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6 管线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3 排水管渠
6.4 天然气管道
条文说明
6.5 热力管道
6.6 电力电缆
6.7 通信线缆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1.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6.1.3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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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满足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
6.1.3 本条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可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应急控制。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2.3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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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2 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6.3 排水管渠
6.3 排水管渠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9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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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管渠
6.3.2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断面尺寸一般较大,增容安装施工难度高,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与综合管廊同步实施。同时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防止管道流速过缓造成淤积。
6.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6.3.4 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损坏雨水、污水管道。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6.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H2S、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排水管渠严密性试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相关条文,压力管道参照给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参照污水管道部分。
6.3.7 压力流管道高点处设置的排气阀及重力流管道设置的排气井(检查井)等通气装置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以外的大气中,其引出位置应协调考虑周边环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6.3.8 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扫口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
管廊内重力流排水管道的运行有可能受到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统水位波动变化、突发冲击负荷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强度标准,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在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以避免对管廊的运行造成危害。
6.4 天然气管道
6.4 天然气管道
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焊缝检测要求

注: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3规定的Ⅰ级为合格。
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4.5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6.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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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管道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作出此规定。无缝钢管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选择,可选择GB/T 9711、GB 8163,或不低于这两个标准的无缝钢管。
6.4.3 天然气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烧及爆炸事故的根源,为保证纳入综合管廊后的安全,对天然气管道的探伤提出严格要求。
6.4.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2条第5款对天然气调压站的规定:“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符合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入廊天然气压力范围为4.0MPa以下,即有可能出现天然气次高压调压至中压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6.2条的规定。考虑到天然气调压装置危险性高,规定各种压力的调压装置均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 为减少释放源,应尽可能不在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阀门。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测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6.4.8 紧急切断阀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视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6.5 热力管道
6.5 热力管道
6.5.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有关规定。
6.5.2 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 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6.5.4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6.5.5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5.6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6.5.7 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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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热力管道
6.5.1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热管网,对管道的可靠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对进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6.5.2 本条规定主要降低管道附件的散热,控制舱室的环境温度。
6.5.3 本条规定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控制管廊内的环境要求以便于日常维护管理,本规范规定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6.5.4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确保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
6.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是控制舱内环境温度及确保安全,要求蒸汽管道排气管将蒸汽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6.6 电力电缆
6.6 电力电缆
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6.6.2 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6.6.3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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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电力电缆
6.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电力电缆一般成束敷设,为了减少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后果,要求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具备阻燃特性或不燃特性。
6.6.2 电力电缆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电力线路过载引起电缆温升超限,尤其在电缆接头处影响最为明显,最易发生火灾事故。为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故对进入综合管廊的电力电缆提出电气火灾监控与自动灭火的规定。
6.7 通信线缆
6.7 通信线缆
6.7.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6.7.2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