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快区域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共分七章三十八条,涉及城镇供水水价制定与分类计收、定价程序与信息公开、价格执行与监督等方面。
《细则》指出,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依准许收入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核定供水价格应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等情况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细则》明确,城镇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也可以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季节性水价。同时,对于水价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相应补偿。
《细则》要求,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供水成本公开。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