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南水北调水在沿线各省市合理分配?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每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如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时,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实现分配水量的转让。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并按照调度方案实施水量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