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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思考 全面深化价格改革需要克服几种模糊认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0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思考 全面深化价格改革需要克服几种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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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思考
 
2015-01-06 11:34:25      中国发展网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开始,新一轮价格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改革的重要支点,已经进入啃“硬骨头”的“最后突破阶段”。作为价格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在推进价格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正确把握形势,切实转变认识,深入分析和思考价格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价格改革的实践和探索中,逐步形成市场和政府相互协调发展的长效价格机制。

  一、全面深化价格改革需要克服几种模糊认识

  价格改革的三十多年,是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人们在思想和认识上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表现在价格领域,一改就涨、完全市场化及放开市场政府就可以不管的模糊认识,如果不及时澄清和克服,将会直接影响新一轮价格改革的进程。

  一是克服价格改革就是“全面涨价”的模糊认识。经过三十多年从计划到市场的改革历程,价格改革与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一致,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在部分民生价格领域,无论是由政府引导、管控的价格,像教育、医疗及部分公共事业领域,还是由市场调节的放开商品价格,如近年来出来的“逗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等,同样经历了一个相对快速的发展过程。虽然这些价格只是限定在某些领域,但却在很大程度上给人一种价格改革就是“涨”价的感觉。这种感觉,不只在广大群众中广泛存在,在推进价格改革主体的价格部门中,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认为经济社会发展了,适当涨价会促进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过渡的特殊时期,有这种思维无可厚非,但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而且市场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价格改革作为市场化改革的先行者,必须破除这种既往思维。尤其在这一轮新的价格改革时期,多是难啃的“硬骨头”。正如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的,价格改革并不意味着就是“涨价”,而是为了切实形成一种由市场需求定价、“有升有降”的合理价格机制。作为价格政策调整和决策者,必须首先要破除这种模糊认识,并通过合理的价格调控政策引导市场合理化进程,同时以价格改革的成效惠及民生,引导广大消费者进一步理解,价格改革不等同于涨价,而是对市场化的进一步完善,在完善的市场中,由于供求关系的相互影响,价格涨与跌也是相互转换的,消费者可在有“涨”有“跌”的市场中,选择更多的商品种类,享受更好的供求服务。

  二是克服市场决定价格就是“完全市场化”的模糊认识。实事求是地讲,从1998年《价格法》实施为主要标志,经过三十多年的价格改革,我国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达到95%以上,在某种程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水平。但是,三十多年的价格改革实践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开放的市场,有些价格是不能完全放开交给市场的,例如在《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及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五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新一轮的价格改革中,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不但要澄清市场决定价格就是完全市场化的模糊认识,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好职责定位,那些地方政府可以伸手,那些地方政府不能伸手,哪些应该改,哪些不应该改,哪里是改革的重点,哪些是改革的延伸。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而对于本次价格改革的重点,就是将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

  三是克服放开市场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的模糊认识。对于放开市场价格的管理,现在普通存在着两种思想认识。一种是“统放”。有人认为,既然放开市场,那么所有的价格完全交给市场,由市场按照自身供求进行管理。从理论上讲,这种思想存在合理性,但在实际价格管理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认识水平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很容易造成违背市场规律的价格异常波动,而且也很容易造近年来时常发生的“菜贵伤民”“菜贱伤民”的现象。这种观点是与计划经济完全相对立的认识,既把市场的功能无限制地放大,完全否定了政府调控在管理和引导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作用,长期下去,其结果必然导致市场的无序化运行。另一种是“统管”。就是不管市场怎么放,政府都要对价格实行统一的监管。这种理论表面上看也是合乎逻辑的,就是不管市场放开到什么程度,政府都对市场的各种行为负起监管的职责。持这一观点的人,大多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思维,把政府的功能强加给了市场,其结果必然是放大了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禁锢了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其实,经过三十多年的价格改革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的共识,就是无论多么开放的市场,要想保持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都必须是“两只手”共同起作用,这两个方面只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发挥的作用不一样,但缺一不可,是对立统一。对于新一轮的价格改革,放开的幅度更宽、力度更大,那么对政府来讲是不是就可以不管了呢?其实,从政府充分发挥服务职责的角度看,政府定价的范围越小,市场监管的职能就越大。越开放的市场,更需要全新的市场规则、信息技术及质量标准,越容易形成更大范围的行业潜规则,这些都需要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职能转变上、标准要求上、行为规范上进行全新的转变,这不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

  二、价格改革实践需要把握的几个基本原则

  价格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整个推进过程中,尤其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改之有利。有利原则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任何改革都要秉承有利原则,价格改革更不能例外。一是要利长远。李克强总理强调,“价格改革难度很大,但它有利于长远,是建立市场机制必须要闯的一道‘坎’”。从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看,价格改革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其它领域改革的羁绊,因此推进价格价格改革必须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二是要利稳定。价稳民安,决不是一句空话。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之所以实现了快速稳定的健康发展,与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尤其是在水、电、油、气等资源环境价格领域改革的稳妥推进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利民生。惠及民生,是价格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步点。利民生和顺利推进价格是相互促进的,只有利民生,价格改革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顺利进行。近年来,淄博市物价局每年都结合价格改革列出一批价格惠民的实事好事,尤其是2014年,以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结合深入推进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价格改革,列出10项价格惠民实事好事,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二)管之有节。就是政府管理价格要讲究节制、尺度,只有尺度适宜,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管得太松,就会不到位、出漏洞,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管理太紧,就会“过犹不及”,适得其反,既不利于物价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市场化的进程。因此,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管理内容上,要明确哪些应该管,哪些不应该管,不该管的不管,应该管的不让;在管理方式上,坚持服务与惩罚并重,要进退合理,进是服务,退是严惩,服务要深入到位,惩罚要管住管用,需要政府服务的,切实服务好,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在管理程度上,要有适度弹性,要明确自己的定位,严格按职责要求,不越责、不越权,用权到位,又不能越位。要松驰有度,既要放开市场的网,让市场在有序的规范内自由运行,又要拉紧调控的弦,让市场在自由的运行中不跑偏、不走调。

  (三)调之有度。价格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好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尺寸,就是标准,这个度把握好了,价格调整就会稳妥推进,就不会出矛盾和问题。那么怎样衡量这个度,作为价格调整的直接参与部门,应该把握好“三个相适应”: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价格调整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离开了这一点,任何价格调整都不会有好的效果;要与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价格调整的基本要求,价格调整如果超出了百姓的心理随底线,就会事与愿违,甚至会出现社会问题;要与当前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相适应,把握好社会稳定期和舆论稳定期,不要让价格调整处在社会环境和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否则很会“殃及池鱼”,使调整不能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做好形势分析,认真分析研判价格调整时期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到顺势而为;做好统计和调查工作,把握好调整商品价格在群众心中的定位,调查好对群众生活有多大的影响;把握好调整的节奏,把握好价格调整的频率和频度,调整太频繁,不但不利于市场综合稳定,也会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调整幅度太大,百姓接受不了,也不利于物价部门的形象;合理引导舆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真诚、全面、适度地做好预期引导工作。淄博市物价局在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过程中,全面引入媒体参与,做到前期预期引导、中期深度参与、后期适度解读,让群众在“润物细无声”的感受中,了解政策规定,理解支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后,社会和各界反响都比较稳定,得到了党委、政府充分肯定。

  (四)行之有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价格改革作为市场化改革的先行者,更要严格依法,行之有据。一是要善于运行法治思维想问题。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有理就行”的想法,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价格改革的全过程,把有理就行变为有理不一定行,有法才行。二是要善于依法办事情。“法无授权不能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管是价格调整,还是价格监督检查,都要依法行事,按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按法定规范依法履行职能。三是要善于依法抓好干部队伍。依法学习培训,抓好干部队伍依法治价学习教育,在思想意识上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加强源头治理,抓好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决策;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价格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督,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对干部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

  三、构建市场和政府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表述,不但对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对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都是全新的定位。对于价格主管部门来讲,就是要在全面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构建符合市场供求规律、政府和市场相互协调发展的长效价格运行机制。

  (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市场化定位中,形成“升降有序”的价格形成机制。李克强总理强调,价格改革是为了切实形成一种由市场需求定价、“有升有降”的合理价格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价格改革,我国的市场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建立“按市场需求定价、有升有降”价格机制环境。一方面,放开价格已经占商品和服务的绝大部分,并且能够在市场供求中自主形成和运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局面基本形成。另一方面,经营者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可以自主根据实际消耗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自主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成为市场的主人。同时,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日趋完善,可以在市场有异常波动时进行有效的干预。因此,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市场化的定位中,更加充分地发挥好价格杠杆作用。一是要搞好定位。确实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发挥好市场的主导性作用,并充分利用有形之手的服务规范和引导功能,确保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二是要抓住重点。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同时,抓紧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做到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三是要综合施策。要充分发挥价格调控联度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形成推动价格改革的合力;切实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加大价格监测的频度和频率,尤其要加大对重点民生价格监测分析,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完善好各类价格应急波动预案,作为推进价格改革的保障措施,确保一有价格异常波动,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为社会、企业和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准确、及时、方便的价格信息服务,合理引导消费,稳定预期。

  (二)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形势,在新常态适应中,形成“顺势稳妥”的价格抉择机制。李克强总理强调,“价格改革不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问题就等于没抓住!这是一项啃硬骨头的改革,是一场攻坚战。”纵观我国价格改革的历程,与全国其它领域的改革一样,好改的都改了,当前剩下的都是“硬石头”,无论是改革能源、交通、环保、医药等价格形成机制,还是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改也好,放也罢,每一场都是“攻坚战”,但是这场攻坚战又必须打好,因为这些“硬骨头”均牵制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因此,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啃硬骨头,打改坚战,将成为价格改革的新常态。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顺势积极推进。从以往价格改革,尤其是价格调整的实践看,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必须与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与群众心理预期相适应,既必须把握好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窗口期”。当前,从经济形势看,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经济增速和运行相对稳定;从物价形势看,CPI数据持续走低,全国CPI从9月至11月份已经连续三个月低于2.0%的水平,11月更是低至1.4%;全省CPI除4个月高于2.0%,其它7个月全部在2.0%以下;淄博市的CPI除5月份为2.0%外,其余10个月全面进入“1”时代。同时,国际市场的输入性价格也在低位。应该说,当前的形势正好是价格改革的最好时机。因此,必须把控好这个“窗口期”,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尽快推出价格改革方案和措施,特别是在公用事业产品价格领域,如果能够按照市场化的要求逐步放开,即使出现一定幅度价格上涨,社会和群众也可以从心理上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要稳妥主动有为。价格改革关系国计民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和广大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要逐次渐进,把握好节奏。“价格改革不能采用一次性放开的‘休克疗法’”,要从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考虑,也要考虑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周密规范、科学把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要分清主次,采取不同方式。“注重区分居民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非基本需求部分,需要反映供求关系;基本需求部分,在理顺价格的同时,应尽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要创新思路,营造良好氛围。当前,信息传播程度高度发达,对价格改革来说,既是机遇,也是考验,要发挥好信息传播快速、面广以及受众群体年轻化的特点,适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淄博市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过程,注重发按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并创造性地采用了网上听证的新渠道、新方法,坦诚地把矛盾和问题交给媒体、晒给群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在天然气价格矛盾积累了12年之后,得到顺利调整并实行了阶梯气价制度。

  (三)更加注重民生保障功能,在职能转变中,形成“政府托底”的价格保障机制。价格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调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保障好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真正做到把“定价”功能放给市场,把“托底”职责留给政府,以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向纵深推进,并以此引领导其它领域的改革。一是要托住承受的底。群众的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众的承受能力,是价格调整的底线,不能触及,更不能打破。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分析,把群众承受能作为价格调整前的重要调研目标,针对不同的群体,对每个群体的承受水平进行认真分析。要做好不同的方案,针对不同群体的承受能力,综合衡量,制定出至少2套以上的方案,供群众选择,并针对特殊的群体,如低保户、残疾人等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要搞好综合风险评估,针对价格调整可能引发的社会、市场等各类风险,搞好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确保群众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社会安全稳定。二是托住生活的底。要全方面,多渠道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的托底工作,该优惠的优惠,该补贴的补贴,尤其是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保障作用,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重要的节假日,通过发入价格补贴等形式,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进行必须的补充,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因价格调整受影响。三是要托住政策的底。在制定价格改革政策、价格调整方案的过程,要从政策的层面对普通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进行倾斜,让政府在保障群众生活等方面有法可依。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方面,在政策的层面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出台并逐步完善了“双低联动”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等,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按照联动机制的实施要求,淄博市物价局从2009年开始,先后动用价格调节基金3亿余元,用于补贴供暖、燃气、污水处理、粮食储备以及安定困难群众生活,在“托底”的同时,确保了各项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四)积极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在依法行政中,形成“科学规范”的价格监管机制。价格改革要监管先行,尤其是新一轮市场化改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放”。放和管是价格改革的两个方面,放的越多,对政府管的考验也就越大。对物价部门来说,要在放的过程中,积极创新价格监管的方式方法,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价格监机制。一是在监管环节上,要把好关键。主要是把好三个关键环节:把好成本监管环节,要把成本监审监管,放在各类价格改革的前置环节,并作为价格调整和价格案件处罚的重要依据;把好市场监管环节,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查等,大力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把好信息监管环节,要加强对价格信息及价格舆论的监控,密切与各级各类媒体的联系,主动宣传价格政策,积极回应价格诉求,适度把控价格言论,努力营造有利于价格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在监管重心上,要主动下沉。对于价格改革来说,越是关系民生的价格改革,越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越靠近基层部门。同时,从价格监管的职能要求看,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担负了更的监管职能。因此,要把市场监管的职能履行到位,就必须坚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力量,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做到疏而不漏,真正走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三是在监管手段上,要依法行政。在当前依法行政的语境下,必须坚持依法治价。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的各类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的程序,确保依法治价成为其它行政行为的规范。去年,淄博市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出台了专门的《淄博市市场价格监管方案》,对价格监管对象、价格监管时段以及价格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使市场价格监管得到有效规范。四是在监管渠道上,要多措并举。要积极创新拓展价格监管的渠道和领域,切实加强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去年淄博市物价局投资近10万余元,对“12358”价格举报平台四级联网终端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受理群众咨询投诉1064起,办结率100%。同时,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将“12358”热线电话整合并入“市长热线”,实现了“集中受理、分类交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管”;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的作用,近年来,淄博市物价局进一步加大了物价门户网站、物价政务微博及微信平台的建设,建成了全省首个物价系统微信发布平台--“淄博价格网”,每年通过物价门户网站、物价微博发布各类价格政策信息均在400余条。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市长与市民面对面”等直播节目,面对面解答群众价格投诉举问题,每年都直接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100余个。通过这些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举报接收平台,畅通了群众举报渠道,使群众维权更加方便快捷。

  (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 商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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