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排水工程
3.1 一般规定
3.2 雨水系统
3.3 污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条文说明
3.1.1 雨水系统实现雨水的收集、输送、径流的下渗、滞留、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解决排水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为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雨水综合管理。污水系统由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和污泥处理处置组成,主要解决水质问题。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到污水厂处理后达到标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同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再次进入环境,并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处理后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标准要求,成为再生水,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排水工程的组成和相互关系如图1 所示。合流污水、截流雨水的输送、处理等应和污水系统有效衔接。受纳水体是排水系统的边界条件。雨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位和蓄排能力作为内涝防治设计边界;以受纳水体的水质作为控制径流污染的依据。而污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厂排放要求和处理工艺。
3.1.2 分流制是分别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1 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规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但相邻排水系统如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应明确各自的边界,分流制雨水系统的排水管渠不得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合流管渠连通。
图1 排水工程组成和相互关系
2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一般指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区。我国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分界线,也是我国沙漠和非沙漠区的分界线。
3 径流污染控制是水体综合整治的重要一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统不仅要防止内涝灾害,还要控制径流污染。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应严禁污水混接、错接,并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对于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问题、改造难度和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当汇水范围内不具备条件建造雨水调蓄池收集受污染径流时,可通过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数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条文说明
3.1.1 雨水系统实现雨水的收集、输送、径流的下渗、滞留、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解决排水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为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雨水综合管理。污水系统由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和污泥处理处置组成,主要解决水质问题。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到污水厂处理后达到标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同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再次进入环境,并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处理后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标准要求,成为再生水,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排水工程的组成和相互关系如图1 所示。合流污水、截流雨水的输送、处理等应和污水系统有效衔接。受纳水体是排水系统的边界条件。雨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位和蓄排能力作为内涝防治设计边界;以受纳水体的水质作为控制径流污染的依据。而污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厂排放要求和处理工艺。
3.1.2 分流制是分别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1 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规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但相邻排水系统如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应明确各自的边界,分流制雨水系统的排水管渠不得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合流管渠连通。
图1 排水工程组成和相互关系
3 径流污染控制是水体综合整治的重要一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统不仅要防止内涝灾害,还要控制径流污染。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应严禁污水混接、错接,并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对于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问题、改造难度和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当汇水范围内不具备条件建造雨水调蓄池收集受污染径流时,可通过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数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3.2 雨水系统
3.2 雨水系统
3.2.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条文说明
3.2.1 雨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标准规定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和美国常用的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
源头减排工程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
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这一系统包括:
(1)城镇水体: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调蓄设施:特别是在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的地下调蓄设施。
(3)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应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雨水系统的管理目标包括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降雨超过城镇雨水排水管渠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和应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市而发生灾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系统等。由此可见,内涝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样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内涝是源于城市之内。近些年虽然每年都有洪涝灾害,但仅是因为城市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市排涝有很大关系。
3.2.2 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最不利情况,以避免下游顶托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除。
3.2.4 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3.2.5 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3.2.6 加油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堆场、工业区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降雨时地面径流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排放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不论受污染场地所处地区采用何种排水体制,该场地内的受污染雨水都应单独收集,并根据污染物类型和污染浓度采取相应的调蓄或就地处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排入自然水体。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特大暴雨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引发洪水灾害频繁,为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厂企业运行正常,在城镇防洪体系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而造成内涝。措施有设泄洪通道和城镇设扜垸等。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条文说明
3.2.1 雨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标准规定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和美国常用的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
源头减排工程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
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这一系统包括:
(1)城镇水体: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调蓄设施:特别是在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的地下调蓄设施。
(3)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应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雨水系统的管理目标包括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降雨超过城镇雨水排水管渠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和应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市而发生灾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系统等。由此可见,内涝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样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内涝是源于城市之内。近些年虽然每年都有洪涝灾害,但仅是因为城市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市排涝有很大关系。
3.2.2 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最不利情况,以避免下游顶托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除。
3.2.4 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3.2.5 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3.2.6 加油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堆场、工业区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降雨时地面径流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排放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不论受污染场地所处地区采用何种排水体制,该场地内的受污染雨水都应单独收集,并根据污染物类型和污染浓度采取相应的调蓄或就地处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排入自然水体。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特大暴雨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引发洪水灾害频繁,为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厂企业运行正常,在城镇防洪体系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而造成内涝。措施有设泄洪通道和城镇设扜垸等。
3.3 污水系统
3.3 污水系统
3.3.1 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3.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3.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3.3.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条文说明
3.3.1 污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只注重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转变为注重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收集率和完好率,同时注重泥水同治,妥善处理处置污水污泥。
3.3.2 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和黑臭水体整治息息相关。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和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截流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处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实现管网和污水厂的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3.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到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对操作养护人员造成危害,不妨碍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处置。
3.3.4 部分工业废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市政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还会限制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资源化,因此本标准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和单独排放。
3.3.5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或检查井缝隙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从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统的河水、从雨污混接点进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且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设置化粪池将减低污水厂进水水质,不利于提高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3.3.10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达到污泥处置的泥质标准,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C、N、P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3.3.11 设计中应考虑膜生物反应器(MBR)组件、滤料、滤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处理中更换下来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对其中有用物资尽可能回收利用,对无法再用的部分妥善处理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3.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3.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3.3.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条文说明
3.3.1 污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只注重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转变为注重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收集率和完好率,同时注重泥水同治,妥善处理处置污水污泥。
3.3.2 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和黑臭水体整治息息相关。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和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截流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处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实现管网和污水厂的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3.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到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对操作养护人员造成危害,不妨碍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处置。
3.3.4 部分工业废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市政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还会限制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资源化,因此本标准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和单独排放。
3.3.5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或检查井缝隙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从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统的河水、从雨污混接点进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且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设置化粪池将减低污水厂进水水质,不利于提高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3.3.10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达到污泥处置的泥质标准,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C、N、P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3.3.11 设计中应考虑膜生物反应器(MBR)组件、滤料、滤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处理中更换下来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对其中有用物资尽可能回收利用,对无法再用的部分妥善处理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