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综合管廊收费办法
各区发展改革委、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本市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可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上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通过组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协商确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构成
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协商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一)入廊费的构成可考虑以下因素:
(1)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二)日常维护费的构成可考虑以下因素:
(1)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入廊管线单位定期公布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等信息,说明成本变动的主要原因。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合理成本时,由政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的规定,视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及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维护相关规程及定额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部门结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管廊建设、运营和维修等成本加强规制,设置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定额、养护管理标准等核心指标,督促企业降本增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部门,参考本市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管线更新周期等数据,提出管廊运营企业合理利润率、相关成本计算方法等建议,指导新一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手段,保证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服务质量,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有效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