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成立于1980年,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人员、中国水利学会和其他有关科技组织的代表组成。执行机构是主席团,主席由水利部主管灌溉排水的司长担任,副主席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4~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连任不受限制。中国国家灌溉与排水委员会第一届主席为崔宗培(1981~1985年),第二届主席为娄溥礼(1986~1988),第三届主席为徐乾清(1989~1990),第四届主席是许志方(1991~1996),第五届主席为陈雷(1997~1999),第六届主席为冯广志(2000~2001), 第七届主席为李代鑫(2002~2007),第八届主席为王晓东(2008~2010),第九届主席为王爱国(2011~2018),第十届主席为陈明忠(2019~)。
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主席团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聘请本会的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审议并确定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审议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主席可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②检查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④负责处理有关本会的重大事务。
1983年10月1日,在澳大利亚召开的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第34届执行理事会上,同意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为中国的正式代表,同时将台湾“中华民国国家委员会”改为“中国台北灌溉排水委员会”,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的代表娄溥礼出席了本届执行理事会。此后,中国积极参加了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组织的一系列活动,特别是1991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第42届执行理事会和学术会议,当时李鹏总理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田纪云副总理出席了开幕式并讲话。与会代表高度评价我国水利事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另外,2005年,第19届国际灌排大会暨第56届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国际执理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水科院为主要协办单位)。1990年武汉水利电力学院许志方教授当选为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副主席,1997年中国水科院张启舜副院长当选为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副主席,2002年中国水科院蔡林根教授当选为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副主席。2011年中国水科院总工高占义教高当选为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2014年中国水科院丁昆仑教高当选为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副主席,并于2016年当选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技术常设委员会主席与管委会成员。
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时间: 2011-07-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简称CNCID)。 第二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 第三条:依据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第34届执行理事会关于接纳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为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成员的决议,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承认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的章程和法规,履行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的宗旨是: (一).促进中外灌排专家和科学家交流有关技术信息和经验; (二).加强国家及区域之间的理解和合作; (三).加速灌溉和排水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 (四).促进中国及世界灌溉排水事业发展; 第五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中国水利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加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工作组会议等)。 (二).以会员制的形式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活动。 (三). 定期举办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和印发、传播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有关信息。 (四).组织科学实验研究和科学考察。 (五).通过发表文章、出版刊物、报告和文件传播先进灌溉排水技术和知识。 (六).对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七).同与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目标一致或相似的国际组织或国家开展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与灌溉、排水和防洪领域相关的行政、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在愿意的基础上,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于灌溉排水事业,对灌溉排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 在愿意的基础上,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组织的灌溉、排水学术活动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核批准;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取得本会颁发的会员证;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参加国际灌排委员会学术会议; (四).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际技术考察活动; (五). 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六).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七).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的会费为每年3000元,个人会员不受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的执行组织是主席团,主席由水利部主管灌溉排水的司长担任,副主席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产生,主席团组成如下: 主席 1名 副主席3~5名 秘书长1名 副秘书长3~4名 执行秘书1名 第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本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聘请本会的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 (三) 审议并确定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四) 审议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处理有关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十八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五章 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向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交纳的会费来自国家拨款; (二). 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活动经费来自于会费、捐赠和水利部必要的资助。 (三). 参加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国际活动的代表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成员都可提议在适当的时候修改章程,但必须得到2/3成员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第二十四条:该章程经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经中国水利学会审核批准后生效,并翻译成英文报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