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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近日 市政府印发 九江市中心城区 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了适用范围 运营维护和监管职责分工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近日  浏览次数:90
核心提示: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近日 市政府印发 九江市中心城区 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了适用范围 运营维护和监管职责分工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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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虞倩   来源:中国九江网、九江住建
 
近日
市政府印发
九江市中心城区
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了适用范围
运营维护和监管职责分工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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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巩固和提升我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体长“制”久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龙开河、护池河、琵琶湖、十里河等城市已治理黑臭水体(以下简称为“已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已治理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清。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已治理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已治理黑臭水体应依法明确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一)龙开河治理项目建设的调蓄设施、泵站、生态浮岛、应急处理设施等工程范围内的设施由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日常运营维护;沿河截污主干管网按照程序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交由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负责管理维护,相关费用按照管养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岸线及水面的保洁工作由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负责。
(二)护池河北侧截污干管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维护;南侧截污干管由市城市管理局管理维护;岸线及水面保洁和暗涵的清淤维护工作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琵琶湖治理项目建设的调蓄设施、生态浮岛、应急处理设施、净化站、截污主干管网等项目工程范围内的设施由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进行运营维护;琵琶湖岸线及水面的保洁工作由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四)十里河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PPP项目合作期内,九江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范围内的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和日常水面保洁。不在治理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由原管养单位负责进行管理维护。
(五)向阳沟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按属地边界负责所属地段的定期清淤、排口整治、定期巡查管理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琵琶湖、龙开河黑臭水体治理的实施主体,九江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十里河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对存在的违法偷排污水、乱倒垃圾、水面大面积漂浮物等情况应进行举报,并上报有关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确保水质持续达标。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绿化、环卫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以上设施中管理权限在各属地政府(管委会)的,指导、督促各属地进行管理,确保水面垃圾有专人清理、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
(二)统筹已治理的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全市排水管网的维护养护,负责市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管网维护及普查,监督指导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管网维护及普查工作。
(三)对市本级负责管理的管网区域,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负责所管辖的市本级排水许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各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监测单位对中心城区城市水体水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并将水质情况定期公示。
(二)负责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点排污口普查登记及建立台账工作,对市中心城区重点排污口,要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指导属地开展溯源排查整治工作。
(四)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非法排污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黑臭水体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参与水体保护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检举,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检举处理情况向检举人反馈。
第十条??市水利局应按规定建立黑臭水体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和黑臭水体水位调度工作机制,实施工作细则,督促、组织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河(湖)督导。
第十一条??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已治理黑臭水体沿线排口进行溯源调查,并对排口进行综合整治。
(二)组织区、街道(乡镇)、村三级河长对辖区内已治理黑臭水体河道及沿岸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运维单位及时清理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出现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行为进行溯源排查,对有非法排污行为的涉事单位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排水许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许可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将本级管理的排水设施的维护养护费用、已治理黑臭水体运维费用和水质监测费用纳入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工作调度会,听取已治理黑臭水体的情况,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市中心城区各辖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各运维单位,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季度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应每月报送水质监测台账,所有报送数据材料等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
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管委会),不定期联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并视情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遇有水质急剧恶化、大量污水排河、严重溢流污染等情况,各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黑臭水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及责任目标。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管委会)、运维单位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首次督办、二次约谈、三次问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未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的;
(二)执法过程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的,对政府督办的工作推诿扯皮的,对管网改造不到位,污水直排导致水质恶化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九条??中心城区其他水体,经研判存在水质污染有恶化成为黑臭水体风险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三年。原《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九府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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