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 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 1.4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 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釆取应急措施。
表4.1.4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年)
城镇类型 |
重现期 |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
超大城市 |
100 |
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 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 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
特大城市 |
5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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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 |
30 〜50 |
|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
20 〜30 |
注:详见表4.1.3的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