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 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 3的规定取值,并明 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城镇类型 |
城区类型 |
|||
中心城区 |
非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 |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 和下沉式广场等 |
|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 |
3〜5 |
2〜3 |
5〜10 |
30 〜50 |
大城市 |
2〜5 |
2〜3 |
5〜10 |
20 〜30 |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
2〜3 |
2〜3 |
3〜5 |
10 〜20 |
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釆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雨水管渠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 人口在500万人以上1000万人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 万人以上5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 100万人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 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 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 设计重现期执行;
3同一雨水系统可釆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4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 表4.1.3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 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