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标准规范 » 正文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基础工程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5 预应力工程 9.6 砌体结构 9.7 附属工程 9.8 管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基础工程 9.3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基础工程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5 预应力工程 9.6 砌体结构 9.7 附属工程 9.8 管线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9.1.2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9.1.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9.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9.1.5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9.1.6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4 综合管廊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同时涉及的线长面广,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难度大。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应当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并了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供给情况。


9.2 基础工程

9.2 基础工程


9.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9.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9.2.3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2.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9.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表9.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表9.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9.2.6 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 基础工程
9.2.3 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进行,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根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够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3.1 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
9.3.2 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入模时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9.3.3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9.3.4 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3.1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的模板工程量较大,因而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模板工程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9.3.3 综合管廊为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缝是防水的薄弱部位,本条强调施工缝施工的重点事项。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4.1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
9.4.2 构件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9.4.3 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
9.4.4 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9.4.5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当构件上有裂缝且宽度超过0.2mm时,应进行鉴定。
9.4.6 预制构件和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9.4.7 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9.4.8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9.4.9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4.1 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采用工厂化制作的预制构件,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可以确保构件的混凝土质量、尺寸精度。
9.4.3 构件的标识朝外主要便于施工人员对构件的辨识。
9.4.5 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合理使用。
9.4.7 综合管廊预制构件的质量涉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制作单位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预制构件制作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预制构件制作详图无法满足制作要求,应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验算,完善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装配详图,避免在构件加工和施工过程中,出现错、漏、碰、缺等问题。对应预留的孔洞及预埋部件,应在构件加工前进行认真核对,以免现场剔凿,造成损失。构件制作单位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9.5 预应力工程

9.5 预应力工程


9.5.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9.5.2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为±5%。
9.5.3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9.5.4 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 预应力工程
9.5.1 过早地对混凝土施加预应力,会引起较大的回缩和徐变预应力损失,同时可能因局部承压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规定的预应力张拉及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定的。若设计对此有明确要求,则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9.5.2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量测时间有关。相隔时间越长,预应力损失值越大,故检测值应由设计通过计算确定。预应力筋张拉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对结构受力性能影响很大,必须予以保证。
9.5.3 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对腐蚀非常敏感,所以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故要求水泥浆饱满、密实,完全裹住预应力筋。
9.5.4 封闭保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施工技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后张预应力筋的锚具多配置在结构的端面,所以常处于易受外力冲击和雨水浸入的状态;此外,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锚具及预应力筋处于高应力状态,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能够永久性地正常工作,不致受外力冲击和雨水浸入而造成破损或腐蚀,应采取防止锚具锈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9.6 砌体结构

9.6 砌体结构


9.6.1 砌体结构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40,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削层和裂纹。
    2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M10。
9.6.2 砌体结构中的预埋管、预留洞口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采取防渗措施。
9.6.3 砌体结构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9.6 砌体结构
9.6.1 综合管廊采用砌体结构形式较少,但在有些地区仍有采用砌体的传统和条件,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9.7 附属工程

9.7 附属工程


9.7.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的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排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弯扁程度不宜大于排管外径的10%。
9.7.2 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排管不得直接对焊,应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管口应对准,连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
    2 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倍~1.8倍。插接面上应涂胶合剂粘牢密封。
    3 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设置防水垫密封。
9.7.3 支架及桥架宜优先选用耐腐蚀的复合材料。
9.7.4 电缆支架的加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9.7.5 仪表工程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9.7.6 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9.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9.7.8 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7 附属工程
9.7.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主要为了满足今后电缆的穿越敷设,管口出现毛刺或尖锐棱角会对电缆表皮造成破坏,因而应重点检查。

 
9.8 管线

9.8 管线


9.8.1 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9.8.2 电力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9.8.3 通信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和《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的有关规定。
9.8.4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9.8.5 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
9.8.6 天然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焊缝的射线探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的有关规定。









 
微信扫一扫关注中国水业网/>
</div>
<div class=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