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院专家“十四五”期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战略重点任务建议
时间:2020-07-27 13:11:00 来源:节选自《中国环境管理》杂志 作者:姚瑞华 王金南 王东
“十四五”是巩固和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为美丽中国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战略重点就是“以点(河口、海湾)带线(入海河流),以线促面(流域所辖区域),点面结合”推进陆海污染防治格局以及治理体系的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促进海洋生态系统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事前预报预警、事后联合处置提升应对环境风险及海洋灾害能力,央地间、部门间以及政策间多方联动助力形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大格局,深化“蓝色伙伴关系”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陆海统筹协同治理海洋污染
构建“流域—河口(海湾)—近海”系统保护的治理格局。衔接和支撑长江经济带、黄河、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推动长江流域—长江口(杭州湾)、黄河流域—黄河入海口、珠江流域—珠江口等流域海域联动治理;以河口海湾为重要控制节点,将海洋的氮磷控制需求溯源到关联流域及区域等,建立流域入海断面交接机制,强化入海断面总氮总磷指标浓度控制;总结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经验,在重污染海域和海湾推动国控入海河流消劣行动向省控、市控断面的拓展,优先解决省(区、市)域内独流入海河流污染问题。
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海污染源”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总结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杭州湾等湾区,按照“排查、溯源、监测、整治”的工作步骤,强化入海排污口的分类管理和整治;根据海洋保护目标确定入海排污口的控制要求,倒逼排海污染源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高排放标准,减少入海污染物;不断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海污染源”管理链条,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
强化直排海污染源、海上污染源两类源的监管。重点推进直排海污染源的达标行动,全面衔接国家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管控要求,推进海水养殖尾水治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码头、港口、造船厂、修船厂、深海排污口及海上工程等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研究,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特征、主要污染因子、排放周期等,基于海洋保护要求,确定直排海污染源、海上污染源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总量要求,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
系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强化陆海协同生态空间的保护。基于陆—海相互作用确定陆海空间影响范围,通过河口海岸水动力过程分析等,研究划定海陆衔接的空间管控单元,形成陆海协调一致、功能清晰的空间管控分区,研究提出陆海协同保护的对象、目标指标及用海行为的负面清单等。鼓励有条件地区通过受损海域海岛修复、港口空间资源整合等方式,将部分建设用海空间转化为海洋生态空间。
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充分发挥海岸带陆海空间耦合载体的作用,以海岸线为轴,统筹海岸线两侧资源配置、经济布局、环境整治和灾害防治等功能和需求,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实施岸段分区分类分级的精细化管控,综合考虑海岸带不同岸段类型的生态敏感性、功能特点和市民亲海诉求等因素,不断增加公众亲海空间。
滨海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积极推进沿海生态受损海湾、滨海湿地,以及受损的或具有特殊用途、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开展“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重建绿色海岸、红滩芦花等生态景观,筑牢海岸带绿色生态屏障。
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大河口、海湾、海岸带典型海域生态系统、物种、基因和景观多样性保护力度,完善保护网络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资源本底调查和评估,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完善外来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综合防控。
严格防范海洋环境风险发生
建立海洋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机制。针对赤潮(绿潮)高发区、石油炼化、油气储运、危化品储运、核电站、海底管线、海岸堤坝等重点区域,积极开展风险调查及评估,划定重点防御区,各个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防护措施,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集中布控,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借鉴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的做法,大幅压减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依法关闭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限期取缔和关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等,从根本上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完善海洋生态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天地一体化监视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利用卫星等手段实现对溢油、赤潮、绿潮、危化品等高危险区的高频监视监测,加强海洋突发污染事件以及生态灾害的应急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有效提升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预报能力,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度。衔接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系统、污染海洋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海陆环境标准体系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衔接、河长制和湾长制管理制度体系衔接等研究,实现陆海一体化管理。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制度体系,建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补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短板。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研究,基于陆海交互影响、区域间交互影响等特征,合理划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事权范围,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全方位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高海洋领域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构建合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大格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等能力建设,建立部门间、央地间海洋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联动保护机制;发挥政府引导的积极作用,调动企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海洋保护格局。
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构建近岸、近海、远海和极地大洋全覆盖、多层次的保护格局。基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近海强、远海弱的现状,为全面加强对我国300万km2海域的管控与保护,亟须构建覆盖全部管辖海域以及管辖范围外有关领域海洋事务的管控格局。近海地区以着力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统筹开展河海的系统治理。远海和极地大洋区域以海洋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关注海洋酸化,海洋垃圾和污染,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以及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全方位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强化海洋生命共同体建设,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契机,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合作,促进海洋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促进远海和极地大洋区域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全力保障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