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逃避监管排污、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等。
案例一:威远轻舟运输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2024年3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在联合调查威远轻舟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时,了解到该公司还将泸州市某酒厂发酵废水倾倒在自贡市沿滩区某处土坑内。经调查,该公司通过中间人骗取泸州市某酒厂信任,拿到了这批发酵废水和处置费用,并安排司机将本该运往外地进行规范处置的60吨发酵废水倾倒至沿滩区某处土坑内,任其渗漏至外部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6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绵阳市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监管排污、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4年4月2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填埋区渗滤液通过围堰缺口排入雨水沟,与雨水混合后流入梓江。经对外排渗滤液采样监测显示,总铬浓度为0.53mg/L,超标4.3倍。同时,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端”巡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人为关闭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导致设备出现多次、长时段未进行采样监测情况。
依据相关规定,2024年5月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广安市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逃避监管排污案
2024年4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部门抄送线索,反映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的污泥产生量异常偏小,执法人员立即利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线索摸排。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前期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时,擅自在地下建设了一根连接细格栅池与城市污水收集井的水泥管道,可以利用该管道将含泥污水、污泥脱水滤液、曝气沉砂池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收集井,此情况属于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情形。
依据相关规定,2024年7月1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82万元、9.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