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地方政府、城投、银行人士交流,询问“35号文”的逐渐多了起来。对比35号文刚出来的时候,问的人明显增多。看来,文件的影响逐步达到业务层面了。
28日网传有交易商协会的会议纪要流出,可见35号文力度之大。这种力度的影响会让各方慢慢感觉到。
以下内容是根据已公开的信息作的简要梳理,仅供参考。2.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1.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2.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企,根据省市区域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它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融资。(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3.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偿还。(银行信贷方面,目前各行基本参照对于债券融资的要求执行。目前最大的困惑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参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国企”的名单不清楚,这一名单应大于3899名单,因3899仅含发过债的平台国企。我们认为,未来最难的是不在名单内但实际承担着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那些城投公司)
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未来每个省会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如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等。一旦超过上述要求,新增债务便只能用来借新还旧。(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力保。(2)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3)允许省级城投继续发债,用于下属区县级平台的债券偿还。(根据了解,目前有些银行接到的通知是,对于非标债务,该展期的展期,实在不能展期的部分则通过银行贷款来置换。很显然,展期降息是大方向,区域差异则是更重要的方向)除了之前明确的1-1.5万亿特殊再融资券正常发行外,可能还会再发行1万亿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工程款(如内蒙古发行的便是用来偿还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拖欠企业账款)1.首先对于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力保。2.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彭博社的报道提供了更多细节。如,网传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国有银行入局助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对存量地方债务进行展期、降息,并发放贷款置换今明两年到期债券。1.央行将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这个举措可以和前面的35号文相对应,即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等担保措施。2.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目前10年期国债利率为2.7%左右,仅和国有行的存款利率相当。3.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4.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要让利,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要担责,但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前面提及的35号文已经对城投平台新增债券发行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具体到证监会体系,则更具体一些。例如:1.如果被认定为名单内平台的话,后续新增不太可能,据说即便是说存量的借新还旧,也不一定能100%保证。2.当地政府(个人猜测起码是区县级政府及以上)需要出具说明,且交易所在审核时依然会看收入结构。也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营业务收入中,若来自政府的收入占比过高,新增债券发行的可能性依然较低。实际上,现在金融部门对城投公开债券均持谨慎态度,如之前证监会亦提出要强化城投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把公开市场债券和非标债务“防爆雷”作为重中之重。这意味着,现在的存量城投债券确实已经变得很稀缺,短久期则属于相对优质的标的。关于35号文的小作文,从细节内容来看,部分为此前文件内容的延续,同时也存在部分表述不甚准确的情况。总体来看,文件体现了总量控制、分区域管控、分类指导的原则,重视存量的延续和增量的严控。毫无疑问,文件对于城投融资将产生较大影响,短中期的影响尤其巨大,值得密切关注,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