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标准规范 » 正文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2 通风系统 7.3 供电系统 7.4 照明系统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6 排水系统 7.7 标识系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2 通风系统 7.3  浏览次数:114
核心提示: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2 通风系统 7.3 供电系统 7.4 照明系统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6 排水系统 7.7 标识系统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1 消防系统


7.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7.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7.1.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7.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7.2.4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5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6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7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2.8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7.2.2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中第3.2.4条规定“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³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为保证管廊内的通风良好,确定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7.2.8 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1.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7.1.4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1.5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6 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8 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1.10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 消防系统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7.1.3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条规定。由于综合管廊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能够满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叉口部位与标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
7.1.9 从电缆火灾的危害影响程度与外援扑救难度分析,干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送电服务范围广,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支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中压配电线路,虽然每根电缆送电服务范围有限,但在数量众多时,也会产生严重后果,且外援扑救难度大,修复恢复供电时间长。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条规定。

7.2 通风系统

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7.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7.2.4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5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6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7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2.8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7.2.2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中第3.2.4条规定“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³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为保证管廊内的通风良好,确定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7.2.8 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3 供电系统

7.3 供电系统


7.3.1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3.3 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应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 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4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 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7.3.4 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7.3.5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3.6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3.7 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
7.3.8 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0mm×5mm。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3.9 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条文说明
7.3 供电系统
7.3.1 综合管廊系统一般呈现网络化布置,涉及的区域比较广。其附属用电设备具有负荷容量相对较小而数量众多、在管廊沿线呈带状分散布置的特点。按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所适用的合理供电容量和供电距离,一座管廊可采用由沿线城市公网分别直接引入多路0.4kV电源进行供电的方案,也可以采用集中一处由城市公网提供中压电源,如10kV电源供电的方案。管廊内再划分若干供电分区,由内部自建的10kV配变电所供配电。不同电源方案的选取与当地供电部门的公网供电营销原则和综合管廊产权单位性质有关,方案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故需做充分调研工作,根据具体条件经综合比较后确定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
7.3.2 天然气泄漏将会给综合管廊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管廊中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能持续地进行环境检测、数据处理与控制工作。当监测到泄露浓度超限时,事故风机应能可靠起动、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应能可靠关闭。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有关负荷分级规定,故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定为二级负荷。
7.3.3 根据综合管廊系统特点制定附属设施配电要求:
    1 由于管廊空间相对狭小,附属设备的配电采用PE与N分隔的TN-S系统,有利减少对人员的间接电击危害,减少对电子设备的干扰,便于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综合管廊每个防火分区一般均配有各自的进出口、通风、照明、消防设施,将防火分区划作供电单元可便于供电管理和消防时的联动控制。由于综合管廊存在后续各专业管线、电缆等工艺设备的安装敷设,故有必要考虑作业人员同时开启通风、照明等附属设施的可能。
    3 受电设备端电压的电压偏差直接影响到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使用寿命,本条款选用通用设备技术数据。以长距离带状为特点的管廊供电系统中,应校验线路末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规定要求。
    4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使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7.3.4 本条根据综合管廊布置情况对电气设备提出要求。
    2 管廊敷设有大量管线、电缆,空间一般紧凑狭小,附属设备及其配电屏、控制箱的安装布置位置应满足设备进行维护、操作对空间的要求,并尽可能不妨碍管廊管线、电缆的敷设。管廊内含有水管时,存在爆管水淹的事故可能,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这一因素,在处理事故用电完成之前应不受浸水影响。
    4 敷设在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管法兰、阀门等属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的二级释放源,在通风条件符合规范规定的情况下该区域可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在该区域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3.5 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安装时的动力要求。根据电焊机的使用情况,其一二次电缆长度一般不超过30m,以此确定临时接电用插座的设置间距。
    为了减少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爆炸危险的诱发可能性,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内一般不宜设置插座类电器。当必须设置检修插座时,插座必须采用防爆型,在检修工况且舱内泄漏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0%时,才允许向插座回路供电。
7.3.6 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3.7 人员在进入某段管廊时,一般需先行进行换气通风、开启照明,故需在入口设置开关。每区段的各出入口均安装开关,可以方便巡检人员在任意一出入口离开时均能及时关闭本段通风或照明,以利节能。
7.3.8 综合管廊的接地应满足各类管线的接地需求:
    1 综合管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当接地电阻值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增大接地电阻,并校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且综合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4 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含天然气管线舱室的接地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4 照明系统

7.4 照明系统


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7.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Ⅰ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条文说明
7.4 照明系统
7.4.2 综合管廊通道空间一般紧凑狭小、环境潮湿,且其中需要进行管线的安装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或工具较易触碰到照明灯具。所以对管廊中灯具的防潮、防外力、防触电等要求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安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4.3 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照明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5.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等。
7.5.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7.5.3 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7.5.4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有关规定。
表7.5.4 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表7.5.4 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注:●应监测;▲宜监测。
    2 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 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宜采用工业级产品。
    5 H2S、CH4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
7.5.5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2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 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 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7.5.6 综合管廊应设置通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监控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联通。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2 固定式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应采用独立通信系统。
    3 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7.5.7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5.8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 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5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5.9 综合管廊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等功能;
    2 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人机交互界面。
7.5.10 综合管廊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 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 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 宜与城市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7.5.11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5.12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7.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5.14 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7.5.15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7.5.16 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7.5.17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5.4 本条规定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1 雨水利用管廊本体独立的结构空间输送,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3 本款说明同第6.1.3条条文说明。
7.5.7 根据以往电力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的运营经验,地下舱室火灾危险主要来自敷设的大量电力电缆,所以提出对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管廊舱室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的规定,以及时发现处置火灾的发生。本处所指电力电缆不包括为综合管廊配套设施供电的少量电力电缆。
    3 综合管廊内非公共场所,平时只有少量工作人员进行巡检工作,当有紧急情况时火灾警报器可以满足需要,所以可不设消防应急广播。
7.5.10 本条规定了统一管理平台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2 综合管廊及管廊内各专业管线单位建设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在线监控接入技术要求。
    3 通过与各专业管线单位数据通信接口,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将本专业管线运行信息、会影响到管廊本体安全或其他专业管线安全运行的信息,送至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平台应将监测到的与各专业管线运行安全有关信息,送至各专业管线公司。


7.6 排水系统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7.6.3 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7.6.7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条文说明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7.6.4 为了将水流尽快汇集至集水坑,综合管廊内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一般在综合管廊的单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综合考虑道路的纵坡设计和综合管廊埋深,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小于0.2%。




7.7 标识系统

7.7 标识系统


7.7.1 综合管廊的主出入口内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并应标明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管线。
7.7.2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识进行区分,并应标明管线属性、规格、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00m。
7.7.3 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并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紧急联系电话。
7.7.4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防坠落”等警示、警告标识。
7.7.5 综合管廊内部应设置里程标识,交叉口处应设置方向标识。
7.7.6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管线分支口、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编号的标识。
7.7.7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在河道两侧醒目位置设置明确的标识。

条文说明
7.7 标识系统
7.7.1 综合管廊的人员主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指控制中心与综合管廊直接连接的出入口,在靠近控制中心侧,应当根据控制中心的空间布置,布置合适的介绍牌,对综合管廊的建设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利于综合管廊的管理。
7.7.2 综合管廊内部容纳的管线较多,管道一般按照颜色区分或每隔一定距离在管道上标识。电(光)缆一般每隔一定间距设置铭牌进行标识。同时针对不同的设备应有醒目的标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中国水业网/>
</div>
<div class=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