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我局接到某污水处理厂员工反映,举报该厂晚上偷排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对原一级B排放口进行物理隔断,禁止通过该管道排放污水,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3.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最后该企业负责人被处以12日行政拘留,具体工作人员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伊环发〔2021〕52号)第五条重大事项第(四)项、第六条第(三)项,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案件启示
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淡薄,法治思维不强,为节约成本,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该案的查办,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和提醒企业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该案属于企业内部员工举报,2023年4月,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规定内部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从“质”的层面实现高效监管,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源:伊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