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莉:“幸福河湖”背景下的水环境综合治理|谭春:TOD城市公园水系统海绵城市及生态构建设计策略研究
原创中国给水排水中国给水排水今天
“幸福河湖”背景下的水环境综合治理
针对 “幸福河湖”这一治水新理念,提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思路转变对必要性,提出应对策略和关键立足点。通过3个类型的典型工程案例,分别从城市湖泊类水环境治理、流域治理类水环境治理和湿地类水环境治理阐释南方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如何实现“幸福河湖”目标。最后,提出新时代新治水理念背景下水环境综合治理对4大发展方向。
TOD城市公园水系统海绵城市及生态构建设计策略研究
针对TOD模式下的城市公园特点,提出了其水系统的海绵城市和生态构建的设计策略,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程。
2020年6月30日(周二) 14:00—16:30
主持人
主讲人
周艳莉,工学硕士,毕业于四川大学,高级工程师,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五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主要从事城市防洪、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项目规划、设计与技术管理工作。从业13年,累计主持大型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十项,获得全国勘察行业协会优秀水系统行业一等奖1项、全国优秀工程咨询一等奖1项、四川省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四川省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2项,四川省优秀工程咨询一等奖2项、中交集团优秀设计一等奖2项等。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数篇,申请专利4项,主持在编地方规范1项,参与中交集团水环境类研究性课题2项,主持院级课题1项。
谭春,高级工程师,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给水排水工程专业,现任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景观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建科协海绵城市科技分会理事,四川省绿色建筑与节能青年委员会成员,《四川省城乡绿道规划设计标准》DBJ51/T097-2018的主要编制人员,发表期刊论文数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专利1项,参与项目获得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建系统优秀水专项奖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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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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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一刀切!湖北发布首个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附标准全文)
来源 : 村镇水环境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7月1日起湖北省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湖北首个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介绍,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分3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表示,不搞一刀切是该标准的亮点之一。据介绍,规模在100吨至5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5吨至1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
同时,湖北省标准更注重实效。据介绍,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称,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提高全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
据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附: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海波、唐璐、王琪、黄雯、杜江坤、鲍建国、李龙媛、谢丽媛、夏强、陈诗、黄迪、计盟、王国晖、黄璐怡、朱晓伟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引 言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乡镇标准的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地区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及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污水回用 sewage reuse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和景观等用水的行为。
3.6 小微水体 small water
指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河小溪、沟渠、池塘、坑塘、鱼塘、门口塘、小湖泊、小山塘等,具有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的特点。
4 一般要求
4.1 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
――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
――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
――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
――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湖北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2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 GB/T 31962 的规定。
4.3 500m³/d(含)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4.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2 分级
5.2.1 规模在 500 m³/d(不含)-100 m³/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5.2.2 规模在 100 m³/d(不含)-5m³/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
a)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b)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水污染物排放行二级标准;
c)出水排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二级标准。
5.2.3 规模小于 5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三级标准。
5.2.4 处理设施位于 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外围 500 米、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江河岸线外缘 50 米范围内,不区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5.3 控制项目
5.3.1 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 4 项,分别为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
5.3.2 水污染物的选择控制项目共 3 项,分别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5.3.3 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和总磷控制指标。
5.3.4 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5.3.5 有乡村旅馆饭店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5.4 标准限值
5.4.1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的规定。
5.4.2 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 2 的规定。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6.2 对规模大于 100m³/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 1 次;规模小于 100m³/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 1 次。监测取样频率至少 1 天 3 次,采样间隔不低于 2h,取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6.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 3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湖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本文综合自湖北日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郝晓地 博士:北京建筑大学全职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教学与科研工作;2001年10月获得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TU Delft)博士(PhD)学位,导师为Mark van Loosdrecht教授。马保松:中山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美联合非开挖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朱彤博士(留日):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欧美同学会理事,东北大学欧美同学会副会长, 东北大学 过程装备与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中国市政工程 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副总工兼研究院院长 万年红 教授级高工;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环境研究院 郭兴芳 教授级高工,副总工程师; 柏金标,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柴晓利,博士: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智慧水务 专家 梁小光: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级科研经理 武汉大学海绵城市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污泥土地利用专家 杨长明:同济大学环境高等研究院研究员,环境生态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人工湿地技术国际大咖 赵亚乾教授;美国雨水专家 苏雨明 博士:美国水资源工程师院资格工程师/奠基成员、 美注册工程师(P.E.);同济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李树平 副教授 、工学博士、系统分析员;北京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陈亮 总工程师;西班牙科学院智能控制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孙聪聪 工学博士;清华大学 环境学院 贾海峰 教授/博导;上海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唐建国 总工;东南大学 吕锡武 教授/博导 ;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城市环境院 孙永利 院长;智慧水务分院 王浩正 院长;苏伊士 程忠红 经理;华博水务 曹仲宏 总经理;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中关村科技租赁 大环境事业部 高级项目经理 王川川 等嘉宾 的精彩演讲 !现在大家可以观看直播回放了(进入 中国给水排水微信公众号 cnww1985,首页右下角 云直播 ,即可看直播和 直播回放以及 近期直播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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