先后主持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单列课题“城镇易腐有机固废生物转化与二次污染控制过程中微生物群落与物质结构变化规律”、中国科学院计划-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A“长江经济带干流典型城市群水环境质量与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技术”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星火计划项目等各类项目,并多次与企业合作进行农村黑臭水体净化等技术研发。在 SCI 期刊发表论文 50 余篇,其中包括EST、Water Research等一区论文近10篇,获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10 余项。  

 

题  目:市政污泥深度脱水药剂的选择和工程案例分析  
报告人:同济大学环境学院  联合国环境署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  李风亭  教授  副院长  

 

四、参会人员
各地政府管理部门,国内外知名行业协会学会代表,各地环境,固废、供水排水协会学会代表,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会员单位代表,国内外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公司,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国内外固废、水务、环保、污泥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国内外固废、环保、生态环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工程公司等。

 

五、企业赞助方案 
1、 联合主办单位(赞助费15-20万元)
2、 协办单位 (赞助费6万元)
3、大会上发言(报告15分钟+5分钟问答)/ 文章发表2-3篇/2个代表,发资料,现场易拉宝1个,论文集前彩插广告1P等共计3万元。
4、会场外集中展示区展示桌(3万元每个,含2人参会费)。
5、其他赞助方式(如礼品、晚宴、抽奖奖品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会议论文集(会刊)广告:封底15000元;封二12000元;封三10000元;前彩插首末页:12000元/页;前彩色插页:8000元/页。
7、政府部门、水务集团、设计院(集团)本单位团体 30人以上的,前30人按照2000元每人,超过30人的会议代表超过部分免费(同一单位,只收前30人会议费),但须提前回执到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审核通过。

 

有意协办或在会上进行交流、宣传的水务公司、固废投资运营公司、工程公司、设备厂家等可与编辑部联系(022-27835639,13752275003 王领全)。

 

六、参会和住宿
会务费:
普通参会人员(设计院、水务公司、政府部门)为230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用餐、参观考察等费用,不含住宿费);2020年2月10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普通参会人员为2000元/人;设备工程技术企业参会人员为2900元/人;2020年2月10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设备厂家参会人员为2600元/人。现场不能刷卡交会议费。注:需要现场或者提前领到发票的参会代表,请提前将会务费汇款到杂志社。会议费现场只能收现金,不能刷卡。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    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住宿
住宿费用自理
酒店
会场酒店:西安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星级)
第二住宿酒店:西安市蓝溪国际酒店 
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38号乙,住宿费用自理。
西安雁塔区高新四路高新九号近高新三路
费用
豪华双床房为 RMB 600元/天
(单人入住含单早,双人入住含双早)
普通大床房、普通双床房均为 RMB 400元/天
(单人入住含单早,双人入住含双早)

酒店房间紧张,请提前回执、预订房间并付款。请2月1日前联系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的 金晟 18622273726, 办理预定房间手续,请将预定住房费用汇款至:金晟 6217 9002 0000 4602 885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汇款时请注明入住参会代表姓名及单位名称,入住香格里拉酒店的代表需提前支付实际住宿天数房费,入住蓝溪国际酒店的代表需提前支付首晚住宿房费。 

 

交通:
1、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距离西安蓝国际酒店约700米距离,步行预计9分钟左右。
2、西安香格里拉酒店距离西安咸阳机场约40公里,打车预计110元左右,预计用时1个小时。距离西安北站(高铁站)约20公里,打车预计50元左右,预计用时45分钟。距离西安站约12公里,打车预计30元左右,预计用时30分钟。距离西安南站约33公里,打车预计100元左右,预计用时1个小时。

 

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王领全  13752275003(主办、协办、报告等)  
孙磊 13702113519(展示、论文集广告)  
任莹莹 15122360102 (论文投稿,预订房间) 
于菁琳会计 13821165596 (发票)
彭秀华 13920835820  (论文投稿) 
金晟 会计 18622273726 (发票,预订房间)
电话:022-27835639  27835592  13752275003
E-mail:wanglingquan88@163.com  cnwater@vip.163.com
传真:022-27835592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大厦21层 

 

2020年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及固废资源化利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大会参会回执(复印有效)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回执后,传真和E-mail传回,以便提前安排住宿。  
传真:022-27835592  
E-mail:wanglingquan88@163.com
cnwater@vip.163.com

 

单位
 
邮 编
 
地址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E-mail
是否
住宿
 
房间类型和数量
                 
               
               
汇款
方式
可提前汇会务费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发票
信息
请逐项填写发票信息,以便给您开具发票(普票和专票都须填好四项内容)
普票:发票抬头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详细地址和电话                           
专票:发票抬头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详细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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