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某印染有限公司(简称印染公司)的污泥脱水板框压滤机出现故障后,操作工多次通过水泵将污泥和废水混合物偷排至窨井,上述混合物自窨井直接漫溢至附近空地造成污染。2021年12月,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印染公司污染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为43.98万余元。后因印染公司生产经营不善,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垫付了43.98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受理印染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4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是一种公共利益侵权之债,应当优先受偿,并根据是否属于紧急处置污染、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债权确定清偿顺位。对于紧急处置污染、防止损害扩大形成的债权,无论是发生在申报破产之前还是之后,均应当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而对于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若发生在申报破产之前,该债权应当与社保费用、税款债权处于同一顺位;若发生在申报破产之后,该债权应当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社保费用与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公共政策是破产优先权设立的重要考虑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作为公共利益侵权之债的特殊性和具有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性,必然导致其不同于普通债权,而应当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是一种全新的债权,应当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等综合考量。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对于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紧急措施产生的费用,基于事态发展的紧急性和严重危害性,无论是发生在申报破产之前还是之后,均应当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一般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仍需根据该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还是启动后形成进行区分。对于破产程序启动前产生的债权,其与社保费用和税款债权具有相似用途,可与社保费用与税款债权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对于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债权,此时生态环境修复行为能够使得企业的价值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得到提高,与共益债务有相似用途,应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
周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